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治理法治化探析

2018-09-03 03:47祝茂嫣
智富时代 2018年7期
关键词: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法律责任

祝茂嫣

【摘 要】近几年,校园暴力案件屡见报端,一度引起社会热议。校园中充斥着的暴力欺凌行为,也刺激着每一个学生和家长的神经,而我国在针对校园暴力犯罪的法律上却是严重缺位的。本文首先分析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在法制上存在的不足,通过对比我国在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同的法律规制与美国制度的不同,最后针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治理法制化提出相关的意见和意见,以期能够减少和避免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

【关键词】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法律责任

校园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家长和学生对于学校的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校园内的人身安全。但即便是这样最基本的安全要求,一直以来也是得不到完全的保障。据统计发现,就目前为止,我国拥有接近七分之一的人口都是在校的未成年人。假设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最低的校园歧视发生比率也就是百分之二十来核算,在我国受到过校园欺凌,或者说是正在经历校园暴力的学生数量,也是达到了千万这样一个庞大的数字。而如今,网络信息便利之后,校园暴力事件也是屡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刺激着社会各阶层对于校园暴力日益增长和情节愈渐恶劣这一情况的关注和讨论,并且形成了急需寻求可以有效治理这样的案件发生的社会问题。

一、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治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部门认知不足

认知不足并不单纯是指在校学生的认知不足,也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没有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这样的事件进行充分调查,甚至也没有在相关的法律政策中有明确应对该类时间的规定。对于如何才确实属于校园暴力,也是缺乏统一的认知标准的。学校对该类事件的认知不足,导致许多的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已经形成了,但是校方和教师都没有过重视,他们甚至认为只是学生们之间的正常相处打闹,从而缺乏对这些施暴学生的教育管制,也没有对正在遭受校园暴力欺凌的学生加以保护,并进行合情合理的帮助和开导。相关部门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认知不够,可想而知,也会导致学生对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没有正确的认识,甚至有不少学生会在施行了暴力和欺凌之后,仍然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无人管束以至于校园欺凌愈演愈烈,最终酿成大错。

(二)法制惩戒过轻

我国的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法制惩戒力度也过轻,一方面,施暴方家长、施暴学生以及校方,认为学生之间的矛盾和打闹并不会造成什么样严重的后果,为维护学生和校方的名誉,往往都会选择同受害学生和家长进行调节,给予施暴方的惩戒,通常也是教育批评等,觉得点到即可。而另一方面,《刑法》中在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其是十四周岁以下的孩子,在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却不能以刑事犯罪来进行判罚,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行为上的纵容,客观上使得这些未成年人生出肆意妄为心理。这样的法律规定虽然说是保护了未成年人,可在另一层面上,使得受害方得不到公平公正,甚至给了未达刑事判刑年龄的未成年人一种借机作案的机会。对其惩罚也只不过是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强约束教育,这样的惩处措施,实在是难以有效的减少改善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情况[1]。

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认知的模糊和缺失,直接导致了有效控制事件发生的先机错失,而事件造成严重后果之后,惩罚力度的较轻纵容校园暴力和欺凌一再发生。可以说,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屡次发生,是立法的缺失和法治化治理手段不足所共同导致的。

二、我国关于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同的法律规制与美国的对比

同样作为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现象严重的美国,却有着十分清晰的法律界定。美国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认为,暴力是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不管是哪个年龄阶段的公民,暴力事件都可能会发生,而遭到暴力后的人,在身体、精神和情感健康都会受到一定伤害。所以在美国,不管是在政府,教育机构,疾病控制和预防机构,校方,还是家长,都对校园暴力事件有着明确的认知和判断,也同样把阻止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作为他們的义务。美国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明确将下列该区域规划为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校内任何地方,以及学生上下课的途中发生的暴力行为。而校园暴力行为则包括恐吓、欺凌、推攘、挤压等暴力行为以及有组织有团伙的进行施暴、袭击乃至谋杀[2]。

而我国的司法机构和教育机构却并没有像美国这样,将空间范围和行为进行统一的划分归类,甚至在该类事件的调查方面,也是缺乏力度。美国的司法机构却在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调查上,总是不遗余力。他们会据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国家伤害预防和控制中心暴力预防科的统计,进行详细到人群,地点,案件和比例的对比和划分。但由于美国人种歧视严重和枪支合法化所导致的枪支泛滥,以至于美国校园暴力案件中,枪杀案,谋杀案也总是高过其他国家许多,使得美国的在校学生的生命安全经常处在备受威胁的情况下。

