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京京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的发展,电子商务等相关产业应运而生。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历史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电子商务离不开互联网,其本质是互联网经济。随着近年来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一种新型的电商模式online TOoline逐渐出现,这是一种线上对线下的交易模式。相比较于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线下消费、线上交易,并且其出售的除了商品,还有服务。而这种电商新模式涉及到多重法律问题及法律关系,例如作为APP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民事法律地位与责任不够明确。本文将针对APP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地位和责任进行分析,希望能够通过明确法律地位与责任,从而更好的保障平台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及消费者各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经营者平台;消费者;商户;审查义务;责任;电子商务法
APP平台交易主要涉及到实体商户、消费者以及平台经营者这三方的法律关系主体。APP平台经营者和商户之间的关系绝对不能够简单的套用居间关系、代理关系以及行纪关系等,而是应该将其单独的列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关系。APP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问题能够参照我国当前有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的观点。在电子商务法律纠纷过程中,一般会涉及到APP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其中具体包括经营者自身对于消费者所构成的侵权责任、违约等。
一、APP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地位分析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就是指基于民事法律的事实,然后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具体表现在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从APP网络平台的商业模式运营中我们能够知道,平台经营者与实体商户之间是紧密相联的,并且还是利益共同体,这两者之间有着各自的利益追求,然后又各自合作,属于共同经营者的关系。终端消费者、实体商家以及平台经营者之间都是形成了合同法律的关系。
(一)APP平台经营者和实体商家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前APP平台经营者和实体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旧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这两者的法律关系是行纪关系,而有的学者认为这两者之间是代理关系,也有学者认为两者直接应是居间关系。
首先来看行纪关系。行纪合同属于一种有名合同,并且其在合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1]。《合同法》中指出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作为委托人来从事相关的贸易活动,然后由委托人进行报酬的支付。由此我们能够清楚的知道,行纪人主要就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来和另一方进行合作交易。假设这两者之间存在着行纪关系,那么APP平台经营者必然是行纪人,而实体商户则是委托人,而第三人无疑就是终端消费者。总的来说,就是APP平台的经营者作为行纪人来接受平台入驻商户的委托,从而管理以及发布商品服务信息来吸引客户的订单。这看起来与行纪合同关系有些类似,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在行纪合同关系中,行纪人主要是通过自己的名义作为委托人来办事,委托人不直接和第三方进行交易,并且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而在有APP平台经营者的参与下,平台经营者并不需要向终端消费者提供服务和商品,其本身就是属于一个中介平台。反之,和终端消费者有着直接法律关系的是实体商家,提供服务以及商品的都是线下实体商家,并且终端消费者交易的完成亦是在实体商家进行。也就是说,最终的合同是以实体商户与终端消费者的名义签订的。因此,所谓APP平台经营者和实体商户之间存在行纪合同法律关系的说法,明显是不成立的。
然后来看代理关系。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的权限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受意思表示或者是为意思表示,其直接效力于本人的行为。根据上述概念,可知代理主要具备着三个鲜明特征,分别是代理后果由被代理承担、有代理权限以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假设APP平台经营者和实体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那实体商家必定是代理人,平台经营者也是代理人,终端消费者则是属于第三人。然而,在APP平台经营者和终端消费者之间,是没有直接的商品交易服务的,APP作为一个信息发布的平台,其性质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像是一个展销平台。诚然,合同的后果最终还是由商家所承担,不过APP平台经营者并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来代理实体商户为某一种的民事法律行为[2]。在实际的代理关系中,第三人、被代理人以及代理人这三方之间构成三角关系,如果电子商务模式中有APP平台经营者的参与,那APP平台经营者、实体商户以及终端消费者这三者之间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绝对不能以简单的代理关系进行概括,因此认定APP平台经营者和实体商户之间存在着代理合同的法律关系也是不成立的。
最后来看居间关系。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或者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然后由委托人进行报酬支付的合同。由此可知,假如居间人推动合同的成立,那委托人就应该按照之前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而APP平台经营者实际上为有意向的消费者和实体商家搭建一個良好的信息平台,促进他们买卖合同的订立。这大致符合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或者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这一基本定义。但是APP平台虽然有着居间的作用,但是却并不局限于这一作用。并且居间合同中的当事人通常都是特定的,而在实体商户和APP平台经营者这两者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很有可能不是特定的,所以APP平台经营者和实体商户之间存在着居间法律关系也是不成立的。
(二)APP平台经营者和终端消费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综上所述,APP平台经营者作为居间人和消费者之间并不存在着直接买卖合同的关系,不过这两者之间依旧构成一定的服务合同的关系。综合分析各观点的基础上,将APP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地位界定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更为稳妥谨慎。消费者在该平台注册,寻求服务和商品信息,而平台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商品服务兴趣的真实性,也就是说,APP平台经营者对于消费者来说有着审查的义务,这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言十分的重要。
二、APP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近年来,借助APP平台的移动电子商务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其从诞生就突显了强大的生命力,特别是在政府大力倡导“互联网+”概念的背景下,使得移动电子商务成为了炙手可热的电商话题。但是由于APP平台发展时间较短,其中必然还存在着很多法律问题,这也是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所无法避免的。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清楚的对电子商务交易的APP平台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其中存在很多模糊的空间,这也使得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消费者很难找到直接的负责人,也不知道向谁求偿f31有时候消费者知道要谁进行索偿,但是由于涉及到多方,经常会出现多方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这也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正常的维护。那么在实际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到底存在哪些电商法律纠纷?这些纠纷又涉及到哪些民事法律责任?针对这些问题,本章节主要对目前常见的几种电子商务交易纠纷进行探讨,并对其中APP平台经营者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剖析。
