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琨 闫美文
[摘要]邓小平作为我党和我军重要领导人,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勇气、卓越见识、丰富经验和责任担当,为推进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他始终要求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法制保障,对军队强调以“严肃纪律”来执行和确保“党的领导”;要求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指出了军队“建章立制”的方向和途径;要求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注重“依法”与“从严”的有机统一;始终注重加强纪律教育和干部模范作用,强调通过学习教育来推动官兵法治意识的提升。深入学习和研究邓小平依法治军思想,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军、实现新时代强军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邓小平;军队法治建设;依法治军
[中图分类号]A8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921(2018)02-0080-10
早在革命斗争年代,邓小平便注意到军队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之后由于“文革”时期对于法制建设的破坏,邓小平在1975年开始主持军委工作以后,着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恢复”军队法制工作。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指明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对大量的军队建设问题明确提出了“法治”要求。邓小平新时期军队法治建设思想是对毛泽东人民军队法制建设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坚持正确而完整的毛泽东思想的前提下,结合改革开放新时期客观环境,实事求是地提出了内容丰富的军队法制建设思想。他高度重视军队的“建章立制”问题,指明了我军法治建设的目标与道路,为依法治军正式确立为我国的建军方针做出了伟大的历史性贡献。
一、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法制保障
在革命战争年代,邓小平就已十分注重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组织纪律不动摇。1940年12月,邓小平在《党的生活》中所发表的《迎接一九四一年》一文中明确指出,必须把地方兵团、游击队放在地方“党的领导与监督”之下。地方党对于同级的地方武装,必须定期地检查指导工作,以保障这些部队能够执行上级的命令,保障它能够执行党的政策,保障它有模范的纪律,保障它与当地群众建立血肉不可分离的联系。1941年3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北方局讨论冀南工作的会议上发言时指出,“成分的纯洁”与“纪律的优良”对于武装力量“人民大众”属性有着决定性作用,关键在于贯彻“党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组织纪律原则。1948年7月,邓小平在豫西军区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首先就明确了人民武装的性质和任务,强调了其“反帝反封建”的任务,更明確了人民武装“共产党绝对领导的”“人民大众的”的根本属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邓小平对军队强调以“严肃纪律”来执行和确保“党的领导”。1950年9月,邓小平在西南军区第一届战斗英雄和模范工作者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革命队伍中存在着严重脱离群众、只图享乐的“个人主义”问题,其原因在于与“漠视革命队伍的严肃性和纪律性”,进而表现出缺乏“无产阶级的坚定性”,因此提出要加强革命队伍的“政治严肃性”和“纪律性”,加强军队的“党性”。同年1月,他在第二野战军第三兵团团以上干部会议上讲话中,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所要面临的“新任务”,再次强调要加强“纪律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党的领导”组织纪律,才能更好地解决未来繁重复杂的“新任务”。
在1975年邓小平开始主持军委工作后,着手进行了全面整顿工作,通过“加强纪律性”和“建章立制”来保证军队的“党性”。1975年1月25日,邓小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机关团以上干部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军队要整顿”,“军队要像军队的样子”,要从北京的机关、部队做起以“加强纪律性”,并明确军队整队的任务就是“提高党性,消除派性”和“加强纪律性”。1975年7月14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作了题为《军队整顿的任务》的讲话,指出当时部队所存在的“有派性”和“组织纪律性差”这两方面的问题,明确提出要“增强党性”“反对派性”,进一步加强部队的纪律性,以保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优良传统,保证军队的团结性和战斗力。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邓小平成为党的第二代领导核心,强调从法律、宪法的高度以国家意志来确定“党的领导”基本原则。