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风险分析及监控探究

2018-09-10 19:40鄢宇
中国商论 2018年17期
关键词:P2P网贷风险新时期

鄢宇

摘 要:P2P网贷市场的不断发展,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增长,P2P市场的有效监控,成为推动网贷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本文分析了我国P2P网贷市场的现状以及风险表现,并在此基础之上,从设定投资上限、强化信息披露、强化监管力度等方面,阐述了新时期P2P网贷风险的监控措施。

关键词:新时期 P2P网贷 风险 监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6(b)-045-02

随着网络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P2P网贷的市场规模及容量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2016年,我国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P2P网贷市场进行了规范引导。截至2017年,P2P网贷运营平台1931家,同比减少517家。从当前来看,P2P运营平台总体数量较多,但随着行业规范整顿的进一步推进,P2P运营平台的数量会进一步下降,这是市场规范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规避P2P网贷风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网贷监管体系,是新时期P2P网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本文立足对P2P网贷市场研究,就如何强化监管做了如下阐述。

1 我国P2P网贷市场现状

1.1 运营平台比较集中,呈现出区域政策性

当前,我国P2P网贷市场呈现出区域集中化特点,北京、上海、广州、浙江的运营平台数量位居全国前四位。运行平台数量分别达到了376家、261家、410家和233家,仅上述四地的平臺数量就高达1280家,占全国总量的66.3%。因此,我国P2P网贷市场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关系,区域金融的政策引导性,成为P2P市场发展的重要外部因子。我国在网贷市场的培育及规范引导的进程中,要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力,为网贷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2 行业环境逐渐优化,平台选择良性退出

2017年,随着《办法》等一系列整顿措施的出台,我国P2P网贷市场呈现出更好的行业发展生态。截至2017年末,全国共有645家P2P平台停业或问题整顿。(1)相比于2016年,在市场整顿之下,问题平台数量占比33.5%,呈现下降趋势;(2)在退出市场的运营平台中,有66.5%的平台选择良性退出,这对于整个网贷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网贷市场的大力整顿,对于规范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1.3 网贷市场发展良好,呈现多元发展态势

网贷市场的快速发展,培育诸如宜人贷、拍拍贷、信而富等大型P2P网贷平台。一方面,我国网贷市场的快速发展,得到了国外资本市场的认可,这也促进了宜人贷赴美上市成功;另一方面,我国网贷行业呈现出多元发展态势。截至2017年,全国有153家P2P网贷平台获得风投,有15家平台具有银行背景,这足以说明网贷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得到了国内外资本认可,有助于推动网贷市场全面发展。

2 当前P2P网贷风险分析

2.1 信贷违约风险

相比于传统银行,P2P平台的操作模式更加粗放,这也就导致信贷违约风险的增加。P2P网贷具有虚拟化特点,担保的不充分问题,征信制度的不完善,成为网贷信用违约风险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1)我国征信制度不完善,网贷征信制度体系尚未形成。网贷关系的形成过程中,资信资料的来源渠道狭窄,通过简单的身份证、财产证明便可通过核验的方式,显然难以从源头把控信贷违约风险;(2)利益诉求不同,导致投机行为的发生。我国网贷行业监管体系尚未完善,网贷平台基于巨大经济效益的追求,往往会“以数量换质量”的交易情况发生,不良网贷金额的增加,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营;(3)资金用途监管乏力。对于网贷资金用途,尚未实现有效监管,增加了网贷投资成本的风险监控。

2.2 金融监管风险

我国在网络市场监管方面,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金融监管风险的居高不下,也是促使我国规范P2P网贷市场整顿的重要外部原因。(1)P2P网贷平台集中了投资风险,即使平台倒闭退出,从民事法律角度而言,两者的信贷关系仍然存在。但是,P2P平台若发生了债权转让,则会影响到债权的最终实现;(2)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金融监管存在空白区。虽然我国针对网络金融市场,出台了《办法》等系列措施,但金融监管所形成的风险仍然比较大;(3)平台基于经济利益追求,违规违法操作,一旦出现违约风险,担保机构便会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增加网贷消费者的信贷风险。

3 P2P网贷风险的监控措施

当期,我国针对网贷金融市场,于2017年出台了《办法》,实现了我国P2P网贷平台从无到有的有效监管。通过依托《办法》措施,促进网贷回归本源、设定投资上限、强化信息披露,为P2P网贷风险监控,提供有力保障。

3.1 设定投资上限,优化风险监管效能

《办法》明确设定了贷款人的贷款上限。同一贷款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贷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而同一法人的贷款上限有所不同,设定为不超过100万元。这种小额分散的投资设定,能够有效降低信贷违约风险,避免投机行为的发生。首先,我国网贷平台的客户群体以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充分的群体为主,资金需求量较小,且群体庞大,通过贷款金额上限的分而设定,能够有效规范网贷市场,实现信贷风险的有效控制;其次,我国网贷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规范网贷行为、均衡市场供需,是当前P2P网贷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进一步对大额融资风险的细化。

3.2 强化信息披露,降低P2P网贷风险

信息不对称是当前网贷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增加了贷款风险。为此,《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将其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办法》明确要求,强制信息披露涉及“借款项目信息”和“平台信息”两方面内容。通过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推行,能够进一步实现对借贷双方的有监管。对于我国网贷市场而言,缺乏信息披露制度体系,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能够破除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进而有效降低P2P风险。一方面,贷款人需要对贷款信息及行为负责,网贷平台有义务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另一方面,网贷平台要在官网设立”信息披露“专栏,用于向社会公众披露《办法》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并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3.3 强化监管力度,实现“双重”监管

为了进一步强化P2P网贷市场监管,《办法》明确了监管职能,实现由银监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双重”监管的模式。对于快速发展的网贷市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体系,是当前网贷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通过“双重”监管,能够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实现对P2P网贷公司的有效监管。一方面,银监部门的监管,能够实现更加专业化的监管建设,提高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水平;另一方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能够提高行政监管执行力,从运营管理等方面,强化监管力度,确保网贷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4 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网贷市场的不断发展,是网络信息时代,金融业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呈现出“数量多、规模大”等特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体系,是新时期P2P网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本文的探讨中,我国于2017年出台了《办法》,对于P2P网贷市场的规范化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以《办法》为监管依托,设定了投资上限、强化了信息披露和监管力度,对于当前的网贷市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监管作用效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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