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开车为何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8-09-04 02:53颜梅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4期
关键词:共犯赵先生醉酒

颜梅生

“法院是不是弄错了,事发时我根本不在车上,更不用说驾车,怎么也认定我构成危险驾驶罪?”作为法官,现实中不时能听到类似的质疑。难道真的是法院错了吗?非也!

车主放任他人超载 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李芳芳开办一所幼儿园,聘请肖某为校车司机。2017年6月13日下午,因为急需赶去参加好友聚会,肖某将本应分三趟送回家的学生,全部挤在了一车,使核定载人数17人校车硬生生地塞了49人。而李芳芳不仅对此熟视无睹,甚至还帮助抱孩子上车。让李芳芳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肖某被交警逮着后,自己也被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处以刑罚。“超载和驾车都不是我,凭什么判我的刑?”李芳芳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却是维持原判。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處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虽然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驾驶员,但并不排除机动车所有人成为共犯。正因为本案第三项吻合,而李芳芳“助纣为虐”,决定了其罪有应得。

管理人向醉酒者供车 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2017年7月24日中午,已经醉醺醺的李某突然接到妻子电话,说要其赶紧去车站接一下父母。李某当即要求一同吃喝的周婷婷提供小车,因为周婷婷是一家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管理着5辆小车,而公司就在酒店隔壁。周婷婷毫不犹豫地交出了钥匙。岂料,李某很快被交警查获,且被确认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43mg/100mL。更让周婷婷意想不到的是,自己和李某一样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处以刑罚。“我怎么也会构成犯罪?”手持判决书,周婷婷仍是一脸疑惑。

【点评】周婷婷确已和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即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共犯即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周婷婷作为公司车辆的管理者,负有妥善保管车辆,保证车辆不被非法使用的义务,而其明知李某已经醉酒,明知醉酒驾车为法律所禁止,明知醉酒驾车将会给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从而危害公共安全,明知醉酒驾车构成犯罪,却置若罔闻,仍然将车交给李某驾驶,为李某醉酒驾驶提供犯罪工具,主观上具有放任李某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对李某的醉酒驾驶负有直接责任,而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疑与李某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

教练听任学员追逐 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2017年8月23日,是驾校学员刘某到驾校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第一天。教练赵先生明知刘某完全不会驾驶,却允许其开车上路练习。而刘某越开越快,甚至与道路上的多辆机动车互相追逐竞驶。赵先生虽然坐在一旁,但始终没有要求刘某减速行驶。两个月后,刘某因为危险驾驶罪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令赵先生始料不及的是,自己也因此受到了“株连”,即被法院以同样的罪名处以刑罚。“真没想到对学员不管教也能构成犯罪!”赵先生悔恨不已。

【点评】赵先生的确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学员必须在教练的随车指导下才能驾驶教练车,教练对教练车拥有实际的驾控权力,故教练作为教练车的驾驶主体,对教练车的安全行驶负有直接的保障义务,如果其不履行监管责任,放纵机动车驾驶者的危险驾驶行为,无疑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本案中,赵先生作为教练,同样理应通过积极的行为遵循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引导、监督学员规范驾驶,其不作为行为,客观上对刘某的作为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主观上也有片面的犯罪故意,这种以不作为方式参与他人作为犯罪的情形,实际上就是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不作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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