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焱
虽然不同标准的类别不同、标准化对象不同、范围不同,但它们都是由“要素”构成,要素构成了标准内容的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功能单元。
按照要素性质,可以将要素分为“规范性要素”和“资料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是声明符合标准而需要遵守的要素;“资料性要素”是标示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附加信息的要素。
按照特殊性和普遍性,要素可以划分为“技术要素”和“通用要素”。“技术要素”是表述标准技术内容的,是某标准区别于其他标准的关键要素;“通用要素”是适用于各类标准的,只要选择了某个通用要素,其要素的标题就会相同,要素内容的表述形式就会有共同的特点。不同形式和层次的要素分类如图1所示。
“资料性概述要素”和“资料性补充要素”在前两期的内容中已经介绍,本文将对“规范性一般要素”的内容进行阐述,即对“通用要素”的全部内容进行了介绍。关于“技术要素”,将在后续的内容中展开介绍。
一、规范性一般要素的分类与作用
这类要素的位置位于标准正文中靠前的部分,按内容分为标准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三个要素。
规范性一般要素的作用是“表述标准的名称、范围,给出对于标准的使用必不可少的文件清单”。
二、名称
标准名称是一个必备要素,它直接表述了标准化的对象、反映了标准的范围,是对标准主题最集中、最简明的概括。因此,标准名称的准确、清晰非常重要。
1. 名称的构成要素和选择
标准名称的构成要素为
引導要素(可选)+主体要素(必备)+补充要素(可选)
这三个要素的排列按照由一般到特殊的顺序。名称中的要素不应多于三个。
·引导要素: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如果标准名称的主体要素(或主体要素和补充要素一起)能够确切地概括标准所要论述的对象时,应省略引导要素;否则,应有引导要素,来明确标准化对象所属的专业领域。
如果标准有归口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使用该标准的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名称。
·主体要素:表示引导要素所述领域内标准所涉及的对象。例如,对于产品标准,主体要素就是产品。在任何情况下,主体要素都是必不可少的。分部分标准的引导要素(可选)和主体要素要保持一致。
·补充要素:表示主体要素所述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部分)与其他标准(或部分)的细节。
如果标准所规定的内容涉及标准化对象的所有基本方面,并且是有关该标准化对象的惟一标准,则应省略补充要素;否则,就需要补充要素来进一步指出标准化对象具体涉及的一两个方面,或用一般性的术语(如“规范”“技术要求”等)描述其几个方面。分部分标准的名称中应有补充要素,并在补充要素前加上“第X部分”。
2. 起草标准名称需要注意的方面
·准确反映标准的范围。标准名称中不应涉及不必要的补充要素或细节,以免限制了标准的范围;相反,必要的内容也不应省略,以免扩大标准的范围。
·名称各要素的位置不应颠倒,各要素的用语在概念上不应重复。
三、范围
范围是一个必备要素,它起到标准的内容提要的作用,是在标准名称之外提供标准的进一步信息。范围的功能是清晰地划定标准的界限,包括标准化对象、标准的使用者及应用领域等。
1. 范围的内容
范围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阐述标准中“有什么”;另一部分阐述标准能“有什么用”。
编写“有什么”的内容时,应明确标准化对象,也就是要说明对“什么”制定标准。在对“有什么”做出提要式的说明时,在标准名称中有的内容,在范围中一定要有;在标准名称中写不下、省略的内容,在范围中也一定要补全。同时,对于标准中的规范性要素,要用简洁的语言,对各章的内容按照章的顺序恰当地、有机地进行说明。
编写“有什么用”的内容时,要说明标准“所涉及的各方面”,阐明标准的适用性或标准的适用领域,由此明确标准的适用界限。通常,陈述的内容可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在哪用(适用领域);第二,给谁用(标准的使用者);第三,如果需要,可以对标准化对象进行细化、补充,从而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对象。
2. 范围的表述
范围中的内容应采取陈述的形式,不应给出要求。因为任何针对标准化对象的技术要求,都应在标准的“规范性技术要素”中予以规定。
关于标准化对象的陈述,应使用典型的表述形式。例如:
“本标准规定了……的要求/尺寸/方法/特征。”
“本标准确立了……的系统/一般原则。”
“本标准描述了……的方法/途径/程序。”
“本标准提供/给出了……的建议/指导/指南。”
“本标准界定了……的术语/符号/分类。”
关于标准适用界限的陈述,应使用下述典型的表述形式:
“本标准适用于……,/也适用于……/……也可参照(参考)使用/不适用于……”
四、规范性引用文件
1. 规范性引用的概念
当引用了某文件或文件的条款后,这些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即构成了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所引用的文件或条款与标准文本中规范性要素具有同等的效力。也就是说,在使用标准时,要想符合标准,除了要遵守标准本身的规范性内容外,还要遵守标准规范性引用的其他文件或条款。
只要标准的规范性技术要素中有规范性引用的文件,都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不是规范性引用的文件,则不应列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表述
