汪 强
晚清的法制改革急需大批受到“西式”法学教育的新式人才,由此中国近代法学教育逐步展开,并延续至民国。1912年以后,私立大学法学教育逐渐发达,教会大学也办起法学教育,中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教会所兴办的法学教育中,由美国监理会(Methodist Episcopal Church,South)在上海创建的东吴大学法学院最为突出,该校以比较法教育享誉国内。美国著名公法学家哈德森(Manley Ottmer Hudson)曾于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毕业典礼上指出,东吴大学法学院与众不同,是将中国法与英美法、大陆法在比较的基础上进行讲授,“你们的法学院是我所知的唯一一所真正的比较法学院”。①See Dr. Manley O. Hudson,Address at the Inauguration Exercises,the China Law Review,Vol.3 No.4,1927.民国时期从事法学教育的院校,一般采大陆式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法教育多为教学的辅助课程,或是在讲授中国法的同时兼授外国法,如北京大学法律系1920年开设英国法、法国法、德国法等课程;②参见李贵连主编:《百年法科——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或是开设诸如比较宪法、比较民法、比较刑法等课程,如1930年代震旦大学所开设的比较系列课程;③参见《私立震旦大学一览》,震旦大学1935年版,第69页。或是兼而有之。东吴大学法学院虽具有美国背景,但其从创建伊始即强调比较法的教育,其源头在罗马法课的开设与讲授。虽然中国的近代法学教育自展开以来,罗马法课即位列其中,但从对罗马法课的重视程度而言,则首推东吴大学法学院:它是该院比较法教育的核心环节,它的教学贯穿于学院的整个存续期间。
既往关于东吴大学法学院罗马法课的相关研究较为少见,其中美国学者康雅信(Alison W. Conner)教授注意到罗马法课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比较法教育中的重要性,但并未深究;①参见[美]康雅信:《中国比较法学院》,张岚译,贺卫方校,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6期。李洋博士分析了罗炳吉(Charles Sumner Lobingier)于东吴大学法学院讲授罗马法课程的动机,但未就罗马法课的讲授进一步展开研究。②参见李洋:《罗炳吉与东吴大学法学院》,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另外,徐国栋教授简单介绍了东吴大学法学院罗马法课教员生平及著述,并言东吴大学法学院开设罗马法课的原因在于受美国的影响,此论值得商榷。③参见徐国栋:《中外罗马法教学比较中的罗马法史课程》,载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基于此,本文重点在于考察罗马法课为何成为东吴大学法学院比较法教育的核心环节,及如何进行教学的。
东吴大学由在华传教的美国监理会1900年创办于苏州,其注册地为美国田纳西州。④参见《东吴大学堂告白》,载《申报》1901年7月25日;王国平:《东吴大学在美国田纳西州的注册文件》,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东吴大学开办以后,逐步设立文科、理科、医学、神学等,并未有创建法学院的想法。1914年,时任东吴大学校长的葛赉恩(J. W. Cline)委派政治学教授兰金(Charles W. Rankin)至上海主持原中西书院校务工作,兰金到任后即进行学校整顿工作,将其改造为东吴大学第二中学。⑤See W. B. Nance,Soochow University,United Board For Christian Colleges In China,New York,1956,p.71;参见《东吴大学第二中学校广告》,载《申报》1915年1月6日。