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校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问题研究(三)

2018-09-10 07:22王垒
环球市场 2018年2期

摘要:广东省普通高校在贯彻执行粤人社发[2012]92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过程中,由于各校具体条件不同,执行能力与执行水平各别,执行力度也存在显著差异。从笔者对十所广东省属高校的调查结果看,尽管具体绩效工资改革的启动略有先后,但大多能按政策规定的程序依次执行,同时也确有个别院校如广州某高校就一再呈现工作失序,前后无法衔接,不能平稳过渡,酿成严重克扣工资问题而积困难解。文章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着重联系国家工资政策与实际工作问题进行再思考,澄清了若干似是而非的认识,深入解读了国家绩效工资改革政策的科学内涵和基本原则,并进一步探讨了高校实行绩效工资改革所应坚持的原则与方向。

关键词:广东省高校;绩效工资改革;年终一次性奖金;广州某高校;严重克扣工资

关于近年广东省普通高校实施绩效工资改革问题,笔者在认真研读有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注重结合高校实际执行情况,曾以广东省属十所高校为考察对象,对各院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时的共性与显著差异,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对比研究。其研究结果形成小文在杂志公开发表。文中全面比较和评述了有关院校执行国家工资改革政策的不同水平,也初步揭示了绩效工资改革中个别院校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以此为例,分析了该校克扣工资问题的酿成以及其绩效工资“改革”的乱象,指出了该问题难以解决的原因。更进一步解读了国家绩效工资改革政策的科学内涵和基本原则,探讨了高校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方向,旨在为有关部门进行决策并着力推动改进工作贡献一得之愚。文章发表后,颇受关注。兹再结合近来相关政策和实际工作开展,尝试进一步的探讨,愿于有关方面改进工作之努力有所补焉;然独学孤陋,思虑未周,间或难免,尚祈识者有以教之。

一、广东省某高校严重克扣工资问题的再论证

自粤人社发[2012]92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下称“92号文”)下发正式启动有关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以来,广州某高校一直并未按文件要求启动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却于2012年起即擅自取消原有工资文件规定中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发放,造成本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过程中前后无法衔接,相关工作严重失序,不能平稳过渡,妨碍了国家工资政策在本校的贯彻执行,直接损害了本校广大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两文对此一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客观的辨析论证,颇受有关读者朋友关注,促进了高校绩效工资改革问题的深入讨论,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但是,时至今日,仍有身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对两文所涉问题视若无睹,有的在完全拿不出任何令人信服的依据的情形下却依然豪言“广州某高校并不存在工资问题”,并假托宣称广东省委巡视组也是如此这般认为的;有的则大言“对工资政策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却又总是王顾左右而言他,说不出其所谓“不同理解”的子丑寅卯,道不出一个所以然。有鉴于此,实在有必要再稍费笔墨继续加以辨析,澄清是非,以正视听。

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前,向编制内职工每年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始见于国办发[2001]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o国务院在该通知中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这是笔者所见有关全国各事业单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唯一合法依据与时效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通知并未规定何时停发。直到2006年国人部56号文《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规定“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津贴绩效工资”,关于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才开始改变(案:只是将此一工资项目转换为新的发放方式,而非简单取消,笔者相关论文(二)论之甚详)。这前后衔接的两份工资文件表明,以“第十三个月工资”这一形式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绩效工资改革前是政府文件的刚性要求,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而国人部56号文则是迄今为止关于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唯一规定。据此,若事业单位本身既未实行绩效工资,就必须依法继续向编制内职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只有在事业单位本身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之后,才可以依法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等“纳入津贴绩效工资”。若事业单位本身既未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又擅自先行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就是对国家相关工资政策的公然违反,是没有任何依据的非法行政。此一问题,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清楚明晰,毫不费解,不存在任何歧义,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个别单位个别主要领导有法不依,对明确的政策规章视而不见,随意曲解而顽然自是,致使问题至今积困难解,教职工群众怨声载道,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国家工资政策是执行性文件,“前”、“后”关系的表述尤其讲求准确、清晰、不含糊,只要略识之无即能明白。所谓对这一政策有“不同理解”,究竟依据何在?在此,本人敬请有关领导干部和有关论者,就国家绩效工资政策文件中规定的内涵提出负责任的“不同理解”,写出论文,公诸同好,以启我辈之愚蒙。

