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军平
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银行卡作为新型结算工具已经渗透到公众日常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公众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银行卡盗刷案件的滋生,银行卡盗刷的案件呈逐年上升且日趋严峻之势,然司法裁判则呈现出纷繁复杂,裁判不一的现象。司法裁判观点从宏观上看,全国司法实务部门观点差异巨大;从微观上看,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法院作出不同裁判的现象突出。其中的缘由主要可归结为案件关键事实难以查清,举证责任分配不一,法官思维模式不一三个方面。信用卡盗刷纠纷中裁判差异化的化解可从查清案件关键事实和完善举证责任两方面出发,这对我国司法的权威与公证而言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银行卡盗刷 持卡人 银行 责任分担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9-0076-02
近年来,银行卡盗刷纠纷成为一类困扰银行与法院的高发性案件。当持卡人的资金被盗刷后,绝大多数持卡人都会将银行作为被告进行起诉。但由于立法滞后及法官自由裁量权宽泛等诸多原因,即使在银行盗刷类案件的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同类银行卡盗刷的案件在司法的判决中也不尽相同。这对法官、银行、持卡人来说都会带来极大的困扰,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总结分析,从而找出解决之策。
一、银行卡盗刷之主要类型分析
由于附有持卡人身份磁条信息的银行卡和正确无误的密码是我们银行卡取款的必备条件,所以据此,我们可将在银行卡交易的过程中的各式各样银行卡盗刷类型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于持卡人自己的过错,从而导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比如因为持卡人自己遗失了银行卡和密码,或者说是由于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等。像这一类银行卡盗刷案件,持卡人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类是由于银行的过错,从而导致银行卡信息或者密码被不法分子截取。比如因为银行的原因,从而让不法分子不法安装了摄像头等设备,从而盗取了持卡人信息及密码。甚至说被不法分子在ATM机上安装了吞卡装置,从而不法分子在截取真卡后而盗取了卡内的资金等等。这时我们可推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护及注意义务,这时应该让银行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第三类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银行卡信息或密码被泄露的。比如说由于第三人持伪卡在异地冒领,从而导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原因无法查明,对于这一类情况,具体情形比较复杂,所以实践中对各方责任的分担争议很大。
二、银行卡盗刷之司法裁判观点论述
我国银行卡盗刷案件的裁判观点纷繁复杂,差异巨大。其中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的和判决银行与持卡人双方分别分担责任的法官将近对半开。然而在判决双方责任分担的观点中又存在着复杂的内部分歧。同案同判作为我国司法稳定性与可预测性的最基本追求,所以在发生的大量类型性案件中,我們应该充分地重视裁决标准的统一性。以下,笔者将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从宏观上来看,我国司法实务部门观点差异巨大。银行卡纠纷虽然可认为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主体一方的银行由于其天然的强势地位使得我们应该强化银行的社会责任,从而较为合理地平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实务中,司法机关虽然就银行在存款合同中需要承担的谨慎核查义务、履行通知提示义务、安全保障及保管等附随义务基本达成一致,但具体到个案中,则还是存在着诸多争议。有的司法机关主张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有的司法机关则主张银行免责,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有的司法机关则持折中主张银行和持卡人按过错比例分配责任。并且在过错比例分配责任中,还存在着在什么情形的出现下可认定为过错及可认定为哪方过错等问题。而目前对于这一系列关键问题,尚没有统一性的规则或原则,这是造成差异巨大原因之根本所在。[1]
从微观上来看,同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由于不能够排除区域性差异的影响,所以在全国范围内的案件进行比较研究难免显得粗糙或说不具有可比性。但如果我们可以将目光聚焦到最微观的单元,就同一法院看其能否做到同案同判的现象进行考察,则我们就能极大地说明问题了。有学者就此问题随机统计了152份在全国范围内关于银行卡盗刷案件的判决书,统计结果显示:在基层法院,同一个法院面对高度相似的案件,不少均未能做到同案同判。就中级人民法院中的51起维持了原判的案件而言,也存在着多起案件的事实比较相似,但在不同基层法院的裁判中,其结果多不相同。然而当上诉到同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后,这些上诉案件又都被维持了原判,从而导致了“同院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产生。[2]由此可见,即使由同一个法院审判,裁判也不具有可预测性。
三、裁判差异矛盾之根源分析
在众多的案例裁判中,笔者通过统计分析得出众多裁判差异的矛盾根源主要在于以下三方面。一是案件事实法院难以查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的明确是法律正确适用的前提。而在众多案例的主要事实中,其重要事实又难以查明。如对于涉案交易是否为伪卡交易与银行卡信息是如何泄露的,法院则多无法查清。二是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不一。在案件事实不清晰时,举证责任则成为法官所依赖的法律技术。然而对于举证责任,有的观点认为应有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具有泄露信息的过错;有的观点则认为原告泄露密码理论上可定性为违约行为,这种违约行为应该定性为被告提出的新主张,所以从法理而言应该由被告进行举证。三是法官裁判的思维模式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思维模式的不同导致援引的法条依据及说理均有较大的差异。
四、裁判差异矛盾之化解建议
裁判差异矛盾化解的关键在于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和统一举证责任两方面。从查明案件关键事实这一方面来说,主要可从三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强化银行卡防范能力建设,在ATM机具存放场所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打造安全用卡环境。二是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运作机制和流程。对于员工的培训要坚持做好,让前台人员的合规操作意识与业务技能进一步提高和加强,避免操作上存在风险。三是要做好关于银行卡盗刷的相关证据,并进行采集与保管工作。对于银行已经向持卡人提示了风向的证据或者说银行已经对ATM机营业场采取了适当安全保障措施之类的证据,银行尤其需要保管好。
从统一举证责任这一方面来说,我们需从举证责任、规则原理、责任分配三个方面进行明确细化。一是在举证责任上,我们需要鼓励双方进行积极的举证,从而可以避免给予单边负担分配的不利后果。银行卡信息泄露在现实中举证的异常困难导致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将极大可能决定判决的结果,一旦举证责任简单地裁决归为一方,将会导致极大的不公平性。二是在责任规则原理上我们应透视法条立法目的,质疑个案适用的公正性。《合同法》第121条规定了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承担责任的规则。简单来看,这条的适用没有太大的问题,但这条一旦运用在具体的盗刷案件中,其公平合理性、是否符合法条之立法目的性则值得商榷。第三是在责任分配上我们可以引入原则调整的规则,并且可以以此来作为我们论证责任分担的根据。因为就个案而言,个案的判决很可能会和立法目的相偏差。所以如果我们仅仅机械地适用《合同法》中的121条,将会导致缺乏公正的后果。为此,笔者建议在《合同法》第121条的基础上引入公平原则。这样既可以让银行承担大部分责任,也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储户的完全免责结果,从而形成相对公平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冯辉.论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赔偿责任的认定与分配[J].社会科学,2016(2).
[2]戴欣悦,章军侃,许肖茜.银行卡盗刷纠纷责任认定与分配的类型化研究[J].法律适用,2017(3).
责任编辑: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