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章
“犯罪从现场开始,侦查从现场起步,破案依据现场认定,犯罪嫌疑人依据现场证据惩治”。犯罪现场是侦查工作的起点,更是侦查工作信息的源头。依据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孟德尔遗传定律,结合刑侦工作实践,论述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种落居住地信息存在同源性、稳定性和佐证性,笔者将其称之为“三性”。行为人在相关信息的伴随下进入现场,实施侵害行为,必然产生物质交换,遗留下生物信息、行为轨迹等,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犯罪现场信息、种落居住地信息必然存在交叉,侦查人员依据源头信息反查,寻找行为人居住地和种落居住地信息,缩小排查范围。
一、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现场信息交叉的应用
(一)信息交叉的概念
信息交叉,指各类信息在犯罪现场出现交集、发生交叉,产生碰撞。通俗地讲,如同道路交叉、线路交叉,道路交叉口亦为交通事故碰撞的高发地,可见“交叉”是产生“碰撞”的重要条件。把该现象引入刑事侦查工作,以此来说明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现场信息“交叉碰撞”的“必然性”问题。
(二)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现场信息“交叉”的基础
现场有满足行为人欲望需要和生活需求的要素,即心理基础、物质基础。
1.心理基础
心理意向信息是行为人“伴随”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为人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是主观意向的反映。行为人在心理意向的驱使下到达现场,对现场客观存在的物品实施某种行为动作,造成客体物的“变化”,势必与现场信息发生互动,这一互动过程即为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现场信息“交叉”碰撞产生的过程。
2.物质基础
现场与行为人是两个独立的客体。行为人是自身伴随信息的载体,行为人途经之地受沿途视频探头等信息采集设备采集相关信息,这些采集设备是承载行为人伴随信息的物质基础。现场信息的载体,即现场客观存在的一个个客体物,这些客体物是承载现场信息的物质基础。
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现场信息在心理上和物质上存在交叉的基础,这就决定了二者的交叉是一种必然。
3.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现场信息的交叉是必然结果
生物信息是与生俱来的客观存在的信息,在心理意向信息的指引下对现场客体物实施的行为动作,造成的变化,“必然”会发生现场信息的“交叉”“碰撞”,产生物质交换,导致一定的结果。
二、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现场信息交叉的规律
(一)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现场信息交叉具有客观性
行为人在生物信息的“伴随”下进入现场,心理意向信息引导行为人对现场客体实施的行为动作“必然”造成现场客体的某种变化,这种变化“必然”产生物质交换,这个“交换”即形成了“伴随”而来的生物信息与现场客体信息的“交叉”碰撞,两种信息的“交叉”碰撞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是不以行为人意志为转移的。
(二)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现场信息交叉具有溯源性
行为人在心理意向信息的“伴随”下进入现场实施行为的过程,就是产生信息“交叉碰撞”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尋找发现行为人实施的惯技行为、标记行为、反侦查行为、犯罪动机转化升级行为,推断出行为人的行为劣迹、犯罪前科情况,确定是否老贼惯犯,是否重点关注人员,为在一定范围内串并案侦查提供条件,为制定排查提纲、侦查方案奠定基础。
行为人信息“伴随”的事实表明,“心理意向”引导行为人实施的每一个事件都具有偶然性,每一个偶然性的行动机会,都会使行为人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常言道人的欲望,欲壑难填!行为人一旦得到第一次心理欲望的满足,便会推动心理再次形成新的心理意向,再次实施某种行为活动,造成劣迹斑斑的惯性思维。由此可见,心理意向信息既是行为意向信息的发源地,又是行为劣迹信息的发源地。现场惯技行为信息、标记行为信息、反侦查行为信息、犯罪动机转化升级行为信息的源头同样是心理意向发出的“信息”。
(三)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现场信息交叉具有关联性
行为人到达现场,不是偶然的行为,现场与行为人之间必然存在某种关联,这种关联正是体现在双方信息上,可能是人与人的信息关联,也可能是人与物的信息关联。行为人在现场做出的一系列行为动作,正是这种关联性结果的表现。
三、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种落居住地信息交叉的规律
(一)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种落居住地信息具有同源性
刑事侦查工作确定排查范围之后,就要在确定的重点家系内寻找符合脸谱刻画条件的人,如果涉及人员太多情况复杂,就要分析DNA。同胞间可以没有相同基因,或有一个、或有两个相同基因,其等位基因有1/4全不同,1/2半相同,1/4全相同的概率。因此,无论何种血缘关系的两行为人之间,必然有三种情况,即没有同源基因、有一个同源基因、有两个同源基因。
案例一:父子同源——修武县“1991·5·23”拦路强奸杀人案
1991年5月23日,河南省修武县某乡村民魏某(女,31岁)带儿子曹某(男,4岁)前往县城看病,一夜未归。次日凌晨,家属在修武县五里源乡新河一农场机井房水井内发现二人尸体。经现场勘查,侦查人员提取到疑似犯罪行为人遗留的可疑精斑,因当时技术条件限制,此案一直未破。
