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及其适用

2018-09-10 05:35:34余子威
中国商论 2018年36期

余子威

摘 要: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取得飞速发展,而国家间规定的贸易法各不相同,极易引发商业纠纷。因此,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开始被许多国家普遍接受,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在长期贸易交往的实践活动中形成,对贸易主体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基于其重要性,本文展开深入研究,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引入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国际贸易活动 惯例与规则 适用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12(c)-067-03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存在于贸易、运输、保险等经贸活动的多个领域中,其内容主要由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在长期实践中总结而来,经过多年应用,它已成为制约贸易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参考对象,被贸易双方及多方普遍接受。每一次对外贸易活动,都会涉及到很多惯例与规则,它们既约束着贸易双方的经济行为,要求贸易当事人按照规定开展贸易活动,又较为清晰地界定了贸易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所要履行的义务,有利于贸易活动顺利完成。在发展过程中,贸易交往的现实需要不断推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向前发展,对于那些不符合时宜的规定,会在修订的过程中被淘汰。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已从习惯法成功过渡到受国际组织认可的贸易规则。

本文研究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及其适用,主要分析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内容,以及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适用性问题。当然,本文的思想主线是站在对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充分肯定的基础上进行研究的,以此来说明其适用的有效性。本文采取理论结合实际的研究方法,既对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进行较为深入地研究,又举出与贸易条款相对应的情景,有效结合了当代贸易经济的现实状况。而本文的创新之处,就是基于这一角度,研究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在现实贸易中的实践,并且,本文在研究方法上突破以往的习惯,既非单纯地介紹理论,也非完全分析案例,而是将理论与贸易情境结合起来,通过列举贸易情境中出现的问题,将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中的理论内容循序渐进地展开,尤其是文中对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适用问题的探究,这既为惯例与规则赋予实用意义,又是对其在国际贸易适用问题中的价值提升。

1 文献综述

早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初期,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就已经开始受到我国学术界的重视,当时,大多数论著以介绍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概念、内容和性质为主。比如,进出口业务编写组在1982年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汇编》,对国际贸易中较有影响力的主要贸易规则进行阐述,分别介绍了合同法、价格术语、支付、运输与保险、仲裁、专利与商标六大部分的内容,成为当时进出口业务教材的主要参考书。钱益明在1985年发表的《试论当前国际贸易惯例和贸易程序的新变化》中提出,现代化经济为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客观条件,国际商品贸易中的一些惯例也因此变革,但他论述的主要内容以国际贸易惯例和贸易程序的变化为主,对其使用范围没有作进一步探究。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学者开始关心中国如何同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接轨的问题,李力以上海保税区为研究对象,对其如何同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展开研究,详细介绍保税区从基础设施和功能开发达到与国际规范相接轨的发展历程。同样,在两年之后,李振光也开始关注中国保税区的国际接轨问题。他指出,中国保税区与国际上公认的自由贸易区差距较大,应该通过立法工作推动,扩大两者的对接范围。21世纪以后,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内容基本稳定,仅仅是每隔几年小修一次,很少再有大修大改。张彦欣、卓小苏和杨楠楠在《国际贸易操作实务——适用于最新修订的国际惯例》中提及国际惯例的修改问题,并介绍了最新出版的国际惯例。而最近几年,学者对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研究开始深化,他们往往确定一个小视角,站在某一角度对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进行较为细致地研究。比如,李晓晨站上现实适用性的角度,提出在现实国际贸易和交流中,如何巧妙运用规则,提高惯例与规则的现实实用性。孙淼和姜尧在研究中提出企业开展银行保函业务的迫切需求,以及保函的相应国际惯例。熊豪站在对交易各方身份差异性的角度,指出交易过程中身份的转换性及管理的倾向性都会引致贸易出现不公平。这些研究说明,我国对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研究越来越细化,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的研究对象越来越具体,研究的问题越来越深入。

