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 王兰梅
文化创意产业与一般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和发展规律不同,对传统要素扩张驱动的依赖性较低,对创造性人力资本要素驱动的依赖性很高,创意水平决定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水平和竞争能力[1]。一方面,我国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人才培养起步晚,培养机制不完善,导致我国缺乏文化创意行业的专业领军人才;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环境中普遍存在的盲目跟风,不注重创新和挖掘自身优势的“投机”现象,为降低风险、节约成本,从模式到产品都宣扬所谓的“改良式创新”。这些都严重制约创意价值的显现,阻碍了原创优秀文化创意产品的产生与发展,从而影响了“互联网+文化创意‘1+1>2’”的优势显现。
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条件下,文化创意产业产品存在创作成本高和投入大,但复制成本低且操作易等特点,这使得文化创意产业成为极易受到侵权伤害的产业。若知识产权未获及时有效保护,创意主体合法权益很难保障。若创意主体缺少收益,很难有原创动力,这将直接遏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2]。
虽然传统文化创意行业有意识地向互联网发展方向靠拢,利用互联网汇集大量资源和受众,但是传统的行业发展思路并未转变,互联网仅仅被当成一种宣传工具和销售渠道,也就是说互联网仅仅是文化创意产业链中的一个结点,是一种嵌入式的简单相加,并不是真正的融会贯通、由始及终地在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设计、品牌打造、渠道销售的各个环节发挥作用。在这种创意产业链中,互联网所具有的资源共享、个性化、创造性等最具生产力价值的特点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和利用。
现阶段我国专门从事文化创意产业运营的线上互联网平台稀缺,有的也大多只是一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立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信息单向“灌输”的平台,并未做到与消费者的真正交流,同时缺乏重视管理,消费者关注度低。而在淘宝众筹、京东众筹等涉及创意众筹的平台上,我们虽然能看到一些优秀的文创产品成功众筹的案例,但是其依然没能达到“万众创新”的要求,它的商业模式最初依然是一个已经做好的创意来供人选择,众筹的最终目的是探测产品的市场潜力和筹集资金,并未将真正的互联网思维贯穿在产品的生产、传播、互动、反馈等各个环节,因而众筹的成功率并不高。真正的“互联网+文化创意产业”的商业模式,应该是从产业核心“创意和灵感”即来源于互联网广大用户群的诉求分析,创意之初就利用互联网让广大消费者参与进来的一种“参与式激励”商业模式,这恰恰也是互联网相较于传统线下平台的最大的优势,它能集结更多的人、更多的资源,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由于信息不交互给产品进入市场带来的壁垒。
发挥互联网在文化创意产业供需两侧的双重利好作用。互联网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新动能不应该仅仅在只文创产品的供给侧发挥作用,即仅仅借助互联网来推广、销售文创产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数量、规模固然重要,但是决定文创产品核心竞争力的是质量,因此应充分借助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大众文化创意产业消费需要,让“创意”源于大众,产品契合大众消费诉求,以提升产品质量,利用互联网从需求侧出发深化文化创意产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做真正被“需要”的文创产品,实现文化消费的精准化。
鼓励机制主要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消费者,增强广大互联网用户参与文化创意产业从创意生成到产品投入市场整个过程的积极性。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产业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发展的动态化和灵活性,它利用“文化”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利用“创意”给产品带来无限价值和市场竞争力。这一方面给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了无限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必然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产品生产的最终目的是投入市场获得利润,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一个文化创意能否被消费者接受和喜欢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创意,仅靠运营管理者的智慧来进行创造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这时就应该充分利用免费且广大的群众资源。利用互联网用户数量庞大、覆盖面广的特点,集合大众的智慧,让创意来源更广,利用群体智慧帮助企业“出主意”“想创意”,在投产之前评估企业项目风险,探测全新理念产品的市场前景,走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思路。
无论以何种思路发展“互联网+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都应该摆在首位。互联网高度的开放性以及自由度极易导致一个好的创意或是一个创意产品刚在互联网发布就被抄袭、改进,抢先生产投入市场,这对文化创意产业来说无疑是最致命的。特别是在众筹平台上,一个刚刚发布众筹的创意产品还未众筹成功,市场上马上有类似商品出现,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如何在互联网平台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让文化创意产业真正“安全互联网发展的快车,是“互联网+文化创意产业”任何一种商业模式下都应该考虑的前提。
众筹—— 消费者由对成型商品被动地选择购买到参与产品的设计、决定商品生产计划的“参与式”投资互联网金融新模式。
众包—— 最大限度地利用大众力量,以高效、低成本开拓创新的外包进化新形式。建立众筹和众包相结合的文化创意产品专业化服务平台。
这两种模式都是当下互联网热门领域,也是国务院多次发文力挺的最具潜力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利用众筹众包所共同具有的注重创意、全民参与、容易集合社会闲散资源的特点,以及众筹在探测市场潜力方面的作用、众包在节省开发成本方面的优势,两者结合优势互补,形成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的完整产业链。文化产业特殊性决定了这个行业必定会有大量小微企业、工作室、个人出现,他们不像成功企业家那样有资本、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往往会因为规模小、盈利模式不明晰而难以获得资金、技术支持,而众筹众包相结合的模式,降低了文化创意产业的进入门槛,不仅能为成熟文创企业提供服务,而且还能够为文化创意产业注入更多微小但极具活力的新鲜血液,让“文化创意产品”的“文化”更加接地气、“创意”来源更广、“产品”更有故事,让更多的创意变为现实,提高商品各环节的效率,为文化创意产品提供完整的全周期孵化服务真正从供需两侧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及时准确地了解当下消费者偏好,对当下流行元素进行筛选,为创意人员提供更多的灵感来源及创作导向,也使创意内容更加投“消费者”所好,做到精准的市场投放。同时,近些年大热的内容产业IP(知识产权)类影视剧、动漫开发热潮也给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思路,利用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与网络粉丝基数的IP,进行创意衍生品的开发,构建IP专业的商业化转换系统,发挥IP巨大的商业价值。
“粉丝经济”应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必须重视的焦点。近年来,IP成为商业开发的重要文化资源,IP类影视剧开发取得的巨大成功,就是粉丝经济巨大市场效益的体现。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更愿意为文化去消费,除去商品本身的实用价值,“品牌”“情怀”逐渐成为影响人们消费因素。因而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开发之初就应借助微博微信宣传、明星代言、地域文化名片、品牌故事等培养粉丝群体。在产品开发上注重品牌性、系列性、连续性,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培养人们的习惯消费。
知识产权保护应从两方面下手:一方面,政府应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在民众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创作、尊重知识、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引导文化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实施品牌战略和商标战,鼓励文化企业登记著作权,鼓励创意者申请专利,切实保障文化产业主体的合法权益[3]。可在互联网文化创意产业有关平台上邀请专业法律机构入驻,提供线上咨询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服务,切实保护文化企业及原创人员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陈昭锋.让文化创意产业有“创意”[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07-07.
[2] 王瑜.互联网+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之困[N].工人日报,2015-11-16.
[3] 周锦.大数据背景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J].群众,2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