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工作”与“非遗传承”

2018-09-03 03:50戴育莲
神州·下旬刊 2018年8期
关键词:百叶技艺文化遗产

当我们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传承”二字是最常出现的词汇之一。在笔者看来,传承至少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项目延续和项目传承人“授徒传艺”,另一是指政府部门“非遗工作”。二者的目标、责任、实施、成果等种种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差别。如果我们对二者之间的区别认识不清、模糊混淆,就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带来偏差甚至损害。

繁荣和延续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植根于民间,项目传承人来自于民间。这就决定了,项目在民间得以繁荣才是非遗的繁荣,传承在民间得以延续,才是“非遗工作”的目的。这也就决定了,政府的非遗工作应该以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民间生根、发芽、开花、结果为重,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扶植、传承”为重。

我国正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名称的非遗保护工作,从最初开展至今已经经历了近20个春秋。20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深入民心,影响不断扩大,以“非遗”名义呈现于社会的事物或现象已经十分繁杂。作为政府的非遗工作者,必须对这些事物及现象保持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更好地做好非遗工作。笔者认为现阶段的非遗事物现象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

包括民间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以及尚未立项的种种非遗现象。(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二、政府建立的各种非遗“窗口”

包括政府建立的各种非遗基地、展示馆、展示活动等。如传承教学基地、研究基地、非遗景区,政府主办的大型民俗活动等。

三、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

包括旅游项目、表演团体在内的种种项目开发。如冠以朝代名称的“某某城”“某某村”,与非遗项目同名的商业化表演团体等。

上述三种事物现象中除第一种外,后二种与非遗有关。它们很重要,是非遗的延伸成果和开发利用,但它们并不是非遗本身。简要说明如下。

一、凡政府主办的非遗活动、兴建的非遗设施、组建的表演团体对推动非遗、宣传非遗起到很大作用,但它本身却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关于这一点,乌丙安先生在浙江德清举办的相关会议上阐述的非常明白,不再赘述。唯一例外的是戏曲、曲艺(可能还包括杂技)团体。我国的戏曲、曲艺班社曾有过国营化的经历,建国初在民间最具影响力、代表性的藝人基本都进入体制之内。许多艺人至今尚且在世,他们的嫡传弟子还是这些表演艺术的中坚人物,目前民间还无可替代。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表演艺术终究要回归民间。诸如相声界的“德云社”已经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另如浙江的温州鼓词则一直是民间艺人的天下。

二、社会以非遗为元素或名义建设的旅游项目或举办的表演团体对开发非遗、利用非遗很重要,但它们也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以长兴百叶龙为例。长兴天平村的百叶龙与安吉上舍村的化龙灯有渊源关系,原是农历正月的民俗活动,是第一批入选国家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天平村来说,有如何正确地体现百叶龙历史渊源、做好传承、保护当地民俗民风、提供阶段性资料等问题。但与百叶龙同名的长兴县百叶龙演出公司则是商业性的演出团体,虽然它来自于国遗项目百叶龙,演出的舞台舞蹈是百叶龙,还做了商标注册,但它也已不是项目本身。

毋庸置疑,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主导者。它制定策略方针,出台政策措施,分配资金使用,主持申报审批和展示宣传。可以说,政府全盘的“非遗工作”包含了对上述三种事物现象的监督和管理。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挖掘、保护、扶植、传承”针对的是植根于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政府建立的各种非遗“窗口”和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固然十分重要,它们是“非遗工作”,可以光鲜亮丽、轰轰烈烈,但它们却不能代替“非遗传承”。

前文说过,繁荣和延续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目的。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以本区域内所有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尚未立项的种种非遗现象为工作对象,扎扎实实、深入细致地做好田野调查、详细备案,充分了解、详尽分析后,才能针对本区域非遗的具体特点提出正确的策略方针,制定正确的政策措施。因篇幅有限,笔者试以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作一简要梳理。

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众多,截止2018年,湖州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达219项,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个类别。以每个项目一人计算,市级以上非遗传承人达200个左右;加上县区级传承人,数字则更为可观。以现存情况可分为三类:

1、草根类。草根类是指民间自发延续传承的非遗项目,涵盖门类众多,以作坊性质的手工技艺、和民俗项目为主。它们或因需求而生,如手工豆腐磨制技艺、箍桶技艺;或因习俗而存,如端午期间的“长兴花龙船”、清明期间的“含山轧蚕花”等;