对自2012年以来广州某高校擅自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一事,校方一直宣称此项属于“可發可不发”,反复声言请示过上级,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广东省教育厅均一致认为第十三个月工资“完全是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的事情”;2016年11月下旬起,中共广东省委第八巡视组进驻广州某高校开展巡视工作,教职工普遍向巡视组如实反映了校方多年来严重克扣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所谓“绩效工资”弄虚作假的问题,但就在巡视组到校巡视期间及此后,校方竞假借巡视组的权威否认广州某高校实际存在的严重克扣工资问题。令人纳闷的是,校方领导面对准确清晰的国家工资政策文件规定可以一贯视若无睹,不予理会,却反复无中生有去搬弄什么上级领导的意见,肆意歪曲成文规章以欺蒙智慧日益增长的群众,这到底是何用心?难道上级领导也是像某高校有关领导这样竟然无视成文规章、不讲政策、任意率性行政?人们不禁要再次发问:若有关领导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如此匪夷所思,则群众路线安在?国家政策何为?

然而,后来省委第八巡视组组长在向校方反馈巡视情况时却明确指出,广州某高校存在“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充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缺乏责任担当,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不严格,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不够”等等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中也包含有这样的文字:“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解决货币分房、绩效工资发放等问题,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可见,正因为校方多年来不按政策落实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省委巡视组才指出其存在“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不够”这样的问题,也才给出要求校方“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解决货币分房、绩效工资发放等问题,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这样一种对症下药式的意见和建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引,都是见诸党媒的公开报道。但令人深感遗憾的是,广州某高校党委主要领导却敢于无视巡视组之实际权威意见,一再公开放言“省委巡视组认为广州某高校并不存在工资问题”!若然校方此一说法能够成立,那么,省委第八巡视组对广州某高校有关工资问题的巡视反馈意见难道竟是无中生有?省委巡视组对广州某高校这一问题诊断以及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等等,岂不都成了无的放矢、多此一举、莫名其妙?难道这公开报道的有关广州某高校存在问题的巡视反馈意见竟是相关媒体炮制的假新闻而并不可信?

我们始终认为,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问题,在事业单位本身仍未实行绩效工资之前,所谓“完全是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的事情”这个说法纯属无中生有,不论假谁之口,都是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校方反复假借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以至中共广东省委巡视组的名义否认其严重克扣工资事实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因为,迄今为止,校方都拿不出相关上级部门认为广州某高校不存在工资问题的书面证明材料,不能提供所谓“上级领导意见”的文字依据。因此,校方的这些说辞是完全没有合法依据的,是完全不可信的,纯属托辞而已。校方为掩饰工作失误,不断制造新的更严重的错误,使原本简单就可解决的小问题变成日益困扰的大问题,使工作失误的泥坑越挖越深,问题越来越复杂,工作越来越被动,使组织领导的威信越来越低。我们认为,校方必须立即回到白纸黑字明文规定的国家工资政策文件上来讨论问题,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不贯彻执行政策扎扎实实把工作做好,却总习惯于蓄意乃至恶意曲解政策文件并假托上级部门的名义向教职工群众施压,只能使问题发展得更加复杂,增加解决的困难,而且也直接损害了上级领导机关的声誉,实在不足为训。广大教职I群众不禁要问,校方再三如此肆意妄为究竟动机何在?底气何来?意欲何为?

