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政府环保职能路径探析

2018-09-03 03:50崔媛媛
神州·下旬刊 2018年8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责任环境

摘要:地方政府是环境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者、经济运行对环境影响的监管者、也是环境社会治理的主导者和环保产业发展的推动者。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了满足人民对于美好环境的需求,为了推动新时代的绿色发展,我们必须要通过完善法定责任、建立利益诱导、加强财政保障和构建激励机制等多种途径来确立和加强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好美丽中国。

关键词:地方政府;生态文明;环境保护;路径

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已然成为党和人民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从人类文明进步来讲,生态文明建设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障。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也已然转变为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内在地包含了对于美好环境的追求。因此,探求通过哪些路径,保护好生态环境,建设好美丽中国是当前具有重要意义的议题。

一、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中要注重对权利主体的利益引导,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定责任

首先我们应该将政府看成一个具有利益诉求的“经济人”。有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地方政府官员把当地经济发展放在首要位置,而较少考虑对企业进行环境监管。环保局在与同级的其他政府部门争夺预算资源中,往往处于弱势,从而使环境监管执法举步维艰,所以对于依法履行环境职责,事实上也是动力不足。因此,我们必须要完善法律制度,综合运用多种经济学理论工具。并且选择恰当的激励因素与方式,限制政府“经济人”行为的消极效应,最大限度地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使外部效应内部化,使环境责任实现成为地方政府的自觉行为。

二、完善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约束,实行国家环保部对地方环保部门的垂直管理

就组织上来说,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不同地方政府行政区域之间协调不畅,是当前环境责任实现方面的一个突出问题。只有努力消除现阶段部门职能交叉,互相挚肘的管理体制弊端,才能保证地方政府将环保前置,提高环保部门的权威性、统一性,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在执行层面,保障环境事务还需要达成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的清晰统一、各有分工,要求地方政府各部门,不同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统一协调,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协调机制。所以得使环保部门有一定的威信,而且要由一套完整的协调机制加以保障,从而避免决策执行过程中的扯皮与推诿现象,同时加强区域间协作管理。在监管方面,加强环保监查,实行事务公开。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负责人政绩考核体系。重视绿色GDP衡量标准,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将环保工作落到实处,推动产业升级,大力支持第三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使经济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必须增强财政保障,加大中央支持力度

从财政方面来说,当前我国地方财政已经成为履行政府对内职能的重要支出者。有关资料显示,近几年地方政府在农林水事务、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城乡社区事务,以及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方面的支出比重非常高。[5]但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却没有获得中央财政的充分支持,尤其在环保方面投入非常不够。所以我们现在必须要构建一套规范的公共服务提供保障机制,理顺政府间的财政体制关系,加大中央政府财政支出,投入更多的环境保护资金,探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还应改革财税体制,将环保职责的履行与政府的财政收益及相应的经济权利等核心利益联系起来。同时,有必要设置财政专项预算,保证环境管理资金。人大也应该强化政府财政环保专项预算的监督,确保预算资金的专项使用。

四、实行政府环保激励机制,这就要求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政府是环境职能的责任主体。环保责任存在得不到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的情况,是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实现的重大障碍。因此必须真正确定地方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强调其环保职责,以及因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不作为和违反相关规律法规而因承担的否定性后果,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应做到问责对象明确。

第二,构建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在环境责任的内容上,调整地方政府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失衡的状态,我国环境法过度强调地方政府环境职权和环境义务,却缺少强有力的具体的问责机制,使得许多第一性环境责任成为空谈。所以,要构建责任问责机制,尤其是第二性环境责任,结合行政、民事以及刑事处罚,将问责机制具体化,制定规范地方政府环境问责制的具体问责程序,使问责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重视几种激励因素:

首先,从制度层面来说,中央政府应从全局和理性的角度在制度层面上对下级政府施加压力,这是官僚制形式的激励。环境是维持政府统治的重要因素,对经济、政治都有重大影响。政府是我国最严密、最完整、最有力的组织,中央政府是政府组织中的领导力量,完全可以依赖政府组织的力量自上而下地实现保护环境的意图。

其次,从经济层面来看,现代工业以及制造业对环境的破坏力远远强于传统农业。现代工业生产过程不仅仅消耗大量自然资源,而且给环境带来巨大的污染,因此我们必须发展节约型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升级,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尽量更多使用高效率、低排放、低污染型,能够循环利用的清洁能源,如风能、水能、太阳能等,降低环境污染并减少生态破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谋福祉,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最后,从道德层面来说,崇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本就是中国优秀的传统观念,这种观念对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仍然具有重大的影响,如“天人合一”的思想,孔子的“天命论”,强调天道和人道相统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不可否认,这些优秀传统文化都对当代人加强保护环境的意识起着促进作用。因此,只要我们利用好这些方法和路径,就能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好环保职能,做好环保工作,为中国乃至整个人类造福。

结论:

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要认识到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同时也必须要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艰巨性、长期性,要摒弃片面的发展观念和管理理念,重视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全面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切实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绿色发展。新形势下,我国要广泛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借鉴经验,汲取教训,深刻反省环境责任履行问题和漏洞。还要增强组织和财政方面的保障,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引入经济手段,强化利益诱导,使地方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内在动力。进一步制定并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使外部效益内部化,使环境责任实现成为地方政府的自觉行为。

另外,必须要深入理解习总书记所说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环境立法,积极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发展道路,落实好政府环境责任及其保障措施。在《環境保护法》的修订中,吸取和借鉴实践中已经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和制度,确立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协调机制以及司法机构的监督机制,全面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环境问责机制。将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在法律中落到实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建立起完善科学的环保责任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地方政府加强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保障环保职能的切实履行,使我国的各项工作符合节约型社会以及国际环境保护发展趋势的要求,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致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发展之路,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设好生态文明,建设好美丽中国。

作者简介:崔媛媛(1994-)女,汉族,安徽马鞍山人,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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