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姝蓓
在标准内容的表述形式中,除一般规定的条款的表述形式外,还有图、表、注、脚注和示例的表达形式。其中,图、表的形式能够更加简明、直观地表达标准的技术内容。注的内容是为给出说明、解释或提供补充信息。脚注与注不同,它一般是针对某个词或符号的注释。示例则是以典型例子说明一般规定的条款。在标准起草、审编过程中,应对这5种表达形式进行规范,以助于读者正确理解和使用相应标准。本文将对国家标准中图、表、注、脚注和示例的基本规则做简要阐述。
一、图
(一)图的基本构成要素
如果用图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图。每幅图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如果标准中某幅图没有被提及,则其存在的必要性将受到质疑。图的构成至少应包括图和编号。
1. 编号
每幅图均应有编号。图的编号由“图”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图1”“图2”等。只有一幅图时,仍应给出编号 “图1”。图的编号从引言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表的编号无关。
只准许对图作一个层次的细分。分图应使用字母编号(后带半圆括号的小写拉丁字母)[例如:图1可包含分图a),b),c)等],不应使用其他形式的编号(例如:1.1,1.2,……,1-1,1-2,……)。分圖会给标准的编排和管理增加麻烦,只要可能,通常宜避免使用。当分图对理解标准的内容必不可少时,才可使用。零、部件不同方向的视图、剖面图、断面图和局部放大图不应作为分图。如果每个分图中均包含了各自的说明、图注或图的脚注,则不应作为分图处理,而应作为单独编号的图。
每个附录中图的编号均应重新从1开始,编号前应加上附录编号中表明顺序的大写字母,字母后跟下脚点。例如:附录A中的图用“图A.1”“图A.2”“图A.3”等表示。
2. 图题
图题即图的名称。每幅图宜有图题。标准中的图有无图题应统一。
(二)图中内容的主要表达形式
1. 技术制图、简图和图形符号
技术制图应按照GB/T 17451《技术制图 图样画法 视图》等有关标准绘制。电气简图,诸如电路图和接线图(例如:试验电路)等,应按照GB/T 6988《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绘制。设备用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5465.2《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2部分:图形符号》、GB/T 16273《设备用图形符号》和ISO 7000《设备用图形符号》的规定。电气简图和机械简图用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4728《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GB/T 20063《简图用图形符号》等标准的规定。
2. 图中的段
当需要针对图提出要求、说明情况时,可以在图中以段的形式给出。图中的段可包含要求。因此,起草图中段的内容时,应使用适当的助动词(助动词的使用规则在上期的内容中已经介绍),以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条款。
图中的段应置于图题之上,图注之前。
3. 图注
图注不应包含要求或对于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信息。
图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图中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1:” “注2:” “注3:”等。每幅图的图注应单独编号。
图注应置于图题之上,图的脚注之前。
4. 图的脚注
图的脚注可包含要求。因此,起草图的脚注的内容时,应使用适当的助动词,以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条款。
应使用上标形式的小写拉丁字母从“a”开始对图的脚注进行编号。在图中需注释的位置应以相同上标形式的小写拉丁字母标明图的脚注。每幅图的脚注应单独编号。
图的脚注应置于图题之上,并紧跟图注。
二、表
(一)表的基本构成要素
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表。每个表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如果标准中某个表没有被提及,则其存在的必要性将受到质疑。表的构成至少应包括表(含表头)和编号。不准许表中有表,也不准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
1. 编号
每个表均应有编号。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表1”“表2”等。只有一个表时,仍应给出编号“表1”。表的编号从引言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图的编号无关。
每个附录中表的编号均应重新从1开始,编号前应加上附录编号中表明顺序的大写字母,字母后跟下脚点。例如:附录A中的表用“表A.1”“表A.2”“表A.3”等表示。
2. 表题
表题即表的名称。每个表宜有表题,标准中的表有无表题应统一。
3. 表头
每个表应有表头。表栏中使用的单位一般应置于相应栏的表头中量的名称之下。如果表中所有单位均相同,宜在表的右上方用一句适当的陈述(例如“单位为毫米”)代替各栏中的单位。表头中不准许使用斜线。
(二)表中内容的主要表达形式
1. 表中的段
当需要针对表提出要求、说明情况时,可以在表中以段的形式给出。表中的段可包含要求。因此,起草表中段的内容时,应使用适当的助动词,以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条款。
表中的段应置于表中,并位于表注之前。
2. 表注
表注不应包含要求或对于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信息。
表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表中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1:” “注2:” “注3:”等。每个表的表注应单独编号。
表注应置于表中,并位于表的脚注之前。
3. 表的脚注
表的脚注可包含要求。因此,起草表的脚注的内容时,应使用适当的助动词,以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条款。
应使用上标形式的小写拉丁字母从“a”开始对表的脚注进行编号。在表中需注释的位置应以相同上标形式的小写拉丁字母标明表的脚注。每个表的脚注应单独编号。
表的脚注应置于表中,并紧跟表注。
三、注和示例、脚注
1. 注和示例
条文的注和示例的性质为资料性。在注和示例中应只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求或对于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信息。
章或条中只有一个注,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章(不分条)或条中有几个注,应标明“注1:”“注2:”“注3:”等。章或条中只有一个示例,应在示例的具体内容之前标明“示例:”。同一章(不分条)或条中有几个示例,应标明“示例1:”“示例2:”“示例3:”等。由于注和示例给出的是附加信息,在文中无需提及,因此注和示例宜置于所涉及的章、条或段的下方。
图注和表注应区别于条文的注。
2. 脚注
条文的脚注的性质为资料性,应尽量少用。条文的脚注用于提供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求或对于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信息。
条文的脚注应置于相关页面的下边。脚注和条文之间用一条细实线分开。细实线长度为版心宽度的四分之一,置于页面左侧。通常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后带半圆括号)从1 开始对条文的脚注进行编号,条文的脚注编号从“前言”开始全文连续。在条文中需注释的词或句子之后应使用与脚注编号相同的上标数字标明脚注。某些情况下,例如为了避免和上标数字混淆,可用一个或多个星号代替条文脚注的数字编号。
图和表的脚注应区别于条文的脚注,图和表的脚注中可包含要求。
参考文献
白殿一,逄征虎,刘慎斋,等. 标准的编写[M].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