二、广东省某高校绩效工资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法律规定的工资发放方式可谓非常具体明确,执行必须讲求严肃认真不折不扣。但近年来广州某高校在实行绩效工资改革这一过程中的许多方面都并未按政策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而是习惯于荒腔走板。粗加罗列,至少存在以下若干具体问题:

1、相关职能部门刻意曲解政府绩效工资改革指导性文件。广州某高校人事管理职能部门某主要领导宣称“实行绩效工资改革,教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可能下降”。这实在是对政策的刻意曲解。诚然,政府要求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涨工资。国人部[2006]56号文明确指出,工资改革的主要原则是“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这已明确指引了绩效工资改革方向,即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稳步提高的形势下,绩效工资改革必然以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为其落脚点。工资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程度上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实乃题中应有之义,势所必至,理所当然。这样也才符合中国共产党关于全体国民“共建共享”的精神。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则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而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则再次提出:“要切实提高教师待遇……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可见关于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国家政策,始终一贯的要求是“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高校绩效工资改革理所当然也要贯彻这一政策规定。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这些法律和政策规章,在校方相关职能部门以至学校主要领导眼里却如同无物?由于职能部门以至校党委主要领导恃权刻意曲解,乃完全无视国人部[2006]56号文与粤人社发[2012]92号文所明确之“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津贴绩效工资”具体规定,导致校方所谓额度已有所增长之“绩效工资”,实际还远比不上原来按政策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即第十三个月工资)的水平。这就使得教职工不但普遍感到平均工资收入远低于本地公务员工资水平,甚至普遍感到如此“改革”只是有名无实一一若不计国家政策因素带来的其它工资数量增长,实际有关各项工资收入不升反降一一因而将其视为“假绩效”。另外,92号文规定相关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必须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本校却一直搁置、拖延好几年,这不同年份的同比额度增长与币值下降问题如何计定?如何补差?如何才能准确核算、合理配置绩效工资项目与额度?如何才能真正贯彻国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改革原则?建议校方应该聘请具备良好资质的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认真论证并严格按政策部署,而不能由习惯于以曲解政策为能事的职能部门和有关领导以“一手把”的方式肆意草率而为。

2、广州某高校绩效工资改革程式严重违规。92号文要求广东省属其他事业单位自2011年1月起实行绩效工资,上级部门在正式发文前先开会传达了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据笔者前期调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广东工业大学等八所院校已分別于2012-2015年按要求实施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截至2016年12月底止,调查范围内尚有广东某师范学院与某高校两所院校并未实行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该两所院校的绩效工资方案,分别已于2016年经学校教代会审议获得通过(各以票决、举手之不同方式)。按照上级文件规定,须再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文“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而正式实行。然而,人们至今尚未见该两所院校正式实施绩效工资方案的行文。据此,可以认定这两所院校至2016年底仍未实行绩效工资。调查得知,广东某师范学院在2016年底继续向教职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而广州某高校却从2012年以来一直都停发此项。在广东省各高等院校中,广州某高校绩效工资改革拖延最久,启动最慢,举措最乱,方式最被动,其所谓“实施方案”是否已经得到上级批复,则迄今不得而知;而校内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正式行文亦迄未得见。换言之,广州某高校校方之所谓2016年起实行绩效工资,并未有进行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书面告知”,所谓“实行”,实属于法无据。

粤人社发[2012]92号文规定包括广州某高校在内的各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必须从201 1年1月1日起实行绩效工资,但广州某高校变戏法似的所谓“实施”却是从2016年起,相差达五年之久,这显然亦并不符合政策。这五年中,广州某高校的工资发放同时违反了新旧政策,前后不能正常衔接,造成了无法平稳过渡的严重后果。

再从表决程序上看,《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教代会“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在对奖励性绩效工资政策的理解和方案的制订上,广大教职工与校方都存在显著的意见分歧。因此,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理当以票决为宜。但广州某高校院校方完全不理会相关文件之明确规定,完全不理会广大教职工的合法诉求,在2016年教代会特别会议上却强行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所谓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令其程序合法性本身也大打折扣。这样的行政方式,显然严重违反政策法规要求,该如何补救?

