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 管理学院,四川 自贡 643000)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改变着21世纪企业的经营理念。空气和水质污染、全国大范围的持续雾霾天,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和劳动者保护缺失等社会问题频发。Lange和Washburn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是企业以不负责任的方式行事[1]。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不仅局限于单个企业,而呈现出行业式、产业链式社会责任的缺失[2]。无独有偶,2018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饮用水管使用“非国标波纹管使用再生材料”这一埋藏在地下的黑幕。企业“自利”、行业协会“自肥”而非“自限”、政府监督缺位,使得整个产业链的利益相关者在利益面前“情非得已”贩卖“非国标管”的问题浮出水面。这些责任缺失行为成为行业默认的“潜规则”,在监督缺位、标准不明的情况下大行其道。然而,这种群体性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不断积累危险因素[2],最终以爆发性形式对整个行业、整条产业链造成巨大冲击,直接威胁产业安全。相对于单个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危害性更强,复杂的利益关系常常使得企业缺乏自控能力。这种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或不尽责行为带来的社会损失远高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带来的社会福利[3]。因此,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缺失的生成机制、社会责任缺失行为治理探讨尤为迫切。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重点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因、管理者个体特征[4],利益相关者的内外压力等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学者们普遍认为,有效的政府规制,多主体、多层次的社会监督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驱动力是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进程的三个重要方面。但是中国政府和社会团体均存在被企业俘获的可能[5],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的发生并非偶然。
因此,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的治理不仅需要关注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也需要考虑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社会责任治理模式。基于此,文章提出一个由政府、社会、行业协会与企业“四位一体”的企业社会责任嵌套治理框架。文章不仅从市场竞争、制度感知和制度依赖等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和治理措施,而且关注了行业协会的“自肥”行为、政府监督缺位的原因以及“四位一体”治理框架的实现途径。
政府作为规制制定者和供给者是企业社会责任推进中扮演的首要角色。有效的制度供给和良好的制度环境是遏制群体性社会责任缺失和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进程的基本组成部分。从制度层级来看,包含国家层面的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和政策、区域层面及产业层面的政策和指引。从国家层面来看,近10年来,我国政府拟通过各项政策和法令,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自2006年1月,《新公司法》将“履行社会责任”规定为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2008年1月,国资委发文要求中央企业成为践行社会责任的社会典范。2008年起,中央政府陆续发文,要求企业在法律引导下,发展循环经济、履行社会责任。随着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政府,意识到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实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可以增加地方政府竞争力。如上海浦东新区2007年发布的《浦东新区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浦东新区推进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三年行动纲要(2011-2013)》,随后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各级地方政府以及深圳市等也相继颁布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指导意见。但高玉宝,Dietam和Edele也指出,中国地方政府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进程和力度发展极不平衡;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与中部和西部差异较大,在中西部地区少有政府积极推挤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6]。这种差异不仅是社会责任制度供给和区域空间的差异;更重要的是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在社会责任意识、认知上的隐形距离。这个距离相差过大将妨碍国家社会责任推进战略的实现。
从法律和政策类型来看,目前社会责任相关的制度供给包含员工、消费者、环境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2002年1月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提到应尊重职工的基本权益,保证相关信息的披露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2006年2月开始颁布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中,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职工薪酬、养老金、职工教育经费等相关内容的计量和披露进行了规范,因此,企业在会计年报中将更多地公布与职工相关的培训计划和经费使用情况[7]。尽管这些制度涵盖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多个维度,自成体系,但缺乏在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下的相互联系。