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将有重点地讨论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并对如何更加合理有效地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在今后的国际贸易活动中,我国能减少与其他国家发生冲突,并希望能够丰富本研究领域中的理论。

2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主要内容

2.1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之立法性质

早期,有关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立法性质,在我国比较流行的说法有三点:第一,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只在契约中未规定其他适用性法律的前提下采用;第二,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可以作为解决贸易纠纷的重要依据来源,能够在贸易纠纷中确定贸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弥补国家法律及国际公约等在处理贸易纠纷中所表现的不足之处;第三,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在我国的使用效力严格低于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从事对外贸易,以合同规定的内容作为明确买卖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对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认识开始受到国外学者的影响,在认知层面上开始发生很大变革。比如:对于使用FOB或CIF术语的,一般默认使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除非当事人事先约定书面合同,否则,INCOTERMS解释的内容即为界定当事人相关责任的准则。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在国际经济与合作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已成为制定国际法的重要来源,许多国家开始将其作为法律规范,他们制定国际贸易合同,都需要受到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相关约束。在我国,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也日益受到重视,它是我国仲裁庭评判贸易当事人责任与义务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国内经济利益与国际一般利益相统一。

2.2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之特征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产生的时间非常早,自国际贸易活动出现后,国际贸易规则就随之出现,并在贸易实践中不断积累。它的主要特点在于,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它的形式多样,且内容丰富,涉及贸易合作的方方面面。为了更加适应现代贸易经济的发展,满足贸易双方的现实需求,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随国际贸易法规同步发展,在简化贸易手续和提高贸易效率方面有很大的改善。当贸易双方不能根据国际贸易法解决经济争议时,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便能起到调和经济矛盾的作用,成为贸易双方共同认可的贸易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在贸易活动中自发形成,它独立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外,却规范着贸易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尽管不具备法律效应,但大多数国家在解释合同效力问题时,都将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引入其中。对于国际法而言,若协议中没有事先指明,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应该成为贸易双方共同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当事人理应“广泛知道”“经常遵守”。因此,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都与之紧密联系,对法律条款的制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3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之表现形式

国家之间的经济行为离不开法律,但相比而言,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所起到的作用更重要,原因在于,国际贸易是面向全世界的经济交易活动,而各个国家对于其国内的贸易法,可能与他国存在很多分歧,甚至有相冲突的规定。从这方面来说,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实用效应要大于各国国内制定的贸易法。虽然不是法律,不能向法律一样对各国的贸易行为起到约束作用,但如果合同中规定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中的某项条款,那么该条款就立即上升到法律层面,对贸易双方产生约束。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影响巨大,尤其是ICC制定用于解释贸易术语的INCOTERMS和用于明确信用证责任、义务的UCP,在贸易经济中得到廣泛应用。前者为不同国家的贸易术语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解释标准,明确界定每一项贸易术语中贸易双方拥有的权力和需要履行的义务,有效避免了贸易术语在贸易中产生误解;后者明确规定了术语的定义,减少因不同国家因解释不同或解释不当所带来的贸易纠纷,为调和贸易双方的经济矛盾起到重要作用,在信用证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UCP对贸易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作用。

2.4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之贸易实践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很多国家都已经开始接受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约束,将其广泛运用于贸易实践中,并赋予法律地位,使之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当然,更为普遍的适用方式是,许多国家在制定国内贸易法时,会以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作为重要参考对象,在贸易实践中,也经常使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解释其国内法律。贸易实践中经常出现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国内法难以面面俱到,而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由于具备较为全面的条款表述,往往能够巧妙地填补法律漏洞,补充国内法的不足之处。

在贸易实践中,当贸易双方发生争议,而合同中又没有事先作出规定时,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通常作为补充工具,成为解决双方利益纠纷的评判标准。从适用范围来看,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效力客观上低于任意国内法和国际法,一旦出现不同,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便不适用。然而,在现实的贸易交往中,很多国家的贸易当事人习惯明示或默示地选择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因为他们认为,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能够较为完善地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原则,能够涵盖商人的正常贸易行为。若是出现商人的特殊交易需求,贸易双方仍以使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为主,对于特殊需求只需在合同中另加规定即可。