3、广州某高校实行绩效工资前连续五年严重克扣年终一次性奖金后果严重。近几年广州某高校编制内教职工大体稳定在约500人左右。2017年本校是否实行了绩效工资,应如何认定,暂且不论。仅以2012-2016年计算,按国办发[2001]14号和粤人社发[2012]92号文等规定,校内正式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前,校方每年应向编制内教职工每人发放一个月基本工资标准额度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假设平均每位编制内教职工的月基本工资额度约为6,000元人民币,则2012-2016年每年校方均克扣全校编制内教职工此项应得之合法收入共约3,000,000元。连续5年,共克扣此项工资约15,000,000元,平均每人被克扣30,000元。克扣如此特别巨大的数额,严重损害了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不可谓后果不严重。

4、绩效考核奖发放额度不符合广东省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实行绩效工资后,按规定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的发放而将该项目额度纳入津贴绩效工资,并改为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综合相关文件的要求,既然规定绩效工资是从2011年开始实行,那么,绩效考核奖也应同样在2011年底或2012年初起开始发放。据了解,广东省公务员此项工资的发放,即是与实行绩效工资年份同步,其他普通高校亦然。绩效工资改革起步稍晚的高校也都从2011年底起计向编制内员工发放此项。编制内员工的此项工资按一定范围内统一的政策标准发放,不应该也不能允许有例外。但广州某高校校方一面声称绩效工资从2016年起实行(比全省统一规定的2011年整整晚了五年!),在核发2016年绩效考核奖的同时却又莫名其妙地也补发了2015年此项工资。令人讶异的是,校方给出的标准是如此独具一格的每人3,000元(2016年)和1,000元(2015年),却又并不给出如此核发的任何依据与说明。如果所发放的果真是“绩效考核奖”,那么本校2015年都還未实行校方所谓的“绩效工资”,又凭什么可以发放“绩效考核奖”?既然是绩效考核,又为何不体现绩效级差?而仅仅用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做法?显然是“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

由于省属各高校只是普遍按政策标准发放了编制内员工的绩效工资项目,对离退休人员群体相应津贴的发放则往往并不足额。有鉴于此,广东省财政厅乃将省属高校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发放实行统一管理,并于2017年7月18日下发粤财教[2017]222号文《关于安排省教育厅所属学校离退休人员慰问金(绩效考核奖)的通知》,发放“2014年-2015年省教育厅所属学校离退休慰问金”专款,省属各高校大体在2017年9月底前将此项慰问金(绩效考核奖)工资转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新近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省教育厅所属学校2016年离退休人员慰问金(绩效考核奖)的通知》(粤财教[2017]391号)文,广东省属各高校离退休人员又再次获得此项慰问金。此慰问金在执行文件中又括称为“绩效考核奖”,离退休人员已无所谓“考核”,之所以用这一名号,可知只是参照在编人员绩效考核奖之名目及标准发放。依常例,离退休人员由于已经离岗,其同一职级工资额度不应高于正在创造业绩效益之在职人员。而按粤人社发[2015]22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年度考核激励机制的通知》对全省同类单位的统一要求,无疑包括各省属高校在内的编制内员工此项“绩效考核奖”额度,至少也应以职工月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定。据了解,其他高校亦是如此执行。为什么惟独广州某高校却可以把此项绩效考核奖的额度擅自降为按人均3,000元和1,000元的标准来发放?值得留意的是,上述粤财教[2017]391号文刚刚核发的广东省教育厅所属学校2016年离退休人员慰问金(绩效考核奖)一年的额度显著超过了2014-2015两年总和的额度。据大约估算,省财政向本校离退休人员核发2014-2016年度“绩效考核奖”(也称“慰问金”)的人平均额度分别是:2014年度人均约1.0万,最高者超过2.0万;2015年人均约1.2万,最高也是超过2.0万;2016年度:人均约3.0万,最高约近6.0万。2014-2016年这三年中,广东省财政向广州某高校离退休员工发放的“绩效考核奖”的人平均额度约5.0万。相比而言,截止2017年12月底,广州某高校在2017年上半年则是仅仅向在编考核合格的每位教职工统一核发了3,000元(2016年)和1,000元(2015年)的“绩效考核奖”平均数,12月27日,又莫名其妙平均发放了1,200元的所谓“绩效考核奖”,总共为5,200元的人平均数。同一项目的工资收入,而且是明确为“绩效考核奖”,在职员工所得还是远远低于离退休人员,依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换言之,即已不在岗的离退休人员的“离岗绩效”被校方领导和职能部门认为远远高于在编员工的“在岗绩效”,并且两者之间达到近十倍之巨大差距,有关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这样的认知判断标准与平均主义大锅饭式分配真有法理依据吗?这难道不值得问个为什么?