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和指引等软制度来看,目前国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多为水平性、验证性和考核性评价;仅有为数不多的几个连续发布的社会责任评价结果。诸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润灵环球社会责任评价指数》、南方周末集团主办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WTO经济导报等主办的《金蜜蜂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评奖》等。但是这些连续发布的评价结果未能与企业融资、品牌价值提升等有效结合,难以成为科学预测和决策的辅助工具,分析结果对于社会责任战略制定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参考价值有限。因此,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现有制度中缺乏横向和纵向社会责任制度的协同,发展不均衡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一个重要制度因素。
在我国“强政府-弱社会”治理结构体系中,政府的主导和政府监督是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有效的途径和方式[8];也是防止企业社会责任不尽责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和基础[9]。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认为政府是由官员构成的一个组织,普遍以“有限理性经济人”和“政治参与人”为假设前提,认为地方政府官员存在“自利动机”,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并不必然以“公共福利最大化”为目标。Hellman提出转轨国家的规制俘获理论,他们认为,政府不总是公众利益的代表,利益集团或者具有经济影响力的企业与权力部门及人员勾结,可以实现“俘获”政府的目的[10]。Detomasi,贾明和张喆看来,转轨中国难以割舍的政府和企业关系,是造成企业俘获政府,政府社会责任监管缺失的重要原因[11-12]。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干部人事考核制度实施以来,地方官员的晋升与其辖区内的经济绩效显著相关[13]。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倒逼地方政府依靠本地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地方政府官员作为“经济人”和“政治人”参与其中[14]。在“政治晋升”“财政压力”“地方政府利益”的多目标追求下,倒逼政府官员放松社会责任规制要求,背离公众利益最大化的执政目标。朱浩认为,以GDP为基础的官员考核和政治晋升机制,严重扭曲了地方官员的公共政策取向[15],对地方经济的过渡依赖使得官员在社会责任规制上存在被具有经济影响力企业俘获的可能。在转轨国家,经济发展是地方政府的第一要务。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渴求,决定了政府和企业在经济资源依存中权力和地位的不对等。地方政府以牺牲环境和公众利益为代价的各种政策性优惠来招商引资,寻求发展。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市场机制,有影响力的企业对地方政府政治的影响力更加不容小觑。企业对地区经济影响力、对地区财税的影响力依然是企业获得地方政府保护的关键因素[16]。官员晋升的唯GDP导向,公共政策成本和收益的“跨期分配”,支柱企业负外部成本与收益在地方政府间的不对称性,企业的边境迁徙策略,创造了支柱企业俘获地方政府的可能[17];这些因素迫使地方政府在环境,公共安全等社会责任规则制定中出现“竞低效应”。
中国政府2012年开始试点,2016年全国正式推行的“营改增”,对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益进行了重新分配。地方政府在面临财政收入减少的同时,却承担着不断增加的生产性投入、教育、医疗、社会环境等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等财政支出[18]。如此种种,使得原本捉襟见肘的地方政府财政雪上加霜。财政分权与政治上中央集权相结合的“中国式分权”[19-20],导致了地方政府在竞争中过度关注经济绩效,策略性引资税负政策,短视性政策、轻公共服务,在环境和公务物品上竞低等行为愈演愈烈。这些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地方保护行为、规制俘获导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等公共物品供给上严重失衡[21]。
特别在现今中国,政府扮演了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5]、企业产品最大的组织消费者、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甚至是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者等多种角色。多样的政府角色定位使得政府与企业、企业集团、行业协会之间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22]。那些与政府机构或政治家族保持密切联系的企业集团或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或通过广泛的政治网络[23-24]、或因其雄厚的资金,或因衍生的不当政治行为,绑架地方政府,使得政府规制偏离公众利益。而在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执行和社会责任不尽责行为的事后监督和惩罚中,地方政府扮演了社会责任监督的主体和监管对象的双重角色,直接降低了地方政府社会责任监督的动力[8]。在多目标政府官员看来,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为阻挡地方GDP增长和财税收入的外部成本而被理性的拒绝。姚圣研究发现,企业通过政治关联“俘获”政府,进而在环境规制上政府与企业间形成一种长期的均衡博弈。因此他认为,政治关联越强,环境业绩越低[25]。姚圣和梁昊天进一步研究发现,企业可以通过政治关联有效降低政府对企业的规制强度,减少环境治理成本[26]。地方政府乐于在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前提下,与政治联系企业和地方支柱企业形成短期均衡,以维护政府的各项利益。
