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当生命的看客

2018-09-03 18:47老树
老友 2018年8期
关键词:围观者围观救援

老树

“围观轻生”屡见不鲜

6月27日凤凰网刊发的文章《甘肃女孩跳楼“被直播”直播自杀频现谁来管?》称,6月20日,在甘肃庆阳,19岁的李某某从8楼跳下身亡。她生前曾提交控诉状,称在2016年遭到当时的班主任吴某某猥亵。几个月后,她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20日下午3点45分,警方接到了李某某跳楼的报警;晚上7点15分左右,李某某坠楼身亡。在这三四个小时里,救援人员一直试图说服、劝导她,营救非常困难。但围观人群中却不断有人起哄、鼓掌,甚至在网上直播。“从下午1点多跳到6点多,跳不跳啊,把驴都倒了!”网友现场拍摄的一段视频中,有一名女子这么说,旁边的人听后哈哈大笑。现场不少围观者拍了视频,上传到网络直播平台,评论里有人写道:“倒是跳啊,坐那儿犹豫什么?”“快跳嘛,看完你跳楼,我还要去接娃娃。”

6月28日《参考消息》发表的《消防员苦劝救下欲跳楼女子围观者用强光灯扰乱救援》一文指出,6月26日晚,江苏南通一名女子爬到住宅楼楼顶想要轻生。为了避免刺激女子,赶来救援的消防员趴在滚烫的平台上小心观察,其他队员则和民警一起苦苦劝说。经过消防员和民警3个多小时的工作,最终女子放弃了轻生的念头。不过,在救援过程中,却发生了一些让人揪心的事。目击者王先生说,当时天已经黑了,看不清楚楼顶的情况,有人就用灯光向上照。还有人说“要跳就早点跳”,消防员立即喝止了他们。但没想到还有人爬到了更高的楼层,依旧尝试用强光灯去照女子所在的楼顶。

6月26日《法制晚报》刊发《比女孩跳楼更可怕的是冷漠的“围观者”部分起哄者及发布视频者已被拘留》一文说,网络时代,除了现场围观的看客高声叫嚷,缺席的看客也不愿意错过“热闹”。5月20日晚,网友“@菲妥妥_穆修修”在微博发布一篇遗书,称因父亲欠下高利贷,一家三口身心疲惫,决定自杀。5月21日早上,经警方救援,三人转危为安。该事引发网友广泛关注,有人同情其遭遇,但也有网友称她为“戏精”,怀疑她靠留遗书获取网友关注。5月31日,在厦蓉高速洪观服务区发生一起自杀事件,经抢救,三名自杀者两人身亡,一人受伤。这三人便是“@菲妥妥_穆修修”一家。2014年,四川青年小曾在微博直播自杀,引来了数万条转发和评论。很多网友的留言并不友好。在某个时刻,小曾动摇过自杀的念头,在微博上留言“我不死了行不行”,40分钟内,收到数百条评论,有人说“不行”,有人说“你赔我流量”,也有人说“你必须死”。尽管有网友试图阻止小曾自杀,但劝慰的声音瞬间被咒骂的留言淹没。最终,小曾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法律亮剑追究责任

6月26日搜狐网发表《女孩跳楼起哄者被拘并不冤》一文称,对于一些突发事件,每个人都有围观的权利;而且在人人都有摄像头的当下,法律并不全部禁止围观者拍照录像。尤其是在一些执法场合,围观者手中的摄像头可以成为监督执法的“利器”。当然,围观者的言行,也会影响事态的发展。如果围观者身上的正能量多一些,就可以有效保护处于事件中心的当事人,有利于事情的解决;而围观的另一种状态是,无效围观乃至起反作用的围观。从法律层面讲,诚如有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了“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作为法律的兜底性条款,甘肃庆阳跳楼事件中,围观观众的各种叫好、鼓掌、起哄,若严重刺激了自杀者,即可被认为是一种构成治安违法的寻衅滋事行为。

据悉,执勤民警对当时在现场起哄、不听执勤人员劝阻、拒不离开、妨碍救援的人员,进行了现场带离,对其中2人行政拘留,对多名恶意谩骂的网友进行调查。相关网络直播平台也永久封禁了发布违规视频、不当言论的12个涉事账号。可以说,此事件给人们上了一堂法律教育课:围观起哄、妨害救助须担责。

6月26日新华网发布的文章《法律不会放过妨害救助的起哄者》表示,在施救过程中,有的围观者用煽动性和刺激性语言冲女孩喊话,还有人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及直播平台,引发“网络围观”。这些人以“看热闹”的心理,煽动事态恶化、戏谑他人苦难,以满足一己之猎奇恶念,令人不齿。在脆弱的生命面前,任何不当行为都会刺激轻生者,让其“骑虎难下”,甚至放大负面心理,抵消救援人员的施救效果。特别是现场围观和起哄,会严重干扰救援人员的行动。而发布传播轻生者自杀视频,不仅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更是对生命的漠视。警方对相关肇事者进行拘留表明,社会可以容忍无力施救的旁观者,但法律不会放过那些妨害救助的背后推手。用法律手段惩治妨害救助的围观起哄者,是保护正义的应有之义,也给“看热闹不怕事大”的看客和煽动者敲响了警钟。

