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国土部门有无确认征地批复合法性的法定职权

2018-09-10 09:54杨慧娟
资源导刊 2018年8期
关键词: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职权

杨慧娟

案    例

杨某是S省G市某村村民,于2018年1月向S省国土资源厅寄交《征地批文失效确认申请书》,请求确认某批复下发后因长期未实施征收行为、未利用土地及未补偿安置而失效。经G市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实,该征地批复批后实施补偿已到位。2018年2月,S省国土资源厅向杨某作出书面答复,告知该征地批复系省级人民政府作出,S省国土资源厅不具有确认征地批复失效的法定职权。近期,杨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疑    惑

1.省級国土资源部门不具有确认征地批复合法性以及确认失效的法定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工作的主体

分    析

经复议机关审理查明,该征地批复由S省人民政府批复G市人民政府,批准了H县迁建中学、小学及新建幼儿园征用土地的方案。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杨某请求确认该征地批复的合法性以及批复下发后未实施征收行为、未进行补偿安置而失效的申请事项,应当由作出该征地批复的主体S省人民政府进行处理。S省国土资源厅作为S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不具有确认该征地批复合法性以及确认批复是否失效的法定职权。本案中,S省国土资源厅书面答复杨某其不具有确认征地批复失效的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实践中,如果申请人对征地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工作的主体。同时,《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实践中,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人民群众请求监督征地批复实施情况等履责类申请后,会组织涉及该地块的下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征地批复的批后实施情况、补偿安置情况等进行核查处理。

笔者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如该征地行为本身已经实施完毕,且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等都已经履行到位,在该地块进入土地储备、土地出让等环节后,申请人已与该土地储备、土地出让行为没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本案中,申请人对土地储备、土地出让环节的行政行为不服,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摘自《中国土地》作者供职于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猜你喜欢
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职权
行政复议制度实效性困境的突破路径
河北省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开辟绿色通道
职权骚扰,日本顽疾又添新案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总工杨建军被调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杨建军被立案侦查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浅析与东营市实践初探
行政复议改革北京探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