当企业面临社会责任规制改变时,企业可以通过企业经济影响力来影响政策的制定;当企业面临社会责任监督和处罚时,企业采用不当政治交往、建立政治关联等途径来降低社会责任规制执行的强度,实现监督和处罚的变通。而企业与政府合谋的结果,就造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主体的长期缺位,为行业整体性社会责任缺失埋下隐患。
西方国家,诸如美国社会,企业社会责任推进的主要力量来源于强大的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众、媒体、消费者等较为成熟的多主体成为推进和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外部力量[8][27]。在中国,“强国家—弱社会”的社会形态使得政府成为企业社会责任推进的中坚力量;相反在此社会形态下,具有非营利性、组织性、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先天发育的不足,使其在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缺少了应有的积极性和自律性。
作为“无冕之王”的新闻媒体,有效的媒体监督和报道,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职责。媒体作为公共信息源,由于能够形成和引导社会舆论,能够有选择性地降低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所以成为推动企业良好声誉形成和积累的主要力量。因此,媒体能够通过影响企业声誉来影响经济主体的策略和行为,声誉可以充当媒体作用于企业行为的桥梁[28]。但是,一方面,中国媒体长期以来形成的“粉饰太平”“弘扬主旋律”的一贯做法,致使新闻媒体的监督报道缺失[8];另一方面,缺乏对媒体监督和新闻媒体人的有效保护,致使媒体人难以积极、公正、大胆地揭露企业不道德的行为。
作为企业能感知到的最大外部市场压力主体,国内消费者对符合安全、环保等国际标准的道德产品存在逆向选择行为[2]。正如央视3.15揭露的“非国标波纹管使用再生材料”,消费者一方面期待生产企业做到“质优价廉”;另一方面消费者又对国内高品质产品存在强烈的不信任。他们要么选择并不具有性价比的国外进口产品,要么选择更加低廉的国产低价产品[2]。从而在产品市场上,“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消费者对企业可持续的社会责任行为和产品缺乏支持,这也成为消费者市场的监督和选择行为,难以有效抑制企业不道德行为发生,促使企业可持续的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关键。
在资本市场上,目前我国社会责任投资发育不够完善。虽然建立了巨潮低碳50指数、巨潮泰达环保指数,投资者并没有将上市公司是否入选社会责任指数,以及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揭露视为投资决策的参考,因此难以通过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用脚投票”机制来抑制公司不道德的社会责任行为,鼓励持续的社会责任行为。
行业协会是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中观层次。不少学者认为企业参与行业协会可以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参与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的游说,将企业自身能够实现的社会责任标准设置为行业进入门槛,从而改变企业的竞争状态,进而促进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29-30]。但是,Schaefer和Kerrigan发现行业协会在企业社会责任规则形成和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监督中扮演的角色并不是一成不变的[31]。当行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压力过大,企业社会责任的竞争优势不能更好实现时[32],行业协会更多地从行业的角度呼吁和促进行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维护行业企业的社会声誉。当现实经济中,过分强调行业协会自治功能且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时,行业协会可能成为个别具有话语权企业的工具,这将导致过度的市场化,混同个别企业具体利益和行业协会的特殊公益,以至于行业协会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中,“自肥型”市场行为掩盖了“公益行为”[32]。其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中国行业协会固有的“官民二重性”[33]使得行业协会职能定位不清,模糊“公益”职责。行业协会一方面扮演了政府社会责任管理的衍生责任;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能成为行业精英企业搜取利益的工具[34]。Sukuiassyan和Nugent,通过25个经济转轨国家,2002-2005年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数据分析认为,企业参与行业协会是比通过不当政治行为贿赂官员促进企业绩效上更加安全、合法且行之有效的手段[35]。行业协会的合法利益诉求以及行业专家的合理申辩,开辟了政府和企业利益交换的合法途径。与单个企业相比,行业协会的提供的政策咨询报告、行业意见更能形成政策的叠加效益[36]。因此,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作为一个代表或团体的意见领袖参与政府监管机构以及政策制定者、媒体的信息交互[37]。这些商会或行业协会广泛吸纳非国有企业会员,从而开辟出一道自下而上的集体行动,影响政策的通道。这个通道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将企业分散的、模糊不清的个人意志转化为明确的、一致的组织意志,通过行业游说和行业影响力,左右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执行[38]。从行业协会的桎梏来看,行业协会本身的属性也使得行业协会不能更好履行指导义务,或完全被影响力企业所俘获或完全执行政府意志[5]。故文章认为,行业协会自身的改革,清晰地职能定位,才能更好引导企业战略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行业协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政策缺乏。董菲认为,由于政府有关行业协会职责的法律法规的缺失,政策引导不足等原因,一方面难以对行业协会的职责、权限、功能定位等进行较为清晰地定义;另一方面缺失行业协会社会责任及行为评价的内容规定[39]。因此,行业协会的自治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行业协会既会强化其内部成员的集体利益、或被核心企业俘获,维护个别企业的既得利益[32];或对行业成员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不道德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主动或被动的“维护”或“包庇”。