(一)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总结
借助移动APP平台的电子商务能够创造出非常可观的经济价值,为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与此同时也伴随着很多的法律纠纷,我们可以将这些形形色色的法律纠纷归结为以下几种:
1.要约合同的撤销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但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可以撤销的,要约不能撤销。通常情况下,要约撤销通知的到达时间不能比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通知的到达时间。但由于互联网购物的特殊性,以及数据传输速度非常之快,一般发出要约和要约的到达时间差不多是同时的,不管是移动互联网的APP平台系统,还是其他的网络在线购物系统,针对客户订单中对客户发出的要约都是系统自动认可的。这种自动接收要约的功能,相当于压缩了消费者撤销合同的空间,这是非常不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从而难免产生要约合同撤销问题的纠纷。
2.网络故障、事故所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问题
APP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但是互联网所提供的服务的快速性和便捷性,并不是完美无缺的I41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不稳定性,经常会发生网络事故,比如黑客攻击等技术黑洞,会使得整体平台的服务系统出现瘫痪,这也就会产生法律纠纷,引发一系列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制度的缺失。很多的平台经营者就会对这种在法律上约束力不强且在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加以利用,这样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是非常不利的。
3. APP平台经营者是否为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和其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民间学术界根据直接模式将APP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界定为“混合型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根据间接模式将APP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界定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现实中,很多的消费者对于APP网络交易平台应当要怎样去承担责任以及其责任的大小、程度和范围并不明确,且消费者的诉求也无法得到法律层面的完全支持,这些都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APP平台经营者的民事法律责任性质
1.APP平台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违反了双方之间事先达成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规定或者在履行的过程中存在瑕疵,从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应当要承担的责任。但是,APP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属于间接经营模式,平台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商品买卖合同关系,那么平台经营者违约责任的问题又是从何而来呢?这是因为,APP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虽然不存在商品、服务等买卖合同关系,但在网络服务合同中,APP平台实际上已经和消费者构成了一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违约责任的本质是一种合同责任,因此,要存在违约责任的前提就必须要存在合同关系,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网络合同中,是不存在直接的商品买卖合同的,所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质量等问题的担保意识好像是没有合法依据的}s7因此,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网络合同,是不存在对商品质量的担保义务的。但是这也并不等于平台经营者就没有相关的合同义务。合同中的义务要么是法律直接规定,要么是双方约定的。APP平台在接受商户和消费者入住平台成为会员时,会签订服务协议条款,如果消费者签订了这些条款,这些条款就会成为消费者和商户都会受到该约定义务的约束,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约定义务,都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
2. APP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
除违约责任外,在实际生活中,商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为商品、服务买卖合同所造成的侵权责任问题是重中之重。和违约责任相同,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也必须要以存在相应的法律义务为前提。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对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以下的法定义务:对商户主体资格进行合理性审查的义务、不得利用虚假宣传实施欺诈营销的义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不得侵犯知识产权的义务,前三个义务都是针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所设立的,最后一个则是为了保护APP平臺软件开发者的权益所设立的。另外,商户的不作为也属于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从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平台经营者不作为,应当认定其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在APP平台交易中,由于提供本地生活化服务的实体商户比较分散,不容易找寻,所以消费者往往会更加愿意将具备雄厚财力的平台经营者作为被告提出诉讼,如果不将平台经营者认定为连带责任主体,消费者每次只能向侵权商户要求索赔,那么消费者所付出的成本可能会大幅增加,所获得的赔偿也可能会大打折扣。
三、结语
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整个市场交易秩序维系的必要前提。相比较于传统的市场经济,互联网经济对于信用的要求更加的高,这主要就是因为依托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双方能够在互不相见的情况下完成交易,而这种情况下自然对于交易双方的诚信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并且还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APP平台中一些不法商户的行为会将消费者的不信任转向APP平台,这主要就是因为APP平台经营者有着审查的义务,不过这种审查毕竟难以做到万无一失,进而消费者也就会将所有的怨气撒向平台经营者了,而如果有着完善的法律法规则是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2月正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2014年I1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就电子商务重大问题和立法大纲进行研讨。2017年10月,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2018年6月,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
相信再过不久,电子商务法能够正式颁布,届时,电子商务法将通过对APP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交易内容进行保护,通过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交易制度,营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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