随后,1982年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虽然删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就是军事委员会主席”,但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属性,更规定了“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的阶级属性和“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的根本任务,其“属于人民”的阶级属性和“革命化”的根本任务都最终指向了“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由此而合理地解决了党、国家与军队之间的关系,并明确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宪法规制。1989年9月4日,邓小平在同中央几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指出:“军委要有个主席,首先要确定党的军委主席,同时也是确定国家军委主席。党要管军队,因为军队始终是党领导的……军队是党领导的军队,当然也是国家的军队。”“我们的传统是军队听党的话,不能搞小集团,不能搞小圈子,不能把权力集中在几个人身上。军队任何时候都要听中央的话,听党的话,选人也要选听党的话的人。军队不能打自己的旗帜。”同年11月12日,邓小平在会见参加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全体同志时再次强调,中国的武装力量必须能够“始终不渝地坚持自己的性质”,并进一步明确这个性质是“党的军队,人民的军队,社会主义国家的军队”。由此可见,邓小平新时期军事法治建设思想中着重强调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一基本原则,合理地协调了纳入国家体系后的军队领导权关系隶属问题,并强调通过“国家意志”手段明确了指挥权和领导权,加强了新时期“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法制保障。
一、要求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就游击队、保障队以及全军的制度建立和健全问题提出了丰富的思想内容。1938年1月,邓小平在《动员新兵及新兵政治工作》中指出“军队的严格的纪律”是必需的。1939年11月,在《在太北军政委员会扩大会上的报告》中他强调了“加强游击队的管理及纪律”问题。1941年1月31日,邓小平在太行军区干部大会上的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地方武装的军事、政治、供给等各种制度”,“虽然不可能要求地方部队同正规军一样的严格,但是一般的要求是必须的”,尤其是“政治委员、政治工作制度”,“一定的营规、指战员关系、适当的纪律以及人员武装的统计等等”是游击队“非有不可的”。1947年9月,邓小平提出了对修改“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内容的意见,他根据实际情况指出三大纪律的“基本思想”不应再变,八项注意内容应“有所归并和增加”。1948年3月,邓小平在晋冀鲁豫野战军第一纵队干部会上所作报告中指出,要通过“恢复老章程,连队成立士兵委员会”来推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执行。同年9月5日,邓小平在河北建屏县(1958年并人平山县)西柏坡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准备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要开始准备部队南进,“希望军委要有计划地统一计算与分配”,尤其是各部队的“供给制度与标准需要统一”。在1949年11月,邓小平从军队的正规化着眼,提出要克服“自定章程法规”的无组织无纪律状态,加强军队的法纪法规“统一性”建设。
1975年1月5日,邓小平被任命为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兼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后,着手进行了大量的军队法制“恢复”和建立工作。随后的14日,邓小平在听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领导同志汇报时,针对军委的文件报送问题明确指出,总参要对各项文件的归口问题进行研究,实行各级负责、分工负责的制度,“要搞个章程办法出来”报军委批复。同年5月19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军委常委听取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第七机械工业部负责人汇报时明确要求,要建立严格的科学管理和科研生产制度,强调“一定要建立严格的科研生产制度”,并进一步指出“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一个小零件,就可以毁全局”。8月3日,邓小平在国防工业重点企业会议上就国防工业企业的整顿问题提出,“没有必要的责任制度,质量难于保证”,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正是由于邓小平在全面整顿时期对于军队法制建设工作的“恢复”和建立,使得军队的风气得到了根本性的扭转,但也随着邓小平的再次被打倒而中止。
