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影子银行 表现形式及监管研究

2018-09-10 19:50:38曹渝丹
中国商论 2018年24期
关键词:监管措施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

曹渝丹

摘 要:在中国经济增速持续放缓的新常态经济发展背景下,加强金融风险内控成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限”的重要措施。影子银行作为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金融机构,在为我国中小企业缓解一定融资压力的同时,也由于迅速扩张且缺乏监管带来大量潜在风险。本文从中国式影子银行主要表现形式出发,分析不同表现形式的业务在迅速发展中所隐藏的风险,最后针对性地提出的监管建议,以期促进影子银行回归有效监管体系之下。

关键词:影子银行 表现形式 系统性风险 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8(c)-175-02

2018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内控。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效能[1]。”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阶段,如何有效监管影子银行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积极发挥其对中小企业的补充融资作用成为关注重点。因此,有必要对中国式影子银行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剖析,了解它们在迅速扩张中引发的风险,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以更加规范、更加科学的满足我国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融资需求。

1 中国式影子银行的主要特征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在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2]。相比于国外影子银行而言,中国式影子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独立性不足。这主要是由于影子银行是在我国严格的央行信贷管制背景下发展壮大的。它更偏向于是传统银行的补充辅助媒介,而非一个完全独立的融资体系,商业银行一般都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参与借贷活动。二是具有高度的风险传染性,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推进,影子银行覆盖业务广泛,涉及行业复杂,一旦其所隐藏的期限错配、风险错配等風险爆发,高杠杆率带来的高额融资成本势必压垮众多贷款企业,进而迅速波及整个链条上的其他经济实体。

2 中国式影子银行的主要表现形式及潜在风险

自影子银行在我国发展以来,对其业务范围的界定一直没有明晰。2013年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报》以消极式的方式强调:“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3]。”其中六类指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但是本文认为规避监管、没有合理计入银行表内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在实际操作中依然表现为影子银行产品。因此,本文将影子银行表现形式划分为三种,并分别剖析其在新常态经济发展中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2.1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主要包括网络借贷(P2P个体网贷)、典当行、担保公司借贷、第三方理财等形式。数据显示:到2012其规模突破5000亿元,2014年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已突破5600亿元,2016年我国民间借贷规模突破7000亿元,创历史新高[4]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我国民间借贷一直游离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其危害主要体现在借贷公司贷款发放的高利率贷款。由于商业银行信贷条件严苛,很多资信状况较差或没有充足抵押品的中小企业或社会群体只能被迫选择民间借贷。在这种借贷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条件下,远高于银行正常借贷的利率孕育而生。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强调“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为了达到法律规避,出借人会隐蔽性地将借款利息算入本金计提利息,或者从告贷中先行扣除利息,然后告贷人再按原告贷数额出具借条。高利率使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大幅上升,继而催生出暴力催债或卷款跑路等不法行为。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无法保障合法利益,既破坏金融借贷环境的稳定,又影响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2.2 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形式存在的银行理财产品

这一业务指银行向客户发行理财产品以募集资金,银行再与信托机构、证券公司等合作,将这些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为了防范通货膨胀和利率上行带来的理财风险,投资者往往倾向于期限较短的理财产品,而大量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长期性。在这期限不相配的情况下,资金管理建构往往会搭建一个资金池,将这些短期募集资金流向期限较长但回报率较高的投资方向。这样的资金传导链条无疑是复杂且脆弱的,加上理财产品的资金流动不会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体现,极大的自由性和隐藏性更是加剧了这个传导链条的长度。为了维持链条的稳定性,资金监管机构势必要不断发行新的理财产品,以满足已经发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的收益需求。一旦理财产品受经济下行影响销路不畅,或投资项目收益受损,长期投资项目资金流入和短期理财产品资金流出的不适应性这一固有存在的风险将会爆发,进而危机整个金融系统。

2.3 私募资金

私募资金与公募资金相对应,是指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的筹资方式。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私募资金有明显的约束力,加之私募资金本身就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信息披露不透明,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背后,也蕴藏高风险。在私募机构违法违规案件中,私募机构擅自挪用或侵占基金资金、以违反合同等名义支付违约金等名义向关联方支付巨额赔款、管理人员缺乏专业能力导致投资亏损等现象都频繁出现。

3 监管建议

3.1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合法民间借贷宣传力度

为了防止暴力催收、非法集资等违法民间集资活动,建议出台专门的《民间借贷法》,进一步明晰民间借贷的业务流程、借贷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最好对不同的民间借贷采取一一列举的形式,以法律的权威性规范接待活动。此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在2018年5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只要更多的社会群体了解民间借贷的合法流程、合法利率,才能更快促进国家金融机构对民间借贷的有效监管,引导其积极发挥为贷款困难的企业和社会群体提供融资帮助的正面作用。

3.2 推进影子银行业务回归银行部门

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大力推进影子银行业务回归银行部门与纳入银行资产负债表是当前银行表外理财产品的正确发展趋势。这有利于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随着自由度大、杠杆性高的表外业务一步步的回归,其所隐藏的表外业务风险将得到有管控,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助力。

3.3 加快对现有私募机构的监管进程

私募资金并不包括非法集资,但由于私募的信息公开不够透明,很多违法分子以私募的名义不走法律程序,擅自集资。因此,在对现有私募机构的监管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建设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积极引导私募机构和私募产品进行登记备案,以方便投资人分辨合法的私募机构以进行投资;二是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培训,定期举办培训与经验交流讲座;同时强化基金管理人职业道德,严禁侵占基金财产、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以高度的胜任能力和职业情操为投资人服务。

参考文献

[1] 中国政府网.政务[EB/OL].http://www.gov.cn/ zhuanti/2018lh/2018zfgzbg/zfgzbg.htm,2018(3).

[2] FSB:GlobalShadowBankingMonitoringReport2011[EB/OL].http://www.fsb.org/wp-content/uploads/ r_111027a.pdf?page_moved=1,2011(11).

[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EB/OL].www.cbrc. gov.cn/chinese/home/docView/5F0858ECD7B442AA8B5 6365B2992E8B1.html,2013(6).

[4] 贺一梦.民间借贷的现状、困境与发展出路[J].现代商贸工业, 2018,39(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门户网站[EB/OL].http:// 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5146.html,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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