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管理工作,依据《“十三五”四川省食品安全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的申报、评价、命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市(州)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坚持政府主导,动员社会参与,推进共治共建共享。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坚持目标引领,守好食品安全底线,突出群众满意主线,追求创新发展高线。
第四条: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食品安全办制定食品安全示范县标准及评价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分为创建申报、创建实施、评价验收、命名授牌四个阶段,创建周期不少于两年。
第七条:计划参加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自愿提出创建申请,经市食品安全办初审后,向省食品安全办推荐。省食品安全办审核同意后进行备案,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和公布予以备案的申请创建示范县的名单。
第八条:提出创建申请的县(市、区)应当达到的基础条件:
(一)提出申请前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率达700以上;
(三)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5份/千人。
第九条:提交创建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县(市、区)政府申请创建的请示;
(二)县(市、区)达到申报条件的情况;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创建的县(市、区),应当在省食品安全办公布创建名单后2个月内,制定创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创建方案经市食品安全办审核,报省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十一条:参与创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创建周期届满后3个月内进行自查自评,向市食品安全办提出评价验收申请。市食品安全办初审合格的,报请省食品安全办组织评价验收。
第十二条:省食品安全办接到评价验收申请后,组成评价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评价验收。
(一)现场评价。对照《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标准及评价细则(2018年版)》,开展现场评价。
(二)公示评价。现场评价达标的(得分≥90分),由省食品安全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由有关县(市、区)作出说明或进行整改,必要时由省食品安全办进行核查。公示期间发现并经核查属实的问题,比照评价细则对应项目扣分。
(三)综合评价。省食品安全办根据现场评价、公示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得分≥90分视为达到食品安全示范县要求)。综合评价结果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通过评价验收的,由省食品安全办报请省政府命名为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
未通过评价验收的,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评价验收申请。再次评价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评价验收。
第十四条:对食品安全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开展跟踪评价。跟踪评价周期一般为三年,参照第十二条程序实施。
跟踪评价合格的,保持食品安全示范县称号,并予以公告。
跟踪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食品安全示范县称号,并予以公告。
跟踪评价结果显示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严重滑坡的,建议市(州)人民政府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
第十五条:鼓励各市(州)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形成完善的示范创建体系,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第十六条:获得食品安全示范县命名的,可作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在安排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资金时优先予以支持。对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有关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食品安全示范縣创建资格,或撤销食品安全示范县称号,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三)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四)隐瞒、谎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五)弄虚作假或者干扰评价工作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创建资格或撤销命名情形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