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海东
众所周知,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创新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大约60%以上的专利发明、70%以上的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小微企业实现的,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对创新成果转化的贡献率高达80%。然而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加快,加上科技行业瞬息万变、更新换代快的特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日益迫切,基于传统金融视角给出的解决方案短时间难以奏效。随着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横空出世以及近几年的迅猛发展,笔者认为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电商等非传统金融机构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移动支付、搜索引擎、云计算、大数据和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和手段,介入金融领域,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谢平(2012)是国内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学者,其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步伐的加快,传统大中型企业的业务往往需要转型升级。同时,过去商业银行在大型客户上的激烈竞争导致其潜在市场逐渐丧失,业务潜力越来越小。反观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其主要从事高科技研发,加上其本身“船小好调头”,所以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尤其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利率市场化的基本完成,科技型小微企业能够寻求符合自身风险水平的资金价格,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均衡发展。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企业的信息透明度往往与其规模呈正比。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其规模小、信息搜集难度大,所以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相较于大中型企业要严重得多。如今,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可以很好解决这一问题。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搜集小微企业在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社交网络上的信息,再加上海关、税务、电力数据,进而对这些数据的挖掘与分析,得到的结果往往比企业自己发布的信息更具可信度。同时,由于互联网的传播速度较快,一旦发生违约,企业的形象与评级会迅速恶化,无形中提升了企业的违约成本。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在缺乏抵押物的情况下有效降低信贷风险。
一方面,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实现点对点的连接,从而绕开金融中介,降低融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科技行业的瞬息万变,更新周期快,加上小微企业自身规模较小,所以其信贷需求往往呈现频率高、数量小的特点。而传统金融机构由于其在贷款程序、抵押物等方面要求严格,因此放款速度较慢。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其对于信息的处理快捷,业务审批更为简单,因此放款速度较快。往往在银行需要几周甚至几个月的款项,借助互联网金融可能一天之内就能获得贷款,实现了资金利用的帕累托改进。
P2P(Peer to Peer)即点对点的借贷模式,国内也称为人人贷,主要指借贷对象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完成信息匹配,进而完成资金的借贷。由于P2P模式中的中介仅仅为交易提供信息匹配和工具服务,因而费用低廉,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P2P在国内一经推出便受到极大的关注,截至2017年底,正常营运的P2P平台数量达到1931家,P2P行业贷款余额为12245.87亿元,相比2016年底上升了50%。2017年P2P网贷行业成交量为28048.49亿元,同比增长35.9%。随着平台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强,行业将清理一大批资质、能力不行,运营不规范的平台,之后将会迎来一个合规发展的时代。
众筹(crowd funding)也叫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在互联网金融中,众筹主要指资金的需求方借助网络平台为其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投资少量金额以支持发起人,等到项目完成时获得回报。虽然众筹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但其发展潜力巨大。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有209家,众筹行业全年共成功筹资220.25亿元,历史累计成功筹资金额达584.20亿元。2017年7月21日,国务院印发《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电商网贷模式主要指电商企业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通过对客户在其平台上积累的信用情况、交易行为等海量数据进行分析与挖掘,并据此给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小额信贷。
数据显示,仅2017年上半年阿里小贷的营业收入便达到39.7亿元,较2016年度的38.6亿元增加了约1亿元;净利润为26.44亿元,较2016年末增加了约7亿元,增幅为37.4%。净利润高于14家上市银行。这充分显示了电商网贷的生命力。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已经度过了野蛮生长的阶段,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人们对其认识的不断深化,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更加规范高效。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力:
互联网金融一经问世,来自传统金融的质疑和批评便从未停止。虽然政府明确表示不会取缔,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更加明确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比如,北京海淀区政府就曾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对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风险补贴和业务增量补贴,同时对获得资金支持且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相关企业给予补贴,这种做法符合互联网企业与小微企业的双重利益,值得参考。
由于人们认识的不足加上监管的不及时,互联网金融一度野蛮生长,但将互联网金融完全抹杀是不对的。我们要处理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用“互联网思维”监管互联网金融。首先要守住资金安全、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一视同仁;其次要完善互联网金融准入标准、风险承担和风险控制要求,确保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质量,坚决避免打着互联网旗号圈钱的平台;最后,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弥补监管空白,形成覆盖面广、运作高效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信用体系。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仅仅依靠企业在平台上积累的一些历史数据,这对于科学评价企业的信用远远不够。因此,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实现征信信息共享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至关重要。首先,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公司积累的海量数据信息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制定统一的小微企业信息征集数据口径,建立适用于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评审机制;其次,可以尝试让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入央行的征信平台,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形成央行征信系统和互联网征信系统的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最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监管,健全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快速、共享”的特点,实现小微企业征信信息的交流、共享,提高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