兰金原是律师,出于律师的职业敏感,他发现在上海开办法律学校,传授英美法律知识,培养通晓英美法律人才蕴含巨大的“商机”;因为,上海是中西交汇之处,华洋纠纷甚多而受过足够训练的人才却远远不足。⑥See W. B. Nance,Soochow University,United Board For Christian Colleges In China,New York,1956,p.71;参见《东吴大学法律科章程》,东吴大学法学院1926年版,第3-4页。于是,他凭借东吴大学校方授权——“除未经许可的经费支出外,可以自由进行具有可行性的探索”⑦W. B. Nance,Soochow University,United Board For Christian Colleges In China,New York,1956,p.71.,利用东吴大学第二中学校长的权力,在咨询时任美国驻华法院法官罗炳吉的意见并获得其支持后,且得到一批租界内从事司法实务活动的同仁帮助下,于1915年7月以东吴大学第二中学的校舍为址,以东吴大学法律专科学校为名,开始招生并于是年9月正式授课,⑧See W. B. Nance,Soochow University,United Board For Christian Colleges In China,New York,1956,pp.71-72;《东吴大学法律专科学校招生》,载《申报》1915年7月11日。此届学生七人于1918年6月毕业,授予LL.B.学位。⑨See W. B. Nance,Soochow University,United Board For Christian Colleges In China,New York,1956,p.72;《地方通讯·苏州》,《申报》1918年7月5日;《东吴大学法学院历届毕业同学》,载《东吴大学法学院年刊(1946年)》,东吴大学法学院1946年版。虽然东吴大学法学院中文院名数次变更,从法律专科到法学院;管理层亦数次更替,从早期的美国人兰金、刘伯穆(W. W. Blume),到后来的中国人吴经熊、盛振为;但从办学伊始即确定的以罗马法为重要内容的比较法教育一直未变。个中缘由,与建院元老罗炳吉关于比较法、罗马法的理解密切相关。
作为律师的兰金在发现上海的法律服务市场需要大批既通晓中、英双语又明白英美法律的专业人才后,⑩See W. W. Blume,Legal Education in China,the China Law Review,Vol.1,No.7,1923.即开始寻求同盟军。其中,对他支持最力的是时任美国驻华法院的法官罗炳吉。罗炳吉1866年生于伊利诺斯州的兰纳克(Lanark),毕业于内布拉斯加大学(University of Nebraska),先后取得文学学士(AB)、文学硕士(AM)、法律硕士(LLM)学位,1892年到1902年成为律师并执业10年;1900年到1903年作为法学教授任职于内布拉斯加大学,并获得博士学位(Ph.D)。1904年到1913年任职于菲律宾初审法院,期间参与菲律宾大学法学院的创建并担任民法学教席;1914年至1924年任职于美国驻华法院,兼任美国远东律师协会主席,他在法学教育、司法实践方面均有丰富经验。⑪参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Charles_S._Lobingier,最后访问时间 :2018年7月8日;W. W. Blume,Judge Lobingier,the China Law Review,Vol.6,1923;李洋:《罗炳吉与东吴大学法学院》,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罗炳吉支持兰金办学,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确定院名——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二是确立法学教育的宗旨及课程安排——采取比较法的教育,以英美法为主,兼顾中国法与欧陆法的比较;三是力主罗马法为必修课程,并亲自担任罗马法教席。①See W. W. Blume,Judge Lobingier,the China Law Review,Vol.1 No.6,1923;C. Sumner Lobingier,Legal Education in Twentieth Century China,Lawyers Guild Review,Vol.4,1944.
