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家请了邻村的屠夫张某给我们家杀“年猪”,张某和我父亲约定杀猪的费用为100元。张某杀猪的时候,捆猪的绳索没系好,猪跑出去误伤了林某。请问,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林某被家养的猪撞倒受伤,这在法律上属于是饲养动物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关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显然,本案是不能证明受害人林某本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因此,就只能由猪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了。本案中,“屠夫张”在将猪从猪圈抓出到将猪捆绑起来再到猪被杀死这一短暂时间内,是他也只有他对猪起着控制、支配和管理的地位,属于法律规定的饲养动物的“管理人”,也恰在這个时间段,这个猪造成了他人损害,他依法应当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屠夫张”应当对林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拖拉机致残,销售商与农户谁担责
问:刘某从某农机公司购买了某厂家生产的手扶拖拉机1台、旋耕机1台,某农机公司根据刘某的要求配备了柴油机和铁轮,但未随机配送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三包凭证给刘某。农户刘某无证驾驶拖拉机到农田耕种,操作不当腿被刀片绞伤,刘某将此农机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司对他进行赔偿。请问,刘某会胜诉吗?
答: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没有取得操作证操作使用拖拉机,且在倒车前未将旋耕机脱档,使刀轴停止旋转,使用方法错误,倒车时刘某的脚不慎滑了一下,旋耕机的刀部将刘某的腿绞伤,对此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该农机公司销售拖拉机、旋耕机时,未向刘某提供使用说明书,对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本院酌定某农机公司赔偿刘某2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