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崇年
换了11家公司,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诉讼请求都是索要加班工资—— 一年间,聂某没少打官司。47岁的聂某在福建工作,先后在11家公司担任驾驶员,在每家公司工作的时间短则3天,长则33天。每次辞职后,他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东家”支付加班工资。晋江法院近日认定,聂某的行为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属于“职业劳务碰瓷”,驳回其诉讼请求。(6月9日《工人日报》)
据说,“碰瓷”是清朝末年的一些没落的八旗子弟“发明”的。这些人平日里手捧一件“名贵”的瓷器(当然是赝品),行走于闹市街巷。然后瞅准机会,故意让行驶的马车不小心“碰”他一下,他手中的瓷器随即落地摔碎,于是瓷器的主人就“义正词严”地缠住车主,迫使其按名贵瓷器的价格给予赔偿。久而久之,人们就称这种行为为“碰瓷”。
“碰瓷”现象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化,碰瓷手段与时俱进,花样不断翻新。如今又有了“碰瓷”的新品种—— “职场碰瓷”。
据有关部门披露,如今一批专钻企业劳动管理漏洞的职场“碰瓷人”正在增多。他们有的团伙作案,利用一些小微企业劳动管理存在的漏洞,假招工,上岗工作一两个月后,以企业没有劳动合同等缘由起诉,要求双倍赔偿。有的以黑代理、离职策划人为依托,专找企业管理漏洞,甚至伪造证据,非法索要劳动报酬等。如此“职场碰瓷”令用人单位苦不堪言。据不完全统计,在《劳动法》出台的20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最初的3万多件发展到30多万件。其中,中小企业是劳动纠纷的频发地,也成为“职场碰瓷”最大的受害群体。
“职场碰瓷”之所以有市场,有关专家认为,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陆续颁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加大了对劳动者的司法保护力度,同时劳动仲裁及诉讼案件受理费用也大幅减免,让劳动者提起诉讼变得更加容易。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司法惩戒功能薄弱,违法成本低,法院在发现企业或劳动者有恶意诉讼行为时,惩处手段非常有限。因此,部分劳动者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一些所谓“离职策划人”“黑代理”也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推波助澜。
笔者以为,“职场碰瓷”不仅是诚信问题,更牵涉到多重违法问题。“职场碰瓷”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诉讼,对于相对方的当事人而言,不仅是程序权益的受损,更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妨害了其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应坚决向“职场碰瓷”说“不”,并依法严厉打击“离职策划人”“黑代理”犯罪,不断提高违法成本,让其“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