罗炳吉就任驻华法院法官后,即开始关注在中国上海建立法学院的可能性。在他看来,中国与菲律宾虽在表面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他在菲律宾的办学从教经验对于中国来说并不完全适用。因为菲律宾长期处于西班牙的统治之下,虽然西班牙的法律体系与美国不同,但是在那里可以通过用英语讲授宪法、程序法、证据法、现代民法等,以实现法学教育目标,而在中国则需要重新建构一整套与以往不同的法律体系。因此,在这里办学,必须将关于外国不同法律体系(英美和欧陆)的知识向他们传授,由他们自己从中进行选择。②See C. Sumner Lobingier,Legal Education in Twentieth Century China,Lawyers Guild Review,Vol.4,1944.因此,在上海建立的新的法学院必须以外国法的讲授为核心,同时兼顾中国的现行法。此种模式,在罗炳吉看来,是比较法的教育模式。因此,当兰金向其请教院名时,即定下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同时,罗炳吉虽出身英美法系,却异常重视罗马法,并将其视为沟通不同法系间鸿沟的桥梁,③See Charles Sumner Lobingier,The Evolution of the Roman Law,2nd Edition,1923,p.10.因而力主开设罗马法课程并亲自讲授。
法学教育中课程设置受教育目的、教育政策的直接影响,同时亦与教学模式密切相关。1895年10月,天津中西学堂开学,为中国第一所正式的大学,学堂设四科,即法律、采矿冶金、土木工程、机械,为中国最早系统进行近代法学教育的院校。该学堂以“深通西学、体用兼备”为宗旨,借鉴英美式法学教育的模式,形成重基础且文理并举的特点。④参见汤能松、张蕴华、汪清云、闫亚林编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160-161页。作为西方法学重要渊源的罗马法成为必修的科目,位列20门科目之中。⑤天津中西学堂法律科20门课程,为英文、几何学、八线学、化学、格致学、身理学、天文学、富国策、及通商约章、律法总论、罗马律例、英国合同律、英国罪犯律、万国公法、商务律例、民间诉讼律、英国宪章、田产易主律例、船政律例、听讼法则。参见汤能松、张蕴华、汪清云、闫亚林编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1页。1905年后,晚清政府开始法制变革,急需大批既对各国法律之得失,研厥精微,又于中国法制沿革及风俗习惯融会贯通的“新式”法学人才,因而仿日本明治时期速成司法学校的形制,兴建法政学堂,讲授中西法学知识,其中,罗马法成为第一学年的必修科目。⑥参见朱有瓛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69-470页。晚清时期的近代法学教育开设罗马法课并将其列为必修科目,原因在于其时正处于法制变革转型期,“近代法律体系”尚未建成,急需大批“研求中外古今之法律政治而会其通”的人才⑦朱有瓛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85页。。
民国以后,“新式”法学教育沿着两条路径进一步发展:一是以“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的研究型路径⑧《大学令》(1912年)第1条,《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修订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二是以“养成法政专门人才”为宗旨的应用型路径⑨《法政专门学校规程》(1912年)第1条,朱有瓛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三辑上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由于发展路径的不同,在进行课程设置时,各法科院校基于教育法律规范以及本院校的情况,对罗马法课的设置及重视程度不同。尤其是在法律体系趋于完备,“六法全书”体系逐渐形成后,此种不同更加明显。以民国时期与东吴大学法学院同负盛名的朝阳大学为例,该校以培养法曹、“公务员”等应用型人才为主,当罗马法课不再被教育强行法列为必修科目后,朝阳大学即将其降为选修课,同时在任课师资上亦不再给予充分重视,以致该校在1940年代很长一段时期聘任主修文学的杨震文为罗马法课教员。⑩参见汪强、林仪明:《朝阳大学的罗马法教育》,载《外国法制史研究》(第17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不仅朝阳大学如此,北京大学在1917年《修正大学令》颁行,对于大学各科课程设置不再做强制性规定而将权力下放至各大学所设之评议会后,①参见《修正大学令》(1917年)第14条、第15条,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27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即将罗马法设置为第一学年选修课,同时课时缩短至每周3课时;其后,又进一步缩短课时至每周2课时。②参见《民国七年六月北京大学法科学年试验钟点表》,《北京大学日刊》1918年6月11日;《法律学系课程指导书》,《北京大学日刊》1923年9月21日;《法律学系课程》,载《北京大学日刊》1929年9月21日。