邓小平再次恢复工作后,大刀阔斧地继续践行其军队法治建设思想,十分重视军队的“建章立制”工作。1977年8月2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军委座谈会提出要把军队整顿好建设好,针对部队办工厂、财产、干部住房等问题,要求“总后要做个调查,形成文件,军委扩大会议通过执行”。同年10月4日,邓小平在其召集的讨论军队装备和国防科研工作会议上提到,要严格“规章制度”,“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制度要恢复起来”。随后的12月28日,邓小平在中央军委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这次军委会议,提出了全军的十项战斗任务,还要通过九个决定、条例”,对我们军队几乎所有的领域,所有的方面,都订出了章程。邓小平进一步强调,“有了这些章程,我们就有章可循,就能够统一认识,统一行动”。1978年3月,邓小平在与总政治部领导谈话中,对《干部服役条例》的修改提出了建议。他还指出必须反对照抄照搬的唯心主义、形而上学,要从“和平时期”实际出发制定“章程”,以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1978年4月至6月,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着重研究和解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提高军队战斗力,以实现新时期总任务的问题。邓小平在会上作了讲话。会议讨论并修改了《中共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政治工作的决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等文件草案。同年7月初,邓小平针对加强军工企業管理的问题,要求“制定一个制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1979年7月,邓小平接见中共海军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全体同志时指出,海军建设“也要有一个章程”,才能真正形成战斗力。他还在1980年3月的中共中央军委常委扩大会议上,要求“建立军官服役、退役制度”。1982年7月,邓小平在军委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面对改革开放而钻进来的“腐朽的东西”,强调“没有纪律可不行”。他还指出“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工作方法、领导方法”,“要建立很多规章制度”,并就《军官服役条例》再次强调“不搞不行”。
军队建设在邓小平的领导下,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结合“长期的战争环境转入和平环境”这一最大的不同历史条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军队建设的“建章立制”思想,促使军队形成了“有法可依”的良好局面,极大地推动了人民解放军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进程。
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
对军事“法纪”的严格遵守始终贯穿在邓小平的军队法治建设思想中,并逐步形成了“有法必依”与“执法必严”的思想指南,体现了邓小平新时期军队法治建设思想中将“依法治军”与“从严治军”统一起来的重要内涵。1939年5月,在抗日统一战线思想的方针指导下,邓小平针对敌后肃清土匪所采取的“争取”方针,“使其接受抗日政府和军队的改编”,并明确将“严守纪律”作为改编的前提条件。1940年4月,邓小平在北方局高级干部会议上的发言提纲中就锄奸问题所提出的以杜绝“会门”的发展务必要禁止滥捕滥杀的行为,并强调“一切要经过法律”,严格依照“区村无捕人权,县无杀人权”执行,军队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要经过军法机关决定”。1942年8月20日,邓小平为推动晋冀鲁豫全区展开对敌政治攻势发表了题为《政治攻势与敌占区同胞的关系谈话》,其中明确指出要重视对待伪军的“争取”和“吸收”问题,做到绝对遵守“不缴枪、不编散、帮助扩大抗日武装”的三大条令。1946年8月,邓小平在晋冀鲁豫野战军第七纵队干部会议上明确指出:“纪律有了,更重要的是把它执行起来。”1948年3月,邓小平在晋冀鲁豫野战军第一纵队干部会上提出,军人要重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严格执行,不可作为“上级简单的规定”来看待,而是每个人“都能做到和必须做到”,并进一步要求连队应成立士兵委员会,要有专人来负责督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贯彻落实。同年6月,邓小平在《完成全部解放中原人民任务的方针策略》中继续强调对“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认真执行,并指出要“严格”执行“保护城市、保护工商业、保护学校医院及一切公共建筑和财产”的规定。
邓小平在主持军委工作开展整顿时,多次强调要严格执行纪律、编制、章程等军事法纪法规。1975年7月,邓小平就关于军队整顿的任务指出,要严格搞编制,要切实遵守编制,并且明确了编制的军事法律属性。同年12月底,他在中央军委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通过这次军委会议对我军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制定了章程,“有了这些章程,我们就有章可循”,但是“执行起来,就不是那么简单了”,并进一步提到,军队非讲纪律不可,纪律松弛是不行的。邓小平在此次军委会议上明确要求,必须严格整顿纪律,对会议的精神和各项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1978年3月,邓小平在全国五届人大一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小组会上指出,对于军委会议上指定的章程和文件,“那就要老老实实执行”。当月底,邓小平在同总后勤部领导同志谈话中,要求此次后勤会议就是要按军委的决定,制定具体的办法、措施、制度、章程,并强调“人人要遵守制度”。同年4月,邓小平在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领导同志座谈修改全军政治工作会议文件时强调,军队的有些问题是因为管理制度松懈,导致“有章不循”现象滋生,他更明确指出“有章不循,等于没有”,军队必须要有严格的章法约束。他还就军队整顿明确提出“整顿要从严,军队要从严”,要改变局面,就要靠严、靠严格纪律,军队所开展的政治工作要保证纪律、制度的严格执行。6月2日,邓小平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紧接着,他在听取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党委常委汇报时再次强调,要“遵守纪律”“贯彻条令”,只有严格遵守纪律、贯彻,条例,军队才能出战斗力。邓小平始终将“从严”与“依法”相统一,多次强调“遵守”、“执行”、“贯彻”纪律、章程等,并始终与“严格”、“坚决”、“绝对”相统一,由此“有法必依”与“执法必严”成为邓小平新时期军事法治建设思想中重要的内容。