相较于单个企业不道德的社会责任行为,行业协会对成员利益的无限制约束,行业群体性的不道德的“自肥”行为,更具扩张性,对社会群体的利益造成更大危害。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动机可以解释为:内部自我动力和外部压力两部分。从资源约束理论来看,企业是否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感知的冗余资源及赢利水平密切相关。不少学者认为,企业的冗余资源与企业慈善水平、慈善行为密切相关。McGuire等的研究,揭示当期良好的社会责任与公司前期良好的财务绩效密切相关[40];而在Preston和O’Bannon,Seifer等的研究中得到了进一步地支持[41-42]。企业经营者仅会在感知到的可以利用的剩余资源情况下决定企业的捐助规模[42]。事实上,我国多数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管理者普遍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会增加企业成本,进而增大了企业感知到的冗余资源稀缺,带来企业财务绩效的降低。Chih和Chen在对金融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中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越好的公司其资产规模越大,但其资产报酬率也越低[43]。在此思维模式下,管理者社会履行社会责任不尽责,甚至倾向于通过降低职工福利、偷工减料、污染环境等不道德的行为来减少企业成本,以在市场竞争中赢得短期利益。相反,当企业感知履行社会责任会为企业带来更多企业发展关键资源时,企业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但企业总是在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和获取关键资源的利益之间进行比较,战略地选择“是否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维度。
从企业感知的外部压力来看,第一,企业感知到政府监督的缺失和企业对政府的影响力将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选择。Frynas,Chen和Cao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也是企业的一种政治行为策略[44-45]。郭岚和苏忠秦认为,企业倾向于通过经济影响力获得地方政府保护性规制,从而降低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17]。当企业感知与政府官员的政治关联可降低企业治理污染等成本时,企业通过政治关联降低被政府监管和处罚的力度。张川等研究认为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是成本-收益的理性选择[46]。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本较高,而感知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俘获政府,降低监管力度获得保护性规则时,企业总是试图通过降低政府监督,减少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进而带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不尽责或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第二,企业感知“行业群体性不道德行为”的程度。以3.15曝光的“非国标波纹再生管”为例,集中体现了产业链群体性责任缺失存在的“责任分散心理”[2]。目前国内产业链上下游伙伴间,以“企业短期”利益为目的,下游市场不断挤压上游企业利润空间,拒不承担产业链间商业伙伴责任,以“法不责众”为投机心理,认为产业链群体责任的缺失,可降低企业不道德行为的责任风险。随着产业合理利润空间的不断挤压,“责任分散”的投机心理不断强化,行业中通过不道德行为压缩成本,参与竞争的企业不断增加,这种负面效应将进一步强化企业不道德的社会责任行为选择,带来更大范围、更加严重的行业群体性社会责任缺失的破坏力和社会危害性。
第三,企业感知到的市场竞争的实质。如果企业感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获得良好企业声誉,进而作为维持企业竞争优势可识别的关键性资源时,企业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当企业意识到处于产业链低端,利润空间不断挤压,创新、高质量的产品等不能为企业赢得竞争;相反,通过各种不道德行为压缩企业生产成本,以低质量产品来获得低成本竞争,获得短期利益的行为成为市场竞争本质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成为企业理想的选择。
文章认为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建立一个企业和地方政府普遍接受的社会责任执行标准[47];在国家层面上,“自上而下”的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国家战略,逐步构建由政府、社会、行业协会与企业“四位一体”的治理体系(如图1)。图1中,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推进需要中央将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提高到国家推进的战略层面,由此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构建起“多层次社会责任治理机制”和“统筹规划”的“超区域协同治理机制”。在区域内部形成以企业为核心的企业社会责任推进体系,针对企业的寻租和资源依赖问题,寻求企业社会责任寻租的破解策略;培育企业的社会责任自信息揭露机制和企业社会责任动力机制;引导企业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企业战略,推进企业由战略地履行社会责任到成为自觉地“企业公民”。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社会责任中介服务,将金融、财政补贴等与社会责任相结合可能是破解企业寻租的关键因素。防止群体性社会责任缺失,弥补政府监督缺乏的关键是引入多主体的社会责任监督者。多主体的社会责任监督主体的引入将利于降低公共政策制定中影响力企业对地方性规制的俘获程度,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公众福利最大化水平。公共政策从制定到执行回归公众福利最大化,进而自下而上在国家层面实现社会责任的提升,从而在全社会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文化意识的根植。
图1 四位一体社会责任嵌套框架图
