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首先针对气候议题对于国际环境法律制度从必要性和发展历史展开了论述,其次将《巴黎协定》与《京都议定书》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机制作出对比,阐述了《巴黎协定》取得成就的原因和重要性,最后针对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和《巴黎协定》的后续发展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建议。
【关键词】全球变暖;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
环境问题与每个国家、每个公民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全球变暖作为最为典型的气候问题,需要各个国家团结起来共同解决。国际法为解决此类全世界人类的共同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沟通渠道。
一、国际环境法律制度新变化
随着温室效应的逐年增强,全球变暖加剧全球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和严重后果,预期下世纪将较本世纪更为强烈。全球变暖作为当下最为显著的环境问题,是全人类共同关心的气候议题。鉴于所有的环境问题实际上都是科学问题,因此针对全球变暖最为有效的途径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考虑到当下温室效应逐渐加重的趋势,各国之间的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都是主要来源,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也需要各国共同商议。
生态系统具有全球性,每个国家的污染排放行为都会作用到这个共同的生态系统之内然后对各国的生产生活环境均产生一定影响。此时通过各国制定国内法的方式无法保证视角的全局性和手段的有效性,因为当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不采取行动时,相对而言碳排放量较小的国家通过国内减排的方式也无法对于整个生态系统的良好发展起促进作用。因此,通过国际法这一渠道让各个国家能够坐下来共同协商如何解决这一重大议题显得尤为必要
国际环境法律制度作为规制全球气候变化的重大制度,在联合国的努力下,以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京都议定书》标志着正式成立。[1]这两大公约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对于各国碳排放量的合理规划和控制以及全球变暖的防控有着跨时代意义的贡献。《巴黎协定》是在汲取从前国际环境法律制度发展经验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同时也对于其发展中存在的不足作出了弥补性制度设计。作为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巴黎协定》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不仅获得了200多个缔约国的一致同意,同时对于《京都协定书》2020年之后的全球共同应对气候问题的制度明晰了发展道路。
二、《巴黎协定》应对全球变暖的制度应对
《京都协定书》一期承诺结束后,由于《哥本哈根协议》未获得通过,实际上已经不为各国所遵守。[2]在此背景下,《巴黎协定》重新让各个国家重新协商和规划减排制度得益于其制度设计。
坚持和发展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共同区别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对于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治理责任具有重要作用。鉴于发达国家发展时间较早对于当下的环境污染影响较大且成熟的经济发展模式使其具有更雄厚的财力,所以其应当在国际环境问题治理过程中承担更多的责任。《京都协定书》中对于这一原则进行了翔实的规定,其不仅要求发达国家在减排责任上承担更多义务,同时要求其对于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但是,鉴于全球变暖这一议题上,部分发展中国家实际上碳排放量相较于部分发达国家并非较少甚至多于发达国家,例如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相较于欧盟一些碳排放量执行标准严格的国家有更多地碳排放量。《巴黎协定》坚持了这一正确原则,同时考虑到《京都协定书》发展中因此存在的不公平的問题后对于这一原则进行了发展。《巴黎协定》的特别之处在于,将区别原则体现在于发达国家和碳排放量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划为同等责任,将极度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地区划为另一部分并且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的帮助。这一划分减少了搭便车发展中国家,同时让发达国家看到公平的制度后增强其参与意愿。
确定“自下而上”的新型治理机制。《京都协定书》依照“自上而下”模式构建碳排放治理制度,即首先由公约委员会设定遵约机制和核算规则,然后由各缔约国按照规定分别执行,每一期结束进行核查。此制度设计的优点在于具有较强的国际法约束力和全局的科学规划作用,但是确定在于当缔约国执行意愿较低时通常流于形式。《巴黎协定》并未传承这一制度,相反设定了“自下而上”的治理机制,即无事前强制性的的制度规划,鼓励各缔约国“自愿减排”,依据各国的经济发展模式的不同,自主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量。由于无强制性规定,该制度设计的鼓励作用较强。因此,更多的国家具有意愿参与到这一条约的制定过程中。
三、《巴黎协定》履约机制完善建议
2017年,特朗普实现其在竞选时的承诺宣布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回顾奥巴马当政时期,美国作为引领者带领各国签订了《巴黎协定》对于气候问题作出的巨大贡献,让我们看到了美国政治体制下因领导人换届而导致政策的更迭的问题。但是,即使没有美国的参与,《巴黎协定》仍应当继续执行下去。
从《巴黎协定》的成功原因可知,较少的强制力和责任吸引更多的国家投入到这一条约签订中。[3]但是,条约的执行需要各国进一步的努力,否则仅仅停留在宣誓意义层面对于气候问题的解决并作用。因此,当下关于《巴黎协定》的一个发展和落地很关键在于如何让其得到实施即履约机制的构建。首先,从《巴黎协定》自身制度设计角度思考,其在条约中确立了盘点和审查机制。应当从增强透明度角度,借助这两大制度设计增强各国的履约意愿。鉴于,各缔约国对于减排目的和方法上拥有较强的自主性,应当在盘点各国的减排方式和目的以及审查结果环节通过透明公开的方式使得各国互相监督和督促。同时,根据《协定》15条可以建议一个非对抗、非惩罚性的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委员会机制。考虑到各国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对于责任承担的抵触心理,通过一个平等沟通的方式相较于一个管理的模式有助于更温和的实时督促各国实现其目标。最后,应当在大会上建立报告机制,将盘点、审查的结构,由该委员会作为遵约机构对于大会进行报道和负责。此履约机制的有效与否仍需实践检验,然后进一步完善。
作者简介:柯茜(1998-),女,汉,湖北,本科,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参考文献:
[1]宋英,《巴黎协定》与全球环境治理[J]北京大学学报,2016(6),12.
[2]陈贻健,国际气候法律新秩序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德班-巴黎”进程的分析[J],国际法研,2016(2),01.
[3]安树民,《巴黎协定》下中国气候治理的挑战和应对策略[J]观察,2016(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