东吴大学法学院于1915年开始招生,其招生广告中有言“教授世界各国重要法学”③《东吴大学法律专科学校招生》,载《申报》1915年7月11日。,用术语表达即是进行比较法的教育。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性质是私立教会大学法学院,在1929年之前由于其经费主要源自教会而受民国政府影响甚微,可以从容依据其法学教育的宗旨、目的设置课程;在1929年之后,随着民国政府强行法《大学组织法》的颁行,私立大学必须经教育部备案核准,在具体课程设置安排上受民国政府政策、法规的影响,但亦秉持既有的宗旨、主张。盛振为曾言,“本校原以英美法与中国法为依据,而旁参以大陆法,继应时势之需求,改以中国法为主体,以英美法与大陆法为比较之研究。俾学生对于世界各大法系之要理,皆有相当认识。是以本校课程之编制,除依照教育部令所颁布之法学院法律系课程外,更参照欧美各国法律学校课程之优点”④盛振为:《十九年来之东吴法律教育》,载《法学杂志》1934年第2期。。这种比较法的教育直接体现于课程设置上,而罗马法课的设置与安排是其中的核心环节。
东吴大学法学院坚持将罗马法课作为比较法教育的核心环节,根本原因在于创院元老罗炳吉的主张与坚持。罗炳吉是罗马法的专家,在菲律宾大学法学院兼任教职时即讲授罗马法课程。在他看来,历史上仅有三个法系具有世界性的影响,依次是罗马法、伊斯兰法及盎格鲁-萨克逊法。而且,无论是早期的伊斯兰法还是后起的盎格鲁-萨克逊法均受到罗马法的深刻影响;⑤See Charles Sumner Lobingier,The Evolution of the Roman Law,2nd Edition,1923,pp. 2-9.尤其是对于后者而言,罗马法不仅在其生成的早期影响了它,而且在“现代”亦具有作用;罗马法不仅影响了它的文本书写,更影响了法官的裁判,立法者的立法。⑥See Charles Sumner Lobingier,Influence of the Roman Law upon Anglo-American Jurisprudence,The Law Student's Helper,1915 April,Vol.23 Num.4.同时,罗炳吉根据他的从教经验认为,罗马法有助于学业的进步,不仅仅在法学专业,对于诸如罗马史、拉丁语等课程的学习亦起到极大的辅助作用。⑦See Charles Sumner Lobingier,Value and Place of Roman Law in the Technical Curriculum,Philippine Law Review,1915 Jan.,Vol.1 Issue 6.虽然不同法系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但是罗马法对于它们均产生深刻影响,可以成为跨越鸿沟的桥梁。⑧See Charles Sumner Lobingier,The Evolution of the Roman Law,1923,p.10.因此,罗炳吉力主东吴大学法学院开设罗马法课作为比较法教育的核心课程,并由其亲自讲授。罗马法课在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比较法教育课程体系中一直是重要的课程,且至少于1936年之前,一直是必修课程。⑨在1936年代“学年与学分制度”中,始将罗马法课调整为选修,而于此之前则为必修课程。参见《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一览》,东吴大学法学院1935年版,第47页;《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一览》,东吴大学法学院1936年版,第45页。
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年开学伊始,即将罗马法课定为必修课直至1935年为止。首任罗马法课教员罗炳吉是美国著名的民法学家、罗马法学家,他著有The Evolution of the Roman Law一书,并于1923年再次出版。⑩See W. W. Blume,Judge Lobingier,China Law Review,Vol. 6,1923.除此之外,他还先后撰写了一系列关于罗马法的论文(见表1)。
罗炳吉在东吴大学法学院任教并主讲罗马法近十年,直至1924年离开中国。在其离开中国之前,东吴大学法学院为表彰其所作贡献,特授予名誉法学博士荣誉,并于当届毕业典礼中发表“罗马法精神”的学术演讲。②参见《东吴法科公开型式法庭纪》,载《申报》1923年6月16日。接替者为东吴大学法学院培养的著名法学家吴经熊(1899—1986)。③参见《东吴大学法律科章程》,东吴大学1926年版,第7页。吴氏为浙江宁波人,1920年从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赴美国、德国深造,④参见《吴氏履历》,载《申报》1931年6月1日。1924年回国任教于母校并立即投入罗马法课的教学中。但吴经熊执教未久,其罗马法课程即由他的东吴及美国密歇根大学同期同学陆鼎揆律师接手。