1.基于产业链互动的社会责任动力机制实现路径
社会责任治理框架是一个以企业社会责任内驱动力机制为基础,企业价值增值为核心,以企业、行业协会、政府、社会各中介机构等为主体、开放、互动的协作网络。因此,在社会责任国家推进战略体系下,需要从产业链角度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企业价值提升为目标的企业社会责任内驱动力机制。在企业内驱动力基础上,细分全产业链各阶段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程度和影响范围,通过产业链各阶段,利益相关者的互动,选择企业战略社会责任各维度。通过产业链上下游协作,以及产业间互动实现超区域空间的社会责任协同。
2.基于制度层设计的超区域社会责任协同治理实现路径
为了实现社会责任推进战略目标,在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框架内,需要结合我国区域社会责任发展现状和社会责任演进的规律,通过超区域的制度层设计,解决社会责任制度供给的缺失问题,缩小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在地理空间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隐形空间距离。具体可以通过以下策略来实现:
(1)分别从国家社会责任推进层面、区域社会责任层面、产业联盟层面设计和制定推动社会责任进程、跨产业组织、产业上下游合作、超区域合作等组织协同的制度,形成相互补充、共同推进的社会责任层级制度体系。
(2)构建具有预测功能和企业指引能力的社会责任测量和评估体系,引导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目标和方向。通过评估结果指引,实现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和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企业战略社会责任效益,推动企业价值提升。通过声誉机制、消费者市场的正向引导、调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避免市场“逆向选择”行为引发的群体性社会责任缺失行为。
3.基于社会责任文化根植的多层次治理机制实现路径
企业社会责任文化根植是国家推进社会责任战略得以实现的土壤。企业社会责任文化包括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超区域制度和组织的协同、产业链以及产业间社会责任协同的组织和制度,也包含了微观企业、社会公众等在内的文化建设等。从企业微观层次企业社会责任文化研究来看,Balch和Armstrong认为,不恰当的企业文化是铸就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重要组织因素[48]。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通过共同的企业价值、行为规范等潜移默化地影响和促进企业做出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决策;在此氛围下,员工行为也表现得更加道德。反之,在一个道德缺失的企业文化下,即使较高道德标准的员工,也可能会“近墨者黑”,接受或默认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8]。因此,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和指引中,引导企业将社会责任写入企业战略,并逐步建立和沉淀出良好的企业文化,是微观企业层社会责任的基本组织建设因素。从社会各层面来看,通过改善企业感知的产业外部社会责任认可度和社会责任道德标准认知度,进而通过产业文化环境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价值取向。从多层次主体主动参与治理、主动监督的组织建设来看,可以通过全员参与社会责任监督信息平台搭建、全社会责任监督节点匹配与连接等组织的协同,降低多主体参与社会责任治理和监督的桎梏,增加参与途径,从而形成全员参与的氛围。最后,中国社会强调的“和为贵”,强调“中庸”的文化思想,使得中国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体现出更大的包容度[8]。因此对社会责任文化和主动监督行为的引导,积极维权的正面宣传和主张,是多主体、多层次治理机制现实的一个重要的文化促进因素。在此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文化才能根植,进而更好地实现多层次社会责任治理的国家推进目标。
多层次和多主体社会责任治理机制的引入其目的在于一方面破解政府与企业合谋,降低社会责任规制的条件;另一方面提高政府监管缺位被发现的概率。具体来说包括:央地社会责任战略协同、软法与硬法协同、官员考核体系改革与协同、官员监督组织协同、多主体社会责任治理协同。
1.央地社会责任战略协同
推进多主体、多层次的社会责任治理体系,需要在切实了解官员需求,改革官员考核制度基础上,确保中央和地方社会责任战略的一致性,做到战略协同,确保中央与地方社会责任目标的一致性,减少地方政府形成地方性保护的可能。笔者认为,央地社会责任的战略协同,即围绕国家和区域未来发展战略目标形成中央和地方,企业和社会认可的社会责任治理目标。具体来说,中央和各省市,可借鉴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经验,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社会责任一体化、生态可持续发展与创新集聚”的思路,进行顶层设计。围绕已形成的经济圈和经济一体化区域,经过“自上而下”的沟通形成区域社会责任共同目标;在结合各地经济、政治治理水平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推进方案形成,切实将社会责任共治、区域生态共治、共同责任融入到区域经济发展中,实现区域的社会责任与经济的同步发展。
2.软法和硬法协同
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及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结果来看,软法虽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但对行为是具有实际影响力的行为准则[49];而企业社会责任在员工、股东、合作伙伴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与软法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在社会责任推进中可强调软法的约束力,落实软法和硬法的协同。
汤道路认为,软法的第二特征为企业行为准则和行业指导标准。各个行业协会可根据行业特点提出符合行业特色的社会责任指导准则,作为行业软法的表征。如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起草实施的《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总则及细则(2008)CSC900T》;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等11家行业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第二版)GSRI-CHINA2.0》。加强行业社会责任评价内容和清晰的功能定位的规定,行业协会才能更好地推进企业社会责任,限制行业协会自身的“自肥”行为,降低行业监督的可能性。
