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德文
在农业税费征收时期,有一句话叫做“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非常形象地概括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可贵的是,这一健康的公共精神,并不仅仅是口号,也与乡村治理实践相结合,具有制度保障。
农村税费改革及免税以后,农民负担减轻了。但另一方面,随着国家承担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职能,农村集体“虚化”现象越来越明显,绝大多数农村集体不再承担土地调整、共同生产等职能,农民合作也因之无力。久而久之,很多农民有了一个错觉,以为农村公共事业都属于“国家的事”。
这些年来,党和政府重新强调群众路线在国家治理中的中心工作,密切了广大干部与群众之间关系。不过,群众工作是一个矛盾的结合体,既要强调走近群众、关心群众,又要组织群众、宣传群众,还要教育群众。在基层工作中,应该肯定基层干部在关心群众中的努力,但客观而言,组织、宣传,尤其是教育群众的工作做得还不够。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大量群众工作被当作行政任务来对待,以结果论英雄。比如,扶贫的核心本应是“扶贫先扶志”,要充分创造条件,发动群众让其自主脱贫。但在实践过程中,许多地方党委政府都对脱贫攻坚工作设定了时间表,并将脱贫任务量化到人、责任到人,使之变成为一项紧急迫切的任务。一些基层党委政府和扶贫干部为了完成任务,放弃漫长而艰难的群众工作,转而以“资源漫灌”的办法让群众脱贫。简单说来,当前的农村工作往往只开展了行政动员,并未真正进行群众动员,导致“政府动而农民不动”的现象。
培育农民的公共精神并非无路可循。一是要充分重视集体在理顺国家与农民关系中的基础作用。在农村,“集体”和集体主义是培育公共精神的重要载体。“集体”并非一个抽象的存在,而是与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密切联系。在笔者的调研经验中,凡是集体经济保留完好,仍在实施土地调整的村庄,农民的公共精神保留得就好。原因是,集体成员可以在集体内部算“平衡账”,人们的相对平衡权利义务关系因可见、可期、可约束而可行。
二是要激活群众工作方法。客观而言,农村传统的村落共同体正在走向解体,地方性规范很难再约束越轨者。而依靠行政和法律“压服”,不仅成本高,且难以持续。唯有通过群众工作中的“说服”方法,做通农民的思想工作,使之真正成为理解国家精神和集体主义的政治主体。
三是要正确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某种意义上,在农村工作中,农村社会的法治化比政府治理法治化更为根本,也更加任重道远。在法治社会中,农民的正当权益应该受到保护,但“无公德的个人”现象也需得到有效规制。▲
(作者是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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