⑤参见《东吴大学法科毕业礼纪》,载《申报》1920年6月25日;《各学校消息汇纪》,载《申报》1921年6月21日;《东吴大学法科之新气象》,载《申报》1927年8月9日;《东吴大学法科之新发展》,载《申报》1928年1月6日。此后,又由梁鋆立⑥参见《东吴年刊》,东吴大学1929年版,第68页。、应时、丘汉平等诸人讲授罗马法。其中,应时早年在北京时,于朝阳大学兼任罗马法教员,⑦参见《前任教员姓名略历》,《朝阳学院概览》,朝阳学院1933年版。后赴上海就任临时法院推事而受聘兼职东吴大学法学院的罗马法教席;⑧参见《临时法院新推事昨日视事》,《申报》1928年7月6日;《东吴年刊》,东吴大学1930年版,第72页;《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一览》,东吴大学法学院1936年版,第65页。丘汉平从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赴美留学归国后,即于1931年任职母校,并讲授罗马法直至1939年赴福建任公职。⑨参见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5页。
表1 罗炳吉关于罗马法的论文①此表以Lobingier为关键词,于http://heinonline.org上检索制成,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2月12日。
东吴大学法学院的罗马法课至1915年开学伊始即开始讲授,于1936年由必修课降为选修课;其时,与东吴大学法学院并称的朝阳大学法学院自1913年开学伊始,亦讲授罗马法课,但于1920年代以后即降为选修课。以此略作比较,可见两院校在对待罗马法态度上的重视程度;从两院校师资看,亦可见它们在罗马法课的授课环节上可能会出现的差异。(见表2)概言之,朝阳大学罗马法教员毕业院校不同,大体所受大陆模式的法学教育当属不疑,大陆模式下的罗马法教育对他们日后进行的罗马法授课或多或少产生影响。东吴大学法学院以比较法的教育著称,其基调由当时上海的特殊情况以及创始人兰金、罗炳吉订立。况罗炳吉作为罗马法学家自有一套理论,在其近十年的执教过程中,形成其与他校不同的风格。这种罗马法课所体现的独特风格,在他作为教材的著作篇章与内容中有着明显的体现。
表2 罗马法教员比较表①据王伟考证,梁鋆立与丘汉平取得的均是时为国家大学(National University)的博士学位,应时的法国巴黎大学博士无确切史料佐证;又,李德新的履历在朝阳大学相关记载中,只记录籍贯。参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Charles_S._Lobingier,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2月10日;《吴氏履历》,载《申报》1931年6月1日;《朝阳大学概览》,朝阳大学1929年版;《朝阳学院概览》,朝阳学院1933年版;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河南省教育志编辑室:《河南教育资料汇编》,1984年版;程波:《近代中国罗马法教育的开创:从黄右昌的〈罗马法与现代〉说起》,载《法学教育研究》第9卷;王伟:《中国近代留洋法学博士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罗炳吉于1915年在东吴大学法学院讲授罗马法,同年其关于罗马法的著作The Evolution of the Roman Law第一次出版;约十年后,于1923年再次出版。后版在结构上,删除原版C章,即“Crystallization”,其余A、B两章未作调整,但B章内容大幅增加,导致再版页码由原版的105页增至319页。②See Sumner Lobingier,The Evolution of the Roman Law,1915,1923.再版以后,作为指定教材沿用。③See W. W. Blume,Judge Lobingier,China Law Review,Vol. 6,1923.其后,尤其是应时、丘汉平等人任职罗马法教席后,此书未再使用。
罗炳吉、应时、丘汉平皆有关于罗马法的著作行世,透过他们的著作,可以窥见东吴大学法学院罗马法课讲授内容的变化。又,丘汉平讲授罗马法时,由于其专著未出版,指定应时与人合著的《罗马法》及毛莱(Morey)的《罗马法大纲》(Outlines of Roman Law)为参考教材。④参见《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一览》,东吴大学法学院1935年版,第47页。具体而言,罗炳吉略分导论与本论两部分,导论概述罗马法在法律课程中的价值与地位;本论以历史为线索,依次讲授奎里蒂法(Jus Quiritium)、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Jus Naturale)及法典编撰(Codification)时代。⑤See Charles Sumner Lobingier,The Evolution of the Roman Law,1923.应时所讲罗马法,亦分两部分进行,先言与罗马法相关的一般理论,包括定义、分期、渊源、影响等,后进入具体制度层面,主要以人法、物法、债法、亲属法、诉讼法等分期进行。⑥参见陈允、应时:《罗马法》,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丘汉平执教之时,其著尚未出版,用应时及毛莱的著作为参考教材,毛莱《罗马法大纲》从内容看,是罗著与应著的结合,即全书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论述罗马法的发展历史,第二部分论述罗马法的具体制度,包括人法、物法、债法、诉讼法等。⑦See William C. Morey,Outlines of Roman Law,Fred B. Rothman & Co. Littleton,1985.⑧丘汉平:《罗马法》,上海法学编译社1935年版,序。丘氏在其《罗马法》一书中言道,“不佞讲授斯学……由口授而摘要,渐成讲义。”⑧氏著从框架上看,几与应时之著同类。由此观之,其讲课内容,已大别于罗炳吉时代。