3.官员考核制度协同
首先在官员考核指标中引入绿色生产总值指标[15],实现官员政治晋升与传统GDP考核的“脱钩”;实现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污染指标;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电、煤(能耗)指标的“挂钩”;核定地区增长与污染、能耗的增长指标和区间,从而弱化GDP在官员晋升中的主导作用。第二,在运用统计指标的同时,引入气象指标、消协投诉、市长或省长热线投诉率等作为官员考核的关键变量,如年平均空气粉尘数,年度重度污染数、消协投诉处理率、市长热线投诉处理率、行风评价等。这样一方面增加社会公众的感知度;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统计数据的失真。第三,为避免支柱企业通过边境迁徙等方式使地方政府做出环境规制的“竞低”措施,故考核体系中应引入周边地区气象、生态等考核指标,使得区域间实现社会责任政策协同。第四,官员考核中可引入财政社会责任补偿考核指标。由第三方审计机构给出获得社会责任补偿企业社会责任改善情况的合格率。
4.官员监督组织协同
官员监督组织协同包括:跨区域社会责任体系各个地方政府官员监督、上下级官员、多主体、多层次监督主体等方面的匹配与协作。从组织结构设计层面来看,社会责任推进系统内部各级政府的结构设计需要与其他非政府组织、社会成员有效参与监督的有效结点,共同搭建官员监督的平台;从组织管理流程来看,社会责任推进系统内部各个监督主体的管理流程需要与其它组织相匹配,以形成官员监督的开放式网络;从组织文化层面来看,开放的社会责任监督文化、积极的社会责任监督氛围、沟通顺畅的官员内外部关系能够实现整个社会责任推进系统资源的优化配置。
5.多主体、多层次治理机制协同
机制协同是指社会责任治理系统内部各个组织在社会责任规则、政策和制度方面的匹配和统一,尤其是社会责任评价方法与体系方面的统一。通过组织间的制度协同能够以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不同组织的社会责任程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相对公平的评价。各级政府以及区域内主体间的政策与制度协同能够加快区域内组织间的合作速度、降低社会责任治理的交易成本,提升区域间各项经济和社会服务合作效率,使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能更加顺利地接受对方的需求。
多主体社会责任治理机制协同强调政府与企业间、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等多主体社会责任治理机制的协同。该机制的形成离不开政府通过顶层的社会责任推进制度设计,也离不开社会公众、中介组织的参与互动、以及信息传递。本文认为,在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合作治理机制构建过程中,企业的自动力和社会责任信息推进是核心。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本身便是企业的自律性和政府和社会他律性的结合。正如前文所述,政府、行业协会因各自利益诉求的差异均存在背离公众利益的可能;企业依然存在自我规制缺失的可能,因而需要企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多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有效联动[50]。多主体治理机制的有效协同以制度健全和有效机制,降低各参与渠道阻力,降低参与成本为保障。
多层次的社会责任治理强调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制度协同。多层次社会责任治理制度协同的基础在于理清各级政府的层级关系;发挥省级或跨区域整体政府“上下沟通,协同左右”的职能。在借鉴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思路和经验基础上,打破省级区域内各城市的诸侯条款,使得在地域或者经济地理上引力接近的地区率先实现经济和社会责任推进体系的地区间合作,通过解除贸易壁垒,产业趋同,污染外部性、财政的生态补偿、要素流通障碍等实现区域经济与社会责任的协同发展与区域经济集聚。在一个省域内,各政府的协调主要问题是缺乏统一的规划,产业雷同,城市之间的横向联系不够等。因此需要对城市间地方政府这一中观层面进行重视。
社会责任不尽责的背后隐匿着企业对资源的获取和感知到的企业资源的渴求。金融、信息和社会责任评级机构等相关社会责任中介组织的有效建立,对社会责任推进系统的建立和完善起到积极推动作用。通过组织协同与融合,实现社会责任推进系统内不同节点的有效连接和整个系统的优化和升级。
1.社会责任金融服务支撑社会责任推进体系
遵循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相结合、支持大项目与中小微企业相结合、促发展与转方式相结合、政策性金融与市场性相结合的原则,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金融产品,发展新型金融服务。
首先,银行业在国家层面的金融改革下深化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其次,信托业可通过创新社会责任信托产品,将社会责任评级纳入企业应用评级体系。第三,保险业应在制定长远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加强对具有社会责任高评级企业支持。第四,完善社会责任金融业态,包括扶持社会责任投资、社会责任扶持金融等。第五,以社会责任评级为基础,强化社会责任金融政策支持和导向,优化各项具有社会责任信用评级的金融服务。
2.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中介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中介服务体系就要从体制和国家层面完善社会责任推击的组织体系和社会认证机制。同时构建完善的社会责任中介服务体系需大力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社会责任指导服务中心、企业战略社会责任咨询机构、第三方这话责任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实现跨区域社会责任服务中介机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需加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同时,也要大力促进社会责任中介服务活动的社会化和产业化,制定社会责任中介服务行业标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避免中介组织被俘获的可能。