除上述“有法必依”与“执法必严”两大重要思想,“违法必究”亦是邓小平军事法治建设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多次强调要对违反军事法纪法规的行为作斗争,对违纪违规干部进行惩罚和制裁。1946年8月,邓小平在晋冀鲁豫野战军第七纵队干部会议上指出,要对破坏纪律的分子发动群众性的检查,各级首长都要负起责任来,“决不能纵容”。邓小平恢复军委工作后,在1977年8月就部队办工厂的问题、财产问题、干部住房问题要求形成文件,并指出“不管什么人,不执行就按军队纪律办”。同年12月底,邓小平在中央军委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对军委会议所形成、通过的章程要严格执行,“对于不执行命令的,不走的,赶!有的开除军籍,有的降级”,并进一步强调“如果军队连这一条都办不到,还叫什么军队!”1978年4月,邓小平在《把军队政治工作的地位恢复起来》中指出,对于有章不循没有责任心的行为,要“抓住一些事情检查”,军队要整顿好不能够“只宽不严,只奖不惩,只升不降”,“干部要有奖有惩,有升有降”,并要求在《干部服役条例》中进行明确。由此可见,邓小平对于违反军事法纪法规现象的“零容忍”,也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军事法治建设关键环节有机统一起来,有效地推动了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的初步构建。
四、注重加强纪律教育和发挥干部模范作用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我军的良好作风是建立在对纪律的自觉遵守基础上的,而这种自觉性来源于教育、学习和思想上的整顿。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就已经注重采用教育说服的方式,推动遵守纪律自觉性的形成。1938年1月,他就动员新兵及新兵政治工作时谈道,要采取更多的“教育说服方式”,推动新兵自觉地遵守纪律。1940年12月底,邓小平明确指出,要依据《政治工作条例(草案)》和《连队政治工作暂行条例》来重新训练政工干部,以促使切实地贯彻政工条例的规定。此外,为保证准确地执行一二九师拟发的内务条令,必须在干部中进行“深入教育”,以打下管理教育的基础。1941年4月,邓小平针对“太行区”所存在的政治组织纪律执行问题,提出要对“钻空子”的干部从“耐心教育着手”。1948年4月,邓小平在河南鲁山召开的豫陕鄂前委和后委联席会议上提出,“争取教育”是政党的方针,必须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教育活动,严肃地对待任何犯错误的人,并明确指出对于违反纪律、作风问题等,都要从“思想上好好整一整”。1949年5月,邓小平在向毛泽东作《关于渡江情况的报告》中谈道,为提高第二野战军和第三野战军的纪律性,都对其进行了15~20天的教育和政策的学习。
邓小平主持军委工作开展军队整顿时,多次强调要加强教育、学习,以加强“纪律性”。1975年7月,他在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提出了军队整顿的任务,对于“反对派性”和“加强纪律性”两方面问题,要在整顿中加强干部学习,发扬艰苦奋斗的良好作风。在叶剑英的力推下恢复军委工作的邓小平,面对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现实环境,反复要求加强政治教育来加强军队形成自觉的纪律性。1977年8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军委座谈会上指出,军队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纪律废弛”及作风问题,致使在人民群众中威信不断下降,解放军“要靠自己恢复名誉”,就必须要“加强政治教育”,要从勤学苦练中形成战斗力、加强纪律性。同年12月底,邓小平在中央军委全体会议上提出了“把教育训练提到战略地位”的战斗任务,并通过了《关于加强部队教育训练的决定》《关于办好军队院校的决定》《关于加强军队组织纪律性的决定》等决定和条例,他强调必须严格整顿纪律,对于作出的各项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要顾大局、听指挥,关键要通过“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形成“一切行动听指挥”和“自觉遵守纪律”的良好局面。1978年9月17日,邓小平听取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党委常委汇报时,进一步将学习和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确定下来,直接提出“以后就是经常性的学习,经常性的教育,不是作为运动了”。1981年9月,邓小平在华北某地检阅军事演习部队时提出,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必须要通过“作风培养”,来促使部队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1986年,邓小平在会见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时指出,要搞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必须要进行“有理想、有纪律”的教育,使其懂得自由与纪律的关系。邓小平始终注重教育对于遵守法纪法规自觉性的形成作用,多次强调采用学习、教育和训练等方法来推动官兵法治意识的提升,并在其主导下形成了经常性的教育长效机制,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军事法制建设的进程。
