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之探讨

2018-09-10 20:01赛毛吉
大东方 2018年3期

赛毛吉

摘 要:婚姻是两个人决定走向幸福的通道,也是两个人对待感情最终的方式和最基本的尊重,而这尊重要基于两个人对彼此的信任和诚信才能实现与维持,也就是夫妻双方彼此间的忠实。“忠实”往往表达的是某些特定主体间的行为关系,比如,我国《公司法》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它不仅仅是我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普遍认识,也是作为夫妻任何一方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更是我们追求及其需要完善的对婚姻制度的具体要求。夫妻双方认真履行忠实义务,对保障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及保障我国一夫一妻制原则等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界定等问题却存在不明确的状态,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忠实义务的界定;违反忠实义务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

关于夫妻忠實义务有几种学说。性忠实说认为,坚持夫妻之间应该诚实、坦诚相待以及互敬互爱,任何一方不得为婚姻外之性交,须保持性的专一性。在夫妻之间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任何一方都不得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这是对夫妻之间感情的不尊重与对我国婚姻制度的不遵守。

感情专一说认为,夫妻互相忠实就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应当专一,不能有背叛夫妻感情和关系的行为。目前为止,该学说别无二家。“性忠实说”和“感情专一说”来看,主要体现的是精神方面的专一和出于对贞操重要性的认识,深受着传统贞操观念的影响。对于多数的夫妻来说,感情和性生活上的忠实是维持婚姻的最重要的要素,并成为婚姻完美的基础。以“感情专一说”来诠释夫妻忠实的内涵,显然过于宽泛,“性忠实说”的内涵也过于狭隘,来诠释夫妻忠实内涵明显不够严谨。

配偶权益说强调,夫妻忠实不仅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还应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方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精神扩张说指出,精神外遇已经成为危害现实婚姻、导致离婚的主要因素之一,“性忠实说”和“配偶权益说”都已无法完全涵盖现实生活中的精神不忠实行为,严重危害婚姻关系的“精神出轨”也属于不忠实行为。比如“网恋网婚 ”等引起的“精神外遇”比偶尔的嫖娼、身体出轨或者“一夜情”对婚姻的危害性更为严重。

过错行为说认为,违反夫妻忠实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这三种学说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扩大了夫妻忠实的可能涵摄范围,丰富了夫妻忠实内涵,给我们提供了另一种可以参考的视角,也为法律适用者开拓了思考视野,虽有利于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但每种学说都存在它们的不足之处。

二、身体上的不忠实行为

身体上的忠实在传统意义上为贞操,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性行为上的忠实。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诱惑影响着很多婚姻家庭的正常生活,甚至改变了他们原有的生活状态,这种诱惑就是新时代的思想产物,也就是违背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直接冲击了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使得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与传统性受到威胁与打击,各种违反身体上相互忠实的行为也层出不穷,但并不是一切婚外性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对于强奸、卖淫等构成刑事犯罪的婚外性行为,应当由刑法调整。由《婚姻法》调整的范畴主要有重婚、姘居和通奸行为。

三、精神上的不忠实行为

精神上的不忠实行为是“精神扩张说”学说所主张的思想。也就是所谓的“精神出轨”、“精神外遇”,是指虽然在肉体上没有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但在心里上己经背叛了对方。它是夫妻之间除了性方面的忠实以外,最为重要的忠实义务,因为一切行为都是人的内心意识和精神欲望的具体表现。在现实生活中,“精神出轨”已经成为危害现实婚姻,导致婚姻解体的主要因素之一,最为多数的表现形式为“网恋”等行为,这种情况虽然多数,但最终假戏真做的情况不是很多。而少数人是迫于社会的压力、家庭的各种压力,在寻求一种精神寄托或者心情的倾听者的过程中,不知不觉的爱上网上的“恋人”,这种情况虽属少数,但往往会假戏真做,从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等各种途径的报道来看,这种由于“网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最终会彻底破坏现实生活中真正的婚姻家庭生活、逾越道德底线、对社会也造成不良的影响。

四、财产上的不忠实行为

在我国,关于夫妻财产问题,实行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该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处理财产时应当坦诚相见,不得有重大隐瞒。因此,无论是采取哪一种财产制,夫妻在重大财产处理上必须坦诚相见,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同时也不得限制另一方对财产的合理处分。现实生活中,有很多配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使得配偶另一方的财产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发生。

五、总结

总的来说,将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既是法律对个人婚姻生活的调整与约束,也是引导人们走向幸福美满家庭和共同建立和谐文明社会的必经之路,它使人的个体需求和社会整体需求,有机统一的融合到一起,使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同时,提升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以及传承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即“从前车马很慢、书信很远,一生只够爱一个人”的美好的爱情象征和婚姻的历史价值。

参考文献

[1]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

[2]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

[3]样遂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

[4]卢文捷.夫妻忠实义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