3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适用问题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适用在不同国家中,表现的具体形式略有差别。原因在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有所差异,其国内的经济结构不同,制定的贸易法律也会有所差别。在出现贸易纠纷时,若合同规定采用特定的法律,比如国内法,则在处理纠纷时,往往先以两国国内法规定的原则为基础。当国内法无法解决贸易纠纷时,这时便要引入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

3.1 适用的主要原则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在长期对外贸易活动中形成,逐渐形成四大适用原则: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则,它是指贸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任何人从中干预,这条原则充分尊重了贸易双方的自主性,有利于减少贸易纠纷。其次是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贸易双方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须做到诚实守信,按照规定合理地行使权利与义务,这项原则既是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中的原则,又是从事商业活动和制定合同应该遵循的一项必备条件。再次是不可抗力原则,在贸易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若发生无法预见且不可避的意外事件或灾害,导致贸易买卖双方无法依约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的时间被耽搁,贸易当事人也应按照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中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履行自身的职责,依据合同规定,为损失承担责任。最后是约定必守原则,贸易双方在合同上一旦指明或默示使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就要严格按照惯例与规则中规定的内容严格执行,这项原则维护了贸易合同的法律效应,获得贸易各国广泛地使用和认可。

3.2 适用的主要途径

目前,贸易双方发生利益纠纷时,通常都以仲裁的形式解决。仲裁机构解决商业纠纷时,会参考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若贸易双方均表明适用惯例与规则,仲裁员可直接赋予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法律效应。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主要由发达国家根据以往的贸易实践总结得出,在内容上比较接近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基础,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可能考虑的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它的普遍适用性。因此,在制定合同时,需要考虑到贸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对某些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进行增减或修改。在适用过程中,尽管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对合同条款的实行具有重要作用,但对某些产权转移、违约行为的责任和免责情形并没有进行细致描述,它无法取代法律规定的标准条款,只能辅助相应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是否有效,关键看它是否能表达贸易双方的需求,它需要体现买卖双方的共同意向。

3.3 适用的恰当性问题

为恰当使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买卖双方应该从共同利益出发,对保险问题、运输条件、运费承担、运输风险等问题作出商定,选用最恰当的贸易术语和贸易条款。在此过程中,贸易当事人应充分考虑现实条件,比如在运输方面,需考虑双方的运输能力及安排运输的难易程度,选择处于运输优势的一方安排运输事项;在运费方面,应充分考虑运价的变动问题,为预防运费上涨,可以选择预先付款的运输方式,这样能有效避免运费变动带来的风险;在运输风险方面,运输途中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都可能造成货物损失,货物在运输之前,应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路线选择恰当的保险项目,在货物出现风险后,就能依照正常程序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货款的收付方面,应该根据资金的周转需要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依照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灵活地选择支付手段。对于作出规定的惯例与规则,贸易当事人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以贸易中的实际状况为基础,恰当地使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而非对其照搬照抄。

3.4 适用的实践性应用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它不受任何国家和政府的控制,经过多数贸易商人的普遍实践,才最终得以定型。我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相继引入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相关条款,《海商法》《票据法》《合同法》等國内法的制定,都选用了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这些条款不仅丰富了我国国内贸易法律的内容,也将我国的贸易规则推向国际化。在现实的应用中,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对我国相关贸易法具有很强的补充价值,它有利于我国同其他国家开展正当的贸易活动,也不断完善我国的贸易法,尽管它不具备法律效应,但它实际上已经有许多条款存在于我国贸易法律当中,贸易双方在商业合作中若合理运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作为补充,便能有效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因此,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在贸易实践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它对我国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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