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可借鉴污染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跨区治理的经验,通过加强政府间合作和构建整体政府[51],实现跨区域的社会责任协同治理推进体系。跨区域社会责任协同治理体系的构建,关键在于构建同级地方政府间、上下级地方政府间的共同利益基础,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利益上做到理性分割。跨区域社会责任治理机制成功要求以破除行政壁垒,消除地方保护为基础,培育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企业社会责任的政治效应。在经济和社会责任规制的跨区推近中,需要以政府间的民主协作为沟通原则,以改革跨区域的官员目标考核体系为制度保障,构建整体化的政府。在此,我们可借鉴京津冀雾霾共同治理机制和小东江流域共同治理经验[52],构建包括整体政府、环保联动、区域产业合作与升级、社会基础设施共享、区域生态财政补偿机制、交界区域联合监测等的治理体系。
1.以区域产业合作与升级为经济基础
区域社会责任协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于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协同。区域经济布局根植于地区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区域产业的协同也依存与自然空间布局。因此,要想消除经济发展与污染的结构性问题,需要按照区域经济和产业集聚,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共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协同治理,也就必须依托自然环境进行区域间产业的协作。具体内容包括:根据区域内河流(地面和地下)、风向等整体自然资源和环境情况,制定区域内经济发展和社会责任协同发展规划。一方面可以避免区域内过渡竞争,重复建设等问题,引导区域产业升级,逐步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根据自然资源顺势的产业规划和选择可避免或降低跨区污染,优化清洁生产物流路径等。推进清洁生产的区域协作。在组织区域清洁生产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及环境,根据产业特点及物料的流向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各行业在资源利用上的互补性,一种行业的废物可以用作另一种行业的原材料,蒸汽、水等在不同行业间的梯级利用。在这些行业的空间布局上相对集中,以使它们之间的废物利用和资源梯级利用在经济上可行。
2.社会责任规制统一、联动治理为手段
首先需要对区域内各自为政的社会责任相关规制进行清理,统一社会责任规制,以及执行标准。其次,建立社会责任联动治理体系。具体来说,社会责任联动治理,包括:(1)通过水污染、空气污染等环保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生态共同治理的平台和沟通机制;(2)增设交界区域环境联合监测点,包括对交界水域,空气等监测数据,结合区域水域和风向等数据建立污染源 走势区域污染防治数据库;(3)以环保监测数据为基础,构建生态保护和共同治理数据库,定期报告区域物种、污染等生态数据,并形成环境分析与经济规划报告。
3.以污染付费和财政社会责任补偿为保障
第一层次以“谁污染谁付费”为基础,通过污染排放权拍卖和污染排放收费机制,限制污染企业负外部性;促进企业清洁生产方式的升级。第二层通过生态双向补偿和财政横向补偿方式,通过区域财政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以交界区域环境监测数据为基础进行跨区域财政生态补偿[52];第三层次构建财政生态补偿的产业扶持政策。通过财政和税收分类管理,财政资金补偿,优先扶持清洁产业和社会责任优先评级产业等,改造、升级、优化现有区域产业结构,提升区域社会责任水平,实现经济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协同发展。
4.以平台搭建为后盾
平台搭建包括区域社会责任项目与相关产业信息网络构建和社会责任监督平台两方面。一方面通过社会责任产业和项目平台,构建区域社会责任项目、污染和环境保护政策、信息的互通机制。利于企业解读环境信息、区域社会责任规则、政策、最新执行标准和执行历程;另一方面通过项目交互平台,可开展清洁生产项目交流协作;最新成果和项目展示,新技术应用,项目洽谈等;平台中积极引入中介和社会责任认证服务窗口,以带动区域内社会责任投融资、社会责任企业资质互认、环保技术应用等多层面的广泛协作。第二个平台在于搭建社会责任监督体系平台,对社会责任企业资质认证、财政生态补偿、污染处罚、行业性标准制定、行业群体性社会责任缺失的监督、处罚得合理性、公允性进行监督。
1.促进行业协会改制与行业协会成长
行业的官方性质、所具有的规制制定能力差异等使得行业协会在作为行业利益代表和影响力企业利益组织合法化代表间摇摆。因此,推进行业协会的改制与行业协会成长,是行业协会真正实现沟通和代表职能的关键。也就是通过行业协会来促进企业与政府间在企业社会责任政策条例、矛盾纠纷方面的沟通协调,实现企业与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的有效沟通和相互协作。最后,行业协会应发挥监督职能,通过制定更加符合行业特点的监管条例和对行业内企业进行事先和细致的监管,实现对企业进行更加有效和具体的监督,弥补国家监督广泛性和盲目性的缺陷[53]。
2.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分行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揭露指引
陈佳贵等主编连续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蓝皮书)2009-2016》指出,我国公司对社会责任信息揭露积极性和揭露质量虽逐年提高,但在整体揭露质量上并不高。存在这种现象的可能原因:一是按照沪深两市社会责任信息揭露指引,上市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揭露为自愿揭露信息,因此各家公司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二是各上市公司并不清楚如何揭露,如何更好的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更能全面准确的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各个行业的特殊社会责任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引》《中国社会科学院行业社会责任编制指南》编辑中国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编制指引,从政府责任、员工责任、环境责任、股东责任、商业伙伴责任、消费者责任、社区责任等7个方面详细列出各行业企业需要揭露的条目,论述方式,揭露程度,特别是需要说明如何详细揭露行业特殊社会责任信息。从针对行业协会与商业伙伴责任公布比较薄弱的问题来看,行业协会更应该从行业全产业链角度,梳理企业上下游企业间的问题,攥写行业商业伙伴责任条目,规制行业企业商业伙伴责任,避免行业内大企业的恶意竞争和挤兑。
