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受伤能否向抓贼者索赔

2018-09-06 16:45
新传奇 2018年38期
关键词:电瓶林某一楼

2016年3月19日,在南京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的楼梯下方,骆某盗窃一个电瓶和一个废旧水龙头,被回家的物主钱某发现。骆某迅速向通往一楼的楼梯逃窜,钱某大喊 “抓小偷”。

骆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楼的楼梯口时,钱某的丈夫林某和邻居陈某正在聊天,一把将他拦下。

而邻居涂某也听到喊抓小偷的声音,赶来帮忙。

在这过程中,骆某激烈反抗,最终三人合力将他按倒并控制在地上。

报警后,民警将他带至派出所调查。询问中,骆某对当天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2016年3月20日,骆某来到医院进行治疗,他称“外伤后腰痛一天”。

经医院诊断,骆某的第2至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骆某认为他受伤是因为钱某、林某、陈某、涂某四人殴打所致,向他们索赔遭到拒绝,于是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因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4万余元。

钱某和林某夫妻俩辩称,骆某所述与事实不符,他们主观并无伤害原告的故意,只是出于抓小偷的正当动机,是正当防卫。

而两位邻居则辩称,他们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其中一个是林某和钱某制止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对骆某的伤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案发时,骆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电瓶是林某和钱某二人所有,公民的财产受到侵犯时,法律赋予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因此,法院认为,林某和钱某在制止骆某过程中系正当防卫,防卫中未有过当行为,对骆某的伤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涂某和陈某制止骆某的行为是否系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对骆某伤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涂某和陈某制服骆某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对骆某伤后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骆某的訴讼请求。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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