·列出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对于标准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中给出文件的年号或版本号以及完整的名称;对于引用的标准则给出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列出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对于标准中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不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中给出文件的年号或版本号,但仍需给出完整的名称;对于引用的标准则仅给出标准的代号、顺序号和标准名称。
·列出标准的所有部分
——如果是注日期引用,当所有部分是同一年发布时,需要在文件清单中给出“标准代号+顺序号及第1部分的编号+‘~+ 顺序号及最后部分的编号”,然后给出年号以及部分所属标准的名称,即 “引导要素”(如有)+“主体要素”,而不给出名称中的“补充要素”。
当所有部分不是同一年发布时,则需要分别列出每个部分。
——如果是不注日期引用,那么在文件清单中列出时,需要在标准顺序号后增加“(所有部分)”并列出各部分所属标准的名称,即“引导要素”(如有)+“主体要素”,而不给出名称中的“补充要素”。
·列出其他文件
——如果直接引用国际标准,那么在文件清单中列出这些国际标准时,应首先给出标准名称的中文译名,再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原文名称。
——如果引用了非标准类文件,那么在文件清单中列出时应符合GB/T 7714《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规定。如果引用的文件可在线获得,所提供的获取或访问路径,宜为源网址。
·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
应先排国内标准、后排国内文件,再排国际标准,最后为国际文件。因此,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具体如下:
——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行业标准;
——国内有关文件;
——国际标准(含ISO标准、ISO/IEC标准、IEC标准);
——ISO、IEC有关文件;
——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
3. 标示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标识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
我国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时,对于国际标准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的替换,应遵循不能造成任何“技术性差异”为原则。具体按如下规则进行 标示:
——国际标准注日期引用的国际文件
如果有等同(包含IDT、idt)采用的我国文件,则用我国文件代替国际文件。
与国际文件对应关系不是等同的我国文件不能用于代替引用的国际文件,只应保留引用的国际文件,因为这些文件与对应的国际文件存在着技术性差异。
——国际标准不注日期引用的国际文件
不注日期引用的国际文件应全部保留,无论是否有对应(即便是等同关系)的我国文件,都不应用我国文件代替。因为有可能版本的不同步造成技术性差异。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
凡是有适用的我国文件,应用我国文件代替国际文件,所造成的技术性差异应在前言中予以说明;
凡是没有适用的我国文件,如果国际文件适用,应保留引用的国际文件。
——我国文件的标示
凡在我国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我国文件(无论是代替国际文件,还是新增加的我国文件),对于其中与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应在我国文件名称后加括号标示一致性程度标识。对于注日期引用文件之间的代替,只标示与我国文件对应版本的国际文件;对于不注日期引用文件之间的代替,应在我国文件的名称后标示:“当前最新版本的我国文件编号和该版本我国文件与对应的国际文件之间的一致性程度标识”。
——在前言中陈述技术差异
凡是我国文件与国际文件因规范性引用文件產生的技术差异,均应在前言中予以陈述。产生技术差异的原因主要有:用等同采标的我国文件代替不注日期引用的国际文件;用一致性对应关系为修改或非等效的我国文件代替引用的国际文件;增加引用我国文件;删除引用的国际文件。
在前言中说明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技术差异时,应以下列引导语引出:“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调整的情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具体调整如下:”。
·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
凡是有适用的我国文件,应用我国文件代替国际文件;凡是没有适用的我国文件,如果国际文件适用,可保留引用的国际文件。
凡在我国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我国文件时,对于其中与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在标示一致性程度标识时,可选择:
——不标示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标识;
——仅标示对应的国际文件的代号和顺序号;
——按修改采用的情况下规定方法标示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标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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