6月25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发的文章《甘肃女生跳楼:不要让人血馒头的悲剧重演》说,当一个女孩的自杀成为公共事件时,它所带来的讨论,以及相关法律的实施,无疑具有风向标意义,关乎未来对类似事件的处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普通公民“见危必助、见难必救”的法定义务。很多时候,“见死不救”的惩治对象,只是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特殊主体,“救死扶伤”也只是被当成一种高尚道德予以宣传和褒扬。但此次事件中,通过警方的决定我们看到,围观过程中起哄闹事、作恶添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如果造成公共空间秩序紊乱,可以综合相关行为的影响范围与程度等因素,同样按照寻衅滋事罪施以行政拘留。

理性看待深入思考

6月25日央视网刊登《围观起哄致少女跳楼警惕病态社会逆反心理》一文称,有些围观者病态的逆反心理由来已久。他们从不相信正能量的作用,哗众取宠,才是这群围观者的人生目标。病态逆反心理带来的必然后果是个体丧失对同类的情感。楼下的围观者,从未把即将跳楼自杀的少女当作一条鲜活的生命,而只是把她当作可以随意调侃、取笑的对象。他们没有想到,他们的调侃、发布在社交平台的冷血话语可能就成了压倒少女的最后一根稻草。当那些围观者在楼下催促少女快点跳下时,他们自以为,靠着出新、出奇的言行能够成功吸引注意,从而让自身的价值得到他人的肯定。殊不知,这终究只能证明他们在精神境界上的扭曲和麻木。好在,舆论场中的主流声音是对围观者的严厉批评和谴责。這充分证明,在我们身处的社会中,崇高和善良仍是不可取代的可贵品质。那些哗众取宠的围观者,理应受到所有人的鄙视和唾弃。

6月29日光明网发表的文章《女孩跳楼坠亡“被直播”网友:应该追究平台责任》说,很多网友认为,甘肃庆阳事件中,应该追究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直播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内容发布者。但是,直播平台在关键词审核、算法推荐、接收举报、巡查和处理等方面也要承担责任。因此,直播平台应该对发布跳楼内容的账号进行封号,并及时阻断直播。”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好奇之心,人皆有之。围观其实也是人之常情,只不过,围观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为代价。恶意起哄者无视做人的基本准则,传播冷漠与无知。对待这一行为的原则就是:出礼入刑。”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尹艳红认为,目前采用的单纯加大道德宣传的教育方式,已经不能完全解决公民道德教育缺失的问题,可以通过社会信用体系构建来加强奖惩。“对道德高尚者,可以积分,获取更高信用,在社会行为各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对道德低下者,可以登记在社会信用平台上,列入失信黑名单。”尹艳红还表示,对利用自媒体和社交平台宣扬社会正能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做法,要及时进行宣扬;对利用自媒体和社交平台进行煽动或恶意宣扬社会负面情绪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

6月29日中国新闻网发表《甘肃女孩跳楼轻生对轻生者起哄源于价值混乱》一文讲,围观跳楼轻生,这既需要我们以法律唤醒人性,也需要我们从社会文化上深刻反思。一些围观者之所以敢用刺激性的语言对轻生者起哄,并非完全没有羞耻之心,而是压根就不认为跳楼轻生者应该得到同情和怜悯。在他们看来,跳楼轻生者才是真正扰乱了公共秩序,不然那些企图在公共建筑上做出自杀的危险举动的人为何总在事后被警方严肃处理?但是,在文明社会的价值排序中,对生命的悲悯应该高于不得破坏公共秩序。当看到一个人在公共空间轻生时,公众的第一反应该是全力阻止和抢救,而不能是厌恶和煽动,这才是现代社会应有的文明行为。在法律上,我国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放在人身权利的首位,在社会治理上,政府也是把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但是,这种价值排序在社会层面还没有形成最大的共识,因此才会屡屡发生对轻生者起哄谩骂的荒诞案例。在对围观起哄者祭出法律武器时,也别忘了文明教化之功,后者做好了才能釜底抽薪。

链接:国外有关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法律规定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国外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关于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构成犯罪的明文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自杀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自杀后果,均构成犯罪。如日本刑法第202条规定:“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他人嘱托、得其承诺而杀之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监禁。”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必须是出于利己或其他动机而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如瑞士刑法第115条规定:“出于利己动机,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致其自杀已遂或未遂者,处5年以下重惩役或轻惩役。”

第三種情况是他人的自杀行为已遂或者虽然未遂但却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结果。如巴西刑法典第122条规定:“引诱、怂恿他人自杀,或帮助他人自杀,如果自杀既遂,处2~6年监禁;如果自杀未遂,但身体遭受严重损害,处1~3年监禁。”

又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80条规定:“使人决心自杀,或加强其自杀的意图,或以其他方法使其易于实行,以致发生自杀的,处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如未发生自杀而仅致重伤或非常严重伤害的结果,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

这些规定,尽管在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别,但都将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从而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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