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55亿,占总人口的17.8%。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强老龄人口司法保护工作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必然面临的时代课题。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两高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法规,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形成了实体处置上立足主责主业、程序设计上坚持及时有效、制度设计上体现人文关怀、问题处理上强化沟通协作等有效经验,搭建了实体处置、程序优化和人文关怀为基本框架的老年人检察保护工作体系。但相关问题也客观存在,本文以上海市嘉定区涉老案件工作机制为例,结合332起涉老刑事案件,以及若干控告申诉、民行案件,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涉老案件情况和机制进行探讨。
检察机关办理的涉老年人案件,实践中常简称涉老案件,指检察机关在履行侦查监督、诉讼、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法定职责时所办理的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申诉人等相关当事人为年满60周岁公民的案件。
目前,老年人犯罪数量、类型正在不断增加。首先,老年人犯罪类型单一总体状况并未改变,但具体犯罪类型、类型之间的结构对比却发生了变化。很长时间里老年人犯罪类型以财产型犯罪、暴力侵害型犯罪、性犯罪为主。笔者通过在北大法宝检索“老年人犯罪”,获得107起经典案例和208起普通案例。暴力型犯罪共106起,占案件总数的33.54%,其中故意伤害75起,故意杀人30起;财产性犯罪65起,占比20.6%,其中诈骗28起;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等扰乱公共秩序型犯罪28起,占比8%。老年人犯罪类型结构有演变为以暴力侵害型犯罪、财产型犯罪、扰乱公共秩序型犯罪为主的趋势。
其次,几类犯罪现象突出。第一,滥伐林木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突出。208起普通涉老案例中,涉毒品犯罪22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9起。滥伐林木7起。第二,因土地赔偿和信访需求未得到满足而引发的老年人犯罪频繁出现。如山东曹某某寻衅滋事案(因被告人要求的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未得到解决),四川遂宁杨某故意杀人案(因房屋拆迁时面积赔偿未达到被告人要求)等。 最后,从犯罪原因、主从地位、后果、手段等角度看老年人犯罪人身危险性较低。
而根据107起经典案例分析,发现老年犯罪还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老年人犯罪多因家庭琐事、邻里口角纠纷以及动迁赔偿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在107例经典老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比最多的49起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案件,因家庭琐事纠纷20起,因邻里纠纷10起。第二,老年人犯罪多激情犯罪和单独犯罪。在107起老年人犯罪案件中,激情犯罪63例,占总数的58.8%;由于多激情犯罪,缺少事前预谋,因此较少共同犯罪,单独犯罪65例,占总数的60.7%;而在少数的共同犯罪中,除贪污、受贿犯罪外,多居于从犯地位。第三,从犯罪后果上看,老年人犯罪多为轻微犯罪。107起案件中,27起适用缓刑,5起免予刑事处罚,12起刑期在一年左右,24起在10年以下。第四,老年人犯罪手段比较简单,这为检察机关快速办理老年人案件提供了客观条件。由于罪行较轻,其逃匿可能性较小,这又为限制老年人犯罪羁押性措施的采用提供了条件。针对老年人案件办理程序的迅速和简化,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供了依据。
总体看,相关机制框架虽搭建完成,但未能有效運作。其次实体处置、程序公正、人文关怀、沟通协作四方面发展不平衡,人文关怀成效突出,但实体处置和程序优化等“硬骨头”则成效甚微。最后检察机关办理涉老年人案件缺乏针对性和专业队伍等,未能形成保护合力。
根据老龄办、两高《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综合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
贯彻宽严相济原则成效及其局限。首先,对“老年人犯罪”的定义把握并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多将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七十五周岁,作为认定为老年人犯罪的标准。在107起老年人犯罪中,其中79起认定为老年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余25起案件,除一起辩护人谎报年龄外,法院多以“嫌疑人未满七十五周岁,现行刑事法律对该年龄段的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或者从轻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依据,未采纳从宽处罚的意见。其次,当被告人年龄不足七十五周岁时,有关被告人系老年人犯罪的抗辩理由多由其辩护人在二审阶段提出,检察机关在保护六十周岁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老年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上存在缺位。最后,宽严相济标准把握上较为主观且单一,如年龄、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精神状况是主要参考因素,这导致造成量刑上的不平衡。老年人暴力犯罪多因家庭琐事和邻里纠纷,除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极其恶劣情况,考虑到家庭和谐,法庭判决弹性较大,从实刑到缓刑都存在。但在老年人破坏社会经济以及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由于存在明确的量刑数额标准,弹性则明显不足。如陕西韩某(72周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中,被告人辩称: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是其过世的妹妹留下的;其仅给谢某贩卖过一次毒品,给王某某贩卖过两次毒品;其年龄过大,没有生活来源,为了扶养无父无母的未成年孙子而贩卖毒品,故请求从轻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对比有期徒刑十五年的河南许昌连某故意杀人案(邻里因下棋发生口角杀人,被告人63周岁),其量刑上的确存在失衡。
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及其局限。檢察机关办理老年案件建立以诉讼监督为主体,监所监督为常态,控申监督为重点,民行监督为抓手的检察监督体系,通过沟通协调、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对相关单位、机关、主体进行监督。如嘉定区办理的发还村民“吴某贪污案”扣押的涉案大病救助款。嘉定区在实践工作中创新监所监督管理制度,关注涉罪老年人身体状况,将其身体状况报告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老年在押人员进行档案管理和定时羁押必要性审查,形成评估情况报告,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对监管机关羁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每天开展入所检察,涉及老年人的给予重点关注,并通知巡察检察官,保障在押老年人合法权益。
首先,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内部监督分工实际已经较为明确,存在的问题是监督手段较少,约束力不足。除诉讼手段外,检察机关主要依靠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沟通协调三种手段。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通知书约束力较小,沟通协调在实践中使用较多。一方面,随着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强化和铺开,案件必然增多,而案多人少,影响办案效率;另一方面沟通协调举措过于弱化。
其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一项与刑事羁押替代措施相结合,衔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制度的一项对捕后继续羁押条件有无进行审查的制度。第一,当前法律制度仅就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被羁押人规定可以对其进行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第二,在实践中,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标准较为单一,把握较难准确,处理较为机械。如以年龄是否年满75周岁为衡量依据。第三,实践中对变更羁押措施较为谨慎。一方面是由于上述法律的限制;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危险性评估条件不足。
办理涉老案件程序设计上坚持及时有效。一是秉持快速办理原则,二是及时把握办案中主要因素的变更,三是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适用办案程序。其困境如下:首先,由于缺乏制度支撑,检察机关快速办理涉老年人案件只能通过“优先办理”“迅速办理”等人为调整来实现,有效性很难保障。其次,及时把握羁押必要性因素的变更,掌握老年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和思想动态,切实维护其合法权利。问题是对在押老年人身体状况反应灵敏,对其危险性的把握则较为迟钝。
嘉定区检察院办理涉老案件人文关怀工作较为突出。首先加强涉案老年人医疗保障,关注老年人身体状况。其次加强释法说理,嘉定区检察院创新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委会专员接访;聘请调解经验丰富,熟悉动迁、社保政策及本地风俗退休基层信访干部参与接访,聘请资深律师作为社会第三方。再次完善硬件设施,启用远程视频接访,帮助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优化接待场所配置,接待场所长期配备血压计,防暑降温等用品。最后,探索“合适成年人”制度。通知老年人成年子女到场或第三方律师到场,解决释法难度大的问题。此外,多角度关护,主动走访,为经济困难老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