2016年5月,重新启动该案侦查工作,通过对犯罪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重新检验,获取Y-STR DNA数据,进入全省Y-STR DNA数据库比对,零容差比中商丘市宁陵县程楼乡史路口村多个史姓家系。经对史姓家系成员血样的DNA检验,史某朗常染色体STR分型与犯罪现场生物检材的常染色体STR分型符合单亲遗传关系。在进一步常染色体STR分型检验中,将史某朗的三个儿子逐一排除。同源性原理告诉我们,犯罪现场生物信息必定有遗传关系,不会有错,坚定信心。
专案组通过走访,发现史某朗还有一个儿子叫史某周,此人劣迹斑斑,曾在修武县服刑多年,已死亡多年,故未编入家系族谱。由此推断史某周在1988年至1992年期间应该在焦作周边活动,结合同源性的原理,对史某周开棺验尸提取DNA比对结果证实,已经死亡的史某周系犯罪嫌疑人。
(二)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种落居住地信息具有稳定性
Y染色体决定人类性别,Y-STR单倍型连锁遗传,稳定地传递给男性子代。STR是法医常用的遗传标记,是碱基的短串联重复序列。在侦查破案中,Y-STR应用于家族识别,是因其为男性所特有而女性没有,在家族男性中稳定地代代相传,虽然存在遗传突变的现象,突变率极低,其稳定性是显而易见的。
案例二:登封市“ 2011·11·21 ”杀人碎尸案
河南登封市2011年11月21日发生在颍阳镇杀人碎尸案,案件告破后,专案指挥人员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该被害人家系在670年间繁衍迁徙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对超过19代的不同家系采集19份样本进行27个基因座检验,发现有18人的Y-STR是完全一致的,仅一人在一个基因座上有一步突变。由此可见Y-STR DNA在代际遗传过程中的稳定性是可信的。
(三)种落居住地信息于行为人伴随信息具有佐证性
Y-STR DNA数据库建设的目的是为侦查破案服务,帮助缩小排查范围:即人的范围(以Y找群、以DNA找人)和地域范围(具有遗传关系种落居住地)。利用Y-STR DNA父传子的特性,节约了资金的投入,落实了刑事基础工作建设。运用父子关系、祖孙关系、同胞(全同胞、半同胞)关系、伯叔侄关系,一代堂表兄、二代堂表兄关系提取血样检验,进行佐证。
从以下几起案件的侦破过程可见“佐证”信息的重要性。
行为人进入犯罪现场,自身伴随信息必然与犯罪现场相关信息发生交叉。犯罪行为人与种落群体共同生活及日常相关联系中,个人信息必然与具有遗传关系种落居住地信息有交叉,即“血缘数据”交叉和电磁痕迹数据交叉。相反Y-STR DNA数据库比中的生物信息,如果没有关系人电磁痕迹信息和血缘关系信息“佐证”,可视为假比中不予重视。
案例三:全同胞兄弟关系佐证——南乐县“1994·3·15”故意杀人案
1994年3月15日7时许,濮阳市南乐县村民陈某(女,32岁)被人杀死于家中院内。现场发现在受害人家中有打斗痕迹,在现场外围发现有成趟滴落状血迹。案件经多年攻坚,一直悬而未破。
2016年 8月底,重新启动侦查工作,通过在犯罪现场获取的生物信息,Y-STR DNA信息入库比对,无容差比中南乐县宋姓家系、范县杨姓家系及台前县孟姓家系。
发现南乐县宋某振是从山东莘县入赘到南乐的。经对该村杨姓家族绘制族谱,采集16份血样进行常染色体排查,发现其中一人杨某景Y-STR分型与犯罪现场提取的Y-STR信息一致,常染色体分型与犯罪现场生物信息存在生物学遗传关系,且有75%的相同位点。依据同源性原理,分析犯罪行为人应为杨某景的全同胞兄弟,遂对杨的两个哥哥开展调查,经采集其哥哥杨某来(82岁,案发当时60岁,鳏夫)血样,经DNA检验后,其分型与犯罪现场遗留生物物证DNA分型完全一致。至此,这起沉积22年的命案得以告破。
案例四:叔侄、父女关系佐证——郑州市未来路分局“2011·6·26”杀人案
2011年6月26日6时17分,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接110指令称在金水河黑朱庄桥南侧桥下发现一具尸体。经勘查,在提取到的生物检材中检出男性DNA信息。
2016年,郑州市公安局加大对历年未破命案积案现场物证的梳理和检验工作,检出Y-STR信息,入全省Y-STR数据库比对,比中了郑州须水一付姓家系中入贅人员赵某,其原籍在洛阳。侦查员赶赴洛阳,围绕康庄村所有赵姓家族开展采血工作,发现一名叫赵某强的人员Y-STR的位点与犯罪现场信息相同且常染色体位点接近,分析嫌疑人就在赵某强家族中。通过实地排查走访,结合Y-STR DNA具有同源性原理,分析出赵某强的七叔赵某峰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为避免打草惊蛇,专案组通过秘密方式对赵某峰在郑州上学的女儿进行了血样采集来进一步佐证,结果其女儿与犯罪现场生物信息具有遗传关系,确定了赵某峰作案嫌疑。
侦查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同一父系家族四代以内,以AB公司27个位点基因座反映:“容差一多见、容差二少见、容差三极少见”,即容差小血缘关系近,容差大血缘关系远。从地域上说:“容差小,地域相对近;容差大,地域相对远”。这一规律是当前指导我们进行Y-STR DNA家系排查应用的有效手段,是缩小排查范围(人员范围、地域范围)、缩短办案周期、降低办案成本克敌制胜的法宝。
行为人在生物信息“伴随”下进入现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现场客体物的变化。现场勘验人员对这些变化后的客体物,采用技术手段发现并提取“交叉”碰撞遗留在现场的、“伴随”而来的生物信息。这个生物信息,必然在行为人居住地或具有遗传关系的种落居住地,再次发生“交叉”,结合Y-STR DNA信息的稳定性、电磁痕迹信息的佐证性,可以确定这个交叉点即是我们要寻找的种落。
综上所述,行为人信息伴随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现场信息的交叉是必然的。工作中,依据信息伴随原理指导实践,紧紧抓住行为人伴随信息与现场信息必然交叉的关键点,寻找与其具有遗传关系的种落及居住地域,再以常染色体DNA确定行为人,可以为侦查破案指明方向奠定基础,实现刑事侦查快速破案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