此种罗马法课讲授内容的变化,由人事变更而引起,自不待言。但是,更重要的原因在于,1929年以后,南京国民政府逐渐加强对高等教育、法学教育的控制、干预。其中,比较重要的表现在:一是要求私立院校必须经教育部备案;⑨参见王国平等编著:《东吴大学史料选辑》,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0页。二是要求从事高等教育院校的校长必须是中国人;⑩参见《大学组织法》,载《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三是党义、军训为必修课程;①参见《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一览》,东吴大学法学院1935年版,第44页。四是必须采用中文教学;②参见康雅信:《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载贺卫方主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五是随着法律体系的建构逐渐完备,必须以讲授中国法为主;③参见康雅信:《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载贺卫方主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六是必须将学制更改为标准的四年制学程。④参见曾宪义等主编:《律学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1页。由此,带来的整体上的变化是,东吴大学法学院逐渐脱离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而渐趋于大陆法系的教育模式;在具体的课程科目中,中国法逐渐成为核心必修课程,而外国法、比较法多沦为选修科目,⑤参见《东吴大学法律科章程》,东吴大学1926年版;《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一览》,东吴大学法学院1935年版,1936年版。甚至无法容于正常的教学年度中而于暑期学校中讲授;⑥参见《东吴法学院暑校之筹备》,载《申报》1928年4月21日。在教学内容的层面,更多的倾向于制度的内容,而偏离法文化层面的比较。由此带来的后果是,东吴大学法学院比较法教育的色彩,逐渐“暗淡”下来。
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奠基人之一罗炳吉在讲授罗马法的过程中,将着力点置于罗马法变迁过程中的法文化因素,而不是拘泥于具体制度内容。这种方式集中体现了罗炳吉所坚持的那种比较法教育的理念。这种比较法教育与民国时期大多法科院校所进行的以法条阐释、制度介绍为主的教学不同。后者重视现实的部门法,强调实用型人才的培养,忽视以至于漠视基础理论法学的讲授,缺乏人文素养的培育;其结果只能是满足一时之需,训练出大批“知法”的法曹而已。与东吴大学法学院比肩的朝阳大学,即采取此种模式,一位40年代朝阳大学学生的回忆是此种模式最好的写照:“新生刚一入学报到,就要求人手一本《六法全书》,……随身携带,随时阅读,不仅要明了条文释义,还要背诵记住。”⑦薛君度、熊先觉、徐葵:《法学摇篮朝阳大学》,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此种法学教育的结果在于,朝阳大学培养了一大批“法匠”,形成“无朝不成院、无朝不开庭”的局面。“知其然”的法匠是法制建设所必须的;但是“知其所以然”的“法家”更是推动法制进步的强力推手。
作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史中一个特殊的存在,东吴大学法学院的特殊性,体现在它办学伊始即进行的并在其后的三十余年里试图坚守的比较法教育之中。这种“执念”随着人事的更迭、权力的干预、时局的变迁而渐趋湮灭。但是,21世纪初,随着《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印行,随着报刊对一批东吴法学人的报道,东吴大学法学院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尤其是,当下的法科院校,已经逐渐沦为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的“培训基地”的时候,我们需要重新考察那段曾经存在并取得相当成绩的比较法教育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