因为校园暴力的形式和性质的不同,所以导致了中美两国的司法机构在针对这样的案件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差异,这样的情况是必然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我国的司法机构,教育机构如果能够从美国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明确规定和详细有力的调查中,学习其谨慎对待的态度,那么对于我国在处理相关事件时,必定有所益处,也能更好的遏制该类事件的发生频率。

三、针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所提出的法治化治理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

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对校园暴力界定的不足,社会急切需要一个可以明确界定校园暴力的和校园欺凌的标准,并且直接将其归类为违法行为。而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也是有很多共同点的,比如,受害者是在校未成年的学生,而施暴者都是有主观上的,去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有过一次,或者多次对受害者施行身心上的伤害。而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校园暴力是指,用暴力手段,对受害者进行身体伤害,最终也会导致受害人在精神和身体方面遭受到双重打击。而校园欺凌则更多的是指一些所谓的在学校拥有“势力”的人,利用自身“优势”不断地胁迫打击受害者,给受害者带来痛苦,甚至意图控制受害者,恐吓,威胁,羞辱和骚扰等一系列行为,通常这样的行为都是具有隐蔽性的。而我国在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这两者上,应该如美国一般的列举的方式和明确规定,来进行立法。

(二)加强法律法规惩处力度

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中的施暴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施暴者如果在主观上是有故意去伤害他人的意图,并且确实实施相关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生理或者心理上的伤害,根据法律规定,需对受害者给予经济与精神上合理合法的补偿。而刑事责任方面,因为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仍然在执行中,尤其是针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更是从轻处罚,很难实行对其的刑事责任追究,连治安拘留都无法做到。因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重教育轻刑罚的方式,所以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事件几乎没有任何震慑的作用,在这点上也是需要尽快进行法律修订的。如果继续坚持这种以教育为重的原则来对待此类事件,那么将无法实现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发展趋势的改善和遏制。而借由西方国家的治理经验来看,明确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的刑事责任,加强对这类事件的惩处力度,是维护校园秩序,有效保障校园学生安全的必要手段。

(三)细化校园安全法治教育

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正常都是发生在同学与同学之间,受害者和施暴者很有可能都是未成年人,所以一切的教育和管理,都要以安全为前提。校方在进行该类事件的处理时,一定要以教育为主,惩戒只能作为一种备用手段。要把干涉防预这样的事件发生作为主要办法,追究责任为辅。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在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这样的法治教育上十分不重视,并且虽然说是以校园安全法治教育为名,却根本不涉及这方面的知识。对此,我们更应该加强对这样的安全法治教育的宣传,要进行详细完整的教育和细致易行的讲解。而对那些已经遭受或者正在遭受校园暴力的学生,也应该鼓励他要勇敢的说出实情,尽早的解决这样的事情,而不是沉默的接受一切暴力欺凌行为[3]。

(四)建设安全法制化的校园体系

学生处在校园内时,校园内的安保人员也同样是有责任对在校内的学生人生安全进行负责。就目前而言,國内校园里的安全防卫体系尚且不健全,没有统一的规划,缺少关于校园内安全问题的法制教育。大多数学校里的安保人员只针对校园财产物资进行安全保障,对学生的人生安全却有所疏忽。建立健全安全法制化的校园体系,也要对校园内的安全保卫人员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培训,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发生,要做到及时的信息通报和安全档案的登记。在校园外发生的学生暴力事件,也要以警察行政执法为主,协调校园内的安保工作人员,对此类事件进行配合工作,定期对暴力事件易发高发地点进行巡查,并且及时进行制止。

(五)明确学校的法定义务

由于法律上针对校方在反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义务上的规定,过于松散和模糊,以至于校方在执行起这类义务时,总是抱有懈怠的心理,对于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管理也时常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这也使得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事件总是不断发生。因此,我们也应该将校方在这类事件上的法定义务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而对校方松散管理,甚至是在此类事件中不及时进行干涉预防的行为,同样要进行明确的处罚。督促校方在反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上,保持重视和谨慎对待的态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这也说明了社会对在校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视程度。校园暴力的遏制和改善也是需要司法、教育部门,社会,学校以及学生家长共同努力,从进一步明确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界定,加强法律法规惩处力度,细化校园安全法治教育,建设安全法制化的校园体系,明确学校的法定义务等方面进行改善,为在校未成年人营造出更安全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高欣.中国校园暴力在升级[N].法治周末,2013-10-29.

[2]沈亮,杜国强,冉容,等.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J]. 中国应急管理, 2016 (6): 25-26.

[3]陈荣鹏,方海涛.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5 (6): 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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