3.行业协会和研究中心牵头企业社会责任年会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经济逐步步入结构性调整时期,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为企业内涵式发展、企业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2009年起,南方周末开始发起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年会,并分别对国有、民营和跨国三大类公司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调研和评价。但从获奖项目来看,评选企业标准更多是倾向于捐赠、扶贫和企业创新以及公益项目。而企业获奖后难以在资本市场上得以有效反馈,普通投资者和消费者也难以解读其信息,因此需要分行业召开企业社会责任年会,邀请科研院所以及研究人员参与年会,共同探讨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新项目,新动态,新趋势。通过大会宣讲,提高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更准确地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动态;通过年会,社会责任评奖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企业主动揭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主动性。
4.行业协会和专业研究机构引导企业战略履行社会责任
就中国上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来看,绝大多数企业对社会责任认知仅停留在慈善和捐赠阶段;企业积极捐助的同时环境污染、质量安全、员工生产安全等不道德社会责任行为频发。企业将社会责任简单等同慈善捐赠等经营成本。因此,通过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引导,理清企业竞争的本质和关键资源,探讨战略型社会责任观指导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边界,指导上市企业战略地选择社会责任项目,使得社会责任的维度和方式与企业战略保持一致,促使企业在做好事的同时也能履行得好社会责任。换句话说,就是通过行业协会指引,可以通过战略履行社会责任以促进股东责任的实现。
企业自动力是企业嵌入社会责任嵌套框架最核心部分,因为企业的主动嵌入和参与是整个机制有效运作的基础。企业社会责任动力机制与社会责任自信息揭露为两个相辅相成的机制。事实上,企业自动力的推进和社会责任自信息的揭露就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和参与的过程;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互动频率越强,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联系也就越紧密。基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缺失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动力机制与自信息揭露需要以国家法律法规等硬法为保障,加重不道德企业行为的处罚程度,提高政府和行业监管的力度,提高不道德行为发现的概率。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将外部法律约束内化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部动力机制。
如前文所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甚至行业群体性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在于企业利益的获取、感知到的行业竞争实质。因此,无论企业战略履行社会责任的目的在于攫取企业发展的关键资源,还是进而改变企业的竞争优势,或者说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在于维持企业生存,均不能否认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其前提条件在于将企业视为“有限理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 “企业公民”。文章建议引导企业战略履行社会责任需要合理界定企业与政府的利益,保障企业的“成本和收益”为前提[5];在多主体监督和政策引导下,改善企业竞争的环境,通过财政生态补贴、社会责任等级认证,使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获得公正的回报;通过财政补贴等引导和培养消费者对高质量、高环保标准产品市场的需求,重塑消费者市场,降低消费者市场逆向选择行为;通过声誉机制将社会责任维度和具体内容融入企业经营项目,并将社会责任转变为与社会互惠和持续发展为基础的利润源泉。
2004年后,中国政府确立了和谐社会发展目标,而在“十三五规划”中再次明确树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中央政府希望通过有效的政策指引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进程。事实上,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缺陷,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并非偶发。近年来,企业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不仅局限于单个企业,而呈现出行业式、产业链式社会责任的缺失。相对于单个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群体性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危害性更强。因此,构建一个多层次、多主体的社会广泛参与、企业具有强内驱动力的治理框架,是实现这一发展目标的有效尝试。文章在深入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原因基础上,以政府、社会、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各自的需求为基础,构建一个由政府、社会、行业协会与企业“四位一体”的企业社会责任嵌套治理框架。文章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社会责任战略协同;跨区域、绿色官员考核机制协同、软法和硬法协同;社会责任中介组织的构建;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分行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揭露指引;行业协会和专业研究机构引导等可以有效促进企业战略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