2、企业类。企业类是指脱离了草根状态具有一定规模或层次的企业类非遗项目,以传统技艺类和传统医药类为主。如湖笔制作、绫绢织造、陆氏医验等。它们在历史文化上占有重要地位,个别项目由于种种因素限制,亟需政府扶持,如湖州羽毛扇制作技艺等;

3、濒危类。濒危类是指在国内稀有、艺人年老体弱、当今后继乏人的非遗项目。较为突出的以表演类项目为主,如市属的湖剧(国家级)、湖州三跳(省级)、湖州琴书(省级),县属的打蛮船(市级)等。部分面临失传边缘,个别已完全失传(如德清皮影戏)。

通过以上梳理分类,针对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作为政府部门制定传承工作规划时策略方针的参考:

一、对濒危类非遗项目亟须进行抢救性保护。(尤其是湖州摊簧类的湖剧、湖州琴书和湖州三跳三项。)内容包括:

1、查阅、整理建国以来三次文化遗产普查(建国初期、文革后的十大志书集成、近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留下的宝贵录音、录像资料,认真学习、研究、总结这些项目的历史、艺术规律,结合现存艺人编制资料汇编,条件成熟后编制适宜传承的教材;

2、一些传承人年事已高,不再从事传承工作,但在本区域或领域内影响力与代表性无人可以替代。老艺人掌握的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财富,他们在各个历史时期节点的经历往往对地方文史有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要尽快做好现存艺人的口述史、独门技艺的录像记录;

3、加大对各县区民间摊簧艺术团体的扶植力度。针对县区特点,侧重可有不同。如对保有较多传统剧目的德清县重在挖掘,对有较好群众基础的长兴县重在提高,对有较多高素质演出人员的吴兴区重在创作。

4、切忌置历史资料的学习研究于不顾、置年事已高的民间艺人于不顾(民间艺人与剧团演员是两个概念)、置民间活态存在、亟需政府扶持的摊簧团体于不顾;将有限的经费用在华而不实的“花架子”之上。

二、草根类的非遗项目,因在民间较为普及,具有传承能力的人员较多。因此,这一类项目往往因代表性传承人名额限制而产生矛盾。所以,在确立传承人时要做好以下几点:

1、代表性传承人的确立,不应由政府指派。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条件在当地的业内、村内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推选后,再由政府审批。避免不必要的投诉、纷争,给非遗工作带来不利;

2、对一些文化起点高、知识含量大,可能与省际、国际产生交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制茶技艺、紫砂烧制技艺),其传承人的确立应逐步向具备知识型、理论型的传承人倾斜。

三、对企业类的传统技艺类非遗项目,首先要有如下认识:

生产力的提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生产力的提高,是以工具的不断变革为显著特征的。可以这样说,除了食物之外,人类的一切产品都是工具。在农耕社会的生产力条件下,中国人可以做出巧夺天工的金缕玉衣,但却不能生产出一颗螺丝钉;原因不是中国人不聪慧,而是还不具备金属车床这样的工具。我国是一个从农耕社会大步迈入工业社会接着迅速接納、运用电子科技生产力的国家。基于以上,对企业类的非遗项目就有了一个基本认识:

1、生产力不断提高,工具不断向现代化、高效率发展是必然的。所以,企业类非遗项目摆脱了原始的手工业状态是正常的;

2、企业技艺是否“从传统的农耕社会走来”是衡量企业能否申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准绳;而不是简单地说“具有百年以上历史”;

3、企业类的非遗项目必须保留有农耕社会条件下的生产工具示范样本以及掌握这些工具使用方法、产品制作的传承者。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置根于民间,生存于民间。民俗、民风是它的生存土壤。保护好当地的民俗、民风,就是对非遗项目传承的最大支持。

综上所述,“非遗传承”与“非遗工作”是两个概念。它们之间有区别、不可混淆,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主导者。政府主导的非遗传承工作策略与方针应本着有利于项目在民间生根、开花、结果的原则,以传承项目和为传承人服务为主要目的,全面合理地挖掘、保护、传承、利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的开展更为健康、科学、人性、有序。

作者简介:戴育莲,浙江省湖州市文化馆副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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