面对广东省财政厅按文件规定标准统一发放高校离退休人员“绩效考核奖”,广州某某学院校方却依然照抄敷衍搪塞的老谱,一再用偷换概念的旧法宣称“省里有钱可以发,学校没有钱就没得发,在职职工也眼红不得”。又是毫无根据的“可发可不发”!如此说辞,该算是什么逻辑?把政策文件明确要求统一标准额度和发放方式而只是区分不同主体发放的“绩效考核奖”,再次蓄意歪曲为“可发可不发”,这样真能行得通吗?拿得出合法的文件依据吗?

面对中共广东省委第八巡视组对校方“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解决货币分房、绩效工资发放等问题,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明确要求,为什么广州某高校党委主要领导竞可以肆意无视并且公然一再进行歪曲?人们不禁要进一步追问,到底有多少来自上级的工资福利政策文件在广州某高校被秘而不宣、被一再刻意曲解?近年来广州某高校有关领导总是将工资政策文件进行习惯性曲解屡屡侵犯民生合法权益,这一严重痼疾难道真的是已经不可救药?

三、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开宗明义:“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在阐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时,习近平又再次号召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身为党的基层委员会领导,有关人士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多进行一些认真、深入的反省呢?所思所想、所作所为到底与党中央的号召是不是真的一致呢?

这里,笔者重申:文明社会的任何权力都有其边界,法律和政策就是权力的界标,任何权力都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行使。“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诚哉斯言!李克强总理掷地有声,言犹在耳。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作为执行公权力的上级机关和学校领导机构,首先无疑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贯彻执行国家政策一定要做到不变形、不走样,绝不能以各种借口推诿搪塞、另搞一套,绝不允许阳奉阴违暗箱操作去损害广大群众利益。如何理解与执行国家工资政策文件精神,直接关涉广大群众民生福利,更直接关涉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基层组织的执政能力与执政形象的社会评价,是对基层权力部门能否真正履行组织所规定之主体责任的有效检验。说到底,也是基层权力部门能否真正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兹事体大,焉可轻忽?

让我们共同铭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深切寄语:“全党必须牢记,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祈愿各级领导切实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团结各方,努力共勉,真正做到像毛泽东主席当年在《為人民服务》中所说的那样,“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我们这个队伍就一定会兴旺起来”。苟如是,则实现中华复兴的伟大梦想自为期不远。

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指出,广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真抓实干、奋发进取,以新的更大作为开创广东工作新局面,在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这是总书记对广东的希冀和重托,也是对新时代新一轮改革开放的重要指引。行文至此,猛然想起前贤千古名句——“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不禁感慨系之。际此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之新时代,而广东省又作为正在努力实现习总书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殷切寄语的中国改革开放之“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地处如此荣光四溢的著名南方省会城市的广州某某学院——这样一所1958年中共广东省委始批准建校而在2016年又据称已有六十年办学历史的省属高等院校,近几年来本校广大教职工群众不断要求依法落实国家工资政策以保障民生合法权益,却是如此艰难,如此屡被各级有关领导漠视,实在出人意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然“群众利益无小事”,事关中国共产党根本宗旨,焉可一而再再而三忽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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