在教育主体上,邓小平十分注重发挥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的作用,并提倡用官兵之间相互教育的方法以加强纪律。早在1948年9月,邓小平便在西柏坡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明确指出,依据军队过往的斗争和建设经验,要提高纪律性,“重要的在高级领导机关”。1977年12月底,邓小平在中央军委全体会议上指出,虽然此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丰富的决议、章程,但是执行起来必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阻力。他进一步强调,章程贯彻执行的关键在于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高级干部办了,全军就容易办到,高级干部办不到,就会一风吹,一切照旧。邓小平对于这次军队的整顿,要求全军要坚决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要顾全大局。军队干部一定要服从命令听指挥,“首先要从老干部开始,带头遵守纪律”。1978年3月,邓小平在全国五届人大一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小组会上指出,要在“四个现代化”的总体布局中发挥军队的模范带头作用,军队要恢复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要从老同志做起,对于所制定的章程务必老老实实执行。是月底,邓小平在同总政治部领导同志座谈时指出,依据新时期所面临局势的转变,在和平时期这个大条件下,要加强纪律、加强训练、培养作风,提出“纪律出战斗力”;要把强调纪律与发挥战士积极性统一起来,要形成好作风,特别需要“干部要有好作风”;要做很多的思想工作,这样才能加强组织纪律性,还进一步提倡“官教兵,兵教官,兵教兵”的方法,以保证在增强纪律自觉性上,形成良好的相互监督和相互模范推动作用。6月2日,他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人民群众对于干部是“听其言、观其行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以身作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基层干部以身作则才能带出好兵,领导干部做好榜样,才能带出部队的好风气、带出战斗力。对于下达的命令,“高级干部要带头”;艰苦奋斗,也要“高级干部带头”。军队的整顿与建设良好与否,与“领导干部是不是以身作则”有着重要的联系。邓小平还强调:“我们说治军要严,首先对领导班子要严,对高级干部要严。”正因为邓小平注重对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才牢牢抓住了军队法治建设的关键节点,有效地推动了军队整顿工作的开展,也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打下了良好的教育示范基础,有力地推动了法治建设进程。
五、结语
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我国也面临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指出依法治军是党的建设、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军队形象和战斗力,要求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作为军队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抓紧抓实,坚定不移推进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既阐明了依法治军建设对强军兴军的极端重要性,也指出了新形势下军队建设中一个重大而又紧迫的课题。
围绕新时代强军目标,习近平审时度势地提出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的重大论断,夯实了我军依法治军的重要战略地位;以国防和军队法治化为牵引,反复强调要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指明了我军依法治军的主要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国防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多次要求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坚持战斗力标准、坚持官兵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和从严相统一、坚持法治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相结合,概括了依法治军的基本原则;依据依法治军的形势任务,围绕军事立法、法规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拿出了实实在在的具体措施,明确了我军依法治军的具体要求。
邓小平军事法治思想对我军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以及对我军法治建设目标与道路的系列重大论断,为习近平依法治军思想中“强军之基”重要论断、“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等基本原则、军事法治文化建设等思想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在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之际,回顾邓小平对于军队法治建设的系列论述,有利于推动我军国防与军队的法治建设进程,有利于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強军兴军道路插上“法治”之翼、装上“法治”之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