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360与江民案分析我国GUI专利的侵权保护漏洞

2018-09-10 15:19李蒙蒙
河南科技 2018年24期
关键词:专利审查外观设计图标

李蒙蒙

引 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GUI(图形用户界面)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成为众多高新企业比拼的竞技场。然而由于我国对此类专利的保护起步较晚,因此现阶段在侵权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漏洞。此文我们就将透过360公司与江民公司的案件来分析我国在GUI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360公司诉江民公司

2016年4月,360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江民公司推出的“江民优化专家”侵犯了360公司3件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430324280.2、ZL201430329167.3、ZL201430324283.6)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江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 500万元。这也是自我国于2014年对GUI进行保护以来,国内首例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此案也因此引起了国内广大媒体及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高度关注。

庭审中,双方各不相让,充分阐释了各自的观点。

原告360认为:

1.在GUI外观设计专利中,产品仅为GUI的附着物,其与保护范围无关。

2.涉案软件与涉案专利的GUI设计相同,构成相似外观设计,因此构成侵权。

3.即使是免费发布,也是出于生产经营目的,属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直接侵犯。

4.即便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需要考虑电脑这一产品,被告的行为也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被告江民则认为:

1.被告仅发布了带有GUI的软件,没有制造或销售涉案专利中的电脑,故未实施侵权行为。

2.涉案软件与涉案专利的GUI差异明显,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3.涉案软件属于对现有设计的使用。

4.涉案软件发布时间短,并未获利,且GUI中明显标注被告名称,不会使消费者混淆。

本案虽未当庭宣判,但法院在最终的判决中却对原告的观点进行了一一驳斥,并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备受瞩目的“中国GUI第一案”也就此落下帷幕。

在对此案进行分析之前,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GUI,以及我国对GUI专利的保护现状。

GUI概述

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即图形用户界面(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在产品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界面。

GUI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是在人机交互技术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基于以人为中心的理念,由美国施乐、苹果、微软等公司研发出来新型用户界面。图形用户界面的最大优点是人们不再需要记忆和输入烦琐复杂的命令,只需要使用鼠标直接操纵界面。可以说图形用户界面技术的使用使得PC(个人计算机)得到了飞跃式发展,很大程度地促进了整个人类社会的信息化发展。

美日欧等发达国家GUI保护的发展及现状

美国是最早开始对GUI进行保护的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有公司就计算机软件图标进行了外观设计的申请,虽然该公司的申请最终被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但此后,美国专利局对于计算机图标申请外观设计的态度发生转变,于1996和2006年两次修改审查指南,分别在美国《专利审查指南》中专设一节,对审查员审查这一新型特殊客体给出了指引,及在美国《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了“可变的计算机图标”(Changeable Computer Generated Icons)也将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尽管“计算机图标”的概念与“图形用户界面”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但“计算机图标”是GUI的组成元素之一。因此,“计算机图标”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意味着“图形用户界面”也已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日本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带有液晶显示设备的家电产品的普及,就通过出台《对与产品屏幕显示图案有关之意匠的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意匠法》),将一部分符合特定要求的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之中,1998年又对《意匠法》进行修改,引入了对产品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并最终于2006年明确地将图形用户界面列为《意匠法》保护客体的一种。

欧盟的第一个外观设计保护法建立于1998年,即《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指令》,此后,为建立一个统一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以实现一次申请就可以在共同体范围内得到保护的目标,欧共体委员会在2001年颁布了《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该条例创立了“共同体外观设计权”,并引入了非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UCD)和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RCD)两个概念。《欧共体外观设计条例》对于外观设计(Design)和产品(Product)均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其中,“产品”是指任何工业或手工制品,包括将组合成复合型产品的包装、装订、图表符号以及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图表符号(Graphical Symbol)被明确纳入可受保护的产品范围,这些均为图形用户界面可以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此外,依照《欧洲洛迦诺外观设计分类表》,其中也有“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Icons”等与GUI密切相关的产品类别,为审查部门授予GUI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我国GUI保护现状

相对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我国对GUI的保护起步较晚。由于我国《专利法》具体条文中没有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问题,因此,在2006年出台的《专利审查指南》及2010年修改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均未将图形用户界面列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內。但随着电子产品的飞速发展,我国相关部门不得不重新审视对于GUI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3月12日签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其公布了再次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议,并明确了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将GUI列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部分内容:

删除第一部分第三章7.2中的: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第一部分第三章7.4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的第十一条修改为: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三段之后增加一段: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节第三段第(6)项之后增加一项: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第二段第(4)项之后增加一项: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那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后究竟哪些类型的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呢?

受保护的情形:

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例如,带界面的跑步机。

2.带通用操作系统界面的产品。例如,带操作系统界面的手机。

3.带应用软件界面的产品。例如,带通信软件界面的手机。

4.带网页应用的产品。例如,带网页应用界面的电脑。

5.带图标的产品。例如,带图标界面的手机。注:图标不能单独申请外观设计,应当与产品一起提交。产品视图应当显示包含图标界面的整个产品的外观设计。

6.带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的产品。例如,带论坛图文排版的电脑。

不受保护的情形:

1.带电子屏幕壁纸(及屏保动画)的产品。例如,带电子屏幕壁纸的电脑。

2.带开关机画面的产品。例如,带开关机动画的手机。

3.带游戏界面的产品。例如,带游戏界面的电脑。

结论及启示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对GUI的定义及其保护范围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下面我们就继续对360和江民案进行分析。虽然案件已告一段落,但通过此案,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在对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的漏洞,甚至可以说以我国目前的法律而言,GUI维权相当困难。以本案为例,虽然本案中法院对原告的多个观点进行了驳斥,但笔者认为造成原告败诉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规定,也就是《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要想改变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尽早从立法的角度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及保护进行改进,改进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由于外观设计的发明创造性较低,且数量庞大,因此如果进行实质审查势必会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且使审查周期大大加长。但从长远考虑,如果能提高审查人员的整体审查能力,提高审查效率,使外观设计专利能在保证审查周期的情况下进行实质审查,则会显著降低垃圾专利的数量,大大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也会减少很多进入复审、无效乃至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从而在专利后续的维权程序中大大节省资源,也为专利权人降低了专利的维护成本。因此,综合考虑,笔者认为应尽早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弱化载体,适度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也称部分外观设计)。对载体的过度强调已严重影响了专利权人的维权之路,因此笔者认为引进“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对我国而言势在必行。以苹果和三星的“世纪诉讼”案为例:2010年3月,三星发布了 Galaxy S,也就是i9000。苹果认为 Galaxy 大规模抄袭了苹果的图形界面和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4月15日将三星诉诸美国加州北部地区法院。2017年10月22日,地方法院法官高兰惠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进行二次重审,并于2018年5月24日做出三星赔偿苹果5.39亿美元的判决。至此,这场长达7年之久的“世纪诉讼”落下帷幕。对比“360”与“江民”和“苹果”与“三星”的诉讼结果,我们不难看出,正是“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实施与否,使得案件的审理结果截然不同,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GUI得以真正地受到保护。然而从美国的实施情况来看,这一制度也并不十分完美,该制度的实施使得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了过度的保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创新,影响好的设计的运用,这对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而言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国还是应该结合自身国情,适当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中的精华,创造出一套真正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组及《专利法》修订工作的推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專利制度尤其是GUI相关的外观设计制度一定会得到进一步完善。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猜你喜欢
专利审查外观设计图标
中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改革
Android手机上那些好看的第三方图标包
五年内商标注册、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将大幅压缩
以色列新《外观设计法》8月7日生效
中智、中捷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启动
图标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浅议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有意思的厕所图标
新款赤足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