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静,贾凤伶,闫庆琦,陈 琼
(1.天津市农村经济与区划研究所,天津 300192;2.科右前旗农业科学研究所,内蒙古 科右前旗 137400;3.西南大学农学与生物科技学院,重庆 400715)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收入问题[1]。农民收入是体现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确保打赢扶贫攻坚战的重要衡量指标[2]。新时期,农业政策的目标也由提高农业生产转向支持农民收入[3]。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且农民内部收入差异有扩大化趋势,研究农民收入的区际差异性十分必要[4]。农民增收问题也是天津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的短板之一,需要密切关注和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多次重要会议上、在深入各地调研考察中,就“三农”问题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系统全面地阐述了“三农”工作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5],他所提出的“精准帮扶”为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提供了一把金钥匙,也开启了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进军。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战略,2020年是“十三五”的最后一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间节点。在这个决定性阶段,增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既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6],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
农民收入问题也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国外学者主要集中在理论构建和典型案例调查研究方面[7],从房地产[8]、农户管理方式[9]、市场价格[10],国内学者从金融[11]、土地制度[12]、城镇化[13]、人力资本[14]、农业技术进步[15]等多个方面对农民收入做了大量的相关研究,试图破解制约我国农民增收的瓶颈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农民可持续增收的压力正在逐渐凸显[16]。数据表明,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已从2011年的17.9%下降到2017年的8.6%。同期,京津沪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呈现出此回落特征。在新时期,影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增收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其中,区域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是影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结构差异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须把农民收入问题置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背景下进行分析考虑。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来,支撑天津农民持续增收的传统动能在减弱,农民增收形势严峻,必须拓宽农民增收新渠道,挖掘农民增收新潜力,培育农民增收新动能,为新时代“三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从津京沪GDP增幅(表1)来看,2011—2017年,在我国进入新常态的近几年,北京、上海GDP增幅保持稳中有降的趋势,经济发展呈现出缓慢复苏、稳中求进的势头;天津GDP增幅则在前几年明显领先的态势下快速下降,由2014年10%的两位数增幅下降至2015年9%的个位数增幅,并在2017年出现了断崖式下跌,增幅仅为3.6%,比上年同期增幅回落5.4个百分点。这一方面固然有挤掉GDP水分的原因所在,但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快速增长背后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产业结构偏重偏旧、新动能增长点青黄不接、资源环境难以为继、计划经济观念根深蒂固,使得天津经济增长在强劲增长之后陷入结构调整的困境。这必然会对天津农民增收产生延续性的抑制作用,虽然滞后效应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影响的定量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但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GDP增长疲软将对天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带来严峻挑战。
表1 津京沪GDP与增幅比较
对比2011—2017年津京沪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表2)可以看出,天津与北京的收入差距呈缩小趋势,从2011年的2 845元缩小至2017年的2 486元;天津与上海的收入差距(除2017年较为特殊外)越来越大,从2011年的3 753元拉大至2016年的5 444元,2017年又缩小至3 585元。进一步分析发现,工资性收入差距始终是天津与北京、上海农民收入差距最重要的根源,而工资性收入的差距主要与受教育程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关;天津与北京、上海在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方面的差距不断缩小,其中,天津农民转移性收入与上海相差较大,主要是与上海长期接受国家倾斜性投资政策及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很大关系。
表2 津京沪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元)
从京津沪城乡居民收入增幅(表3)可以看出,2011—2017年,三市城乡居民收入增幅均呈现逐渐下降趋势。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看,前几年天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一直高于北京、上海,2015年以来北京、上海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赶超天津;从三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比较分析,上海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一直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北京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首次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天津2016、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均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2017年,北京(8.7%)、上海(9%)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均高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8.6%),而天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8.4%)则低于全国平均增幅。农民收入增长受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很大,随着全国范围内经济增长的普遍放缓,天津农民增收将面临着比两市要多的挑战,如果不及时找到开辟增收的新增长点,经济降速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长期滞后影响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扭转。
表3 津京沪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比较(%)
从表4~表6可以看出,北京、上海经济基础雄厚,综合实力较强,发展水平较高,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相对较高,这种差距也体现在收入结构上。
从工资性收入分析,三市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的地位已经确立,所占比重逐年持续上升,但北京、上海的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比天津要高,且这种差距呈现逐年拉大趋势,与北京相比,工资性收入比重从2011年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拉大到2017年相差15个百分点左右。徐增海[17]对我国农民工资性收入波动的研究认为,一个地区的经济越发达,农村的工业化程度越高,当地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就越高。相对于北京和上海,天津农村工业化程度还不够高,加之环境整治影响,农民工资性收入受到较大影响。调查显示,2017年上半年涉农9区由于环境整治和小散乱污企业治理造成1万多家企业关停,影响20多万人就业,平均每人每月减少3 000元。除此之外,部分失地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具有较强的暂时性和低端性特征[18]。当前城市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速度在减缓,如何提高天津农民工资性收入的水平和质量迫在眉睫。
从经营性收入分析,北京、上海经营性收入所占比重变化不大,但天津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过高,意味着农民收入更容易受到农产品价格的影响。农产品价格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效应是时变的,总体来看,农产品生产价格的提高,有助于农民增收[19]。虽然天津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占比逐年下降,但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和农产品价格低迷,致使天津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受成本“地板”和价格“天花板”的双重挤压,加之正处于结构调整期新旧动能转换的阵痛期,这些都对农民收入带来了不利影响。尤其是在现有的农业产业格局下,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低于二三产业劳动率已是客观事实,撬动家庭经营性收入加速增长困难较大。
表4 北京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构成及增幅(%)
表5 上海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构成及增幅(%)
表6 天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构成及增幅(%)
从财产性收入分析,三市农民财产性收入占比在总体下降的趋势中出现反复和波动。田代贵等[20]研究表明,农民财产性收入低的直接原因是农民占有的经营性资产数量少,深层次原因是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度缺失。天津若能在健全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上找到突破口,对于提高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从转移性收入分析,北京、上海的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较高,近年来又有稳步下降趋势,北京波动幅度较大;而天津的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相对较低,且所占比重在缓慢增加。张立承[21]从涉农收入分配的角度指出,提高农民社会福利水平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但天津财政收入形势不容乐观,2017年呈现下降趋势,2018年1~2月全市一般公共财政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12.1%,依靠财政直接给补助的政策性增收空间也较为困难。
从2011—2017年津京沪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情况看,各类收入在实现增长的同时,增长速度也有所差异[22]。一是按照收入增长速度快慢排序,北京、天津均为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上海则是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二是三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增幅在趋缓中逐渐下降,但北京、上海增幅变化较为缓和,天津增幅下降较快;三是三市经营性收入增幅在徘徊中也呈下降趋势,北京、上海增幅波动比较大,甚至出现过负增长,天津增幅相对较为稳定;四是三市财产性收入实现较快增长,但增幅则表现为一定的不规律性,北京、上海表现为先升又降,天津整体上稳中稍降;五是转移性收入增幅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与财产性收入增幅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北京、上海转移性收入增幅较高,天津相对较低。
(1)在全球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持续低迷的严峻挑战下,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已进入“多轮驱动”的阶段,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国内外农产品价格因素、新型城镇化发展、政策投入等在农民增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北京、上海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能够保持持续较快增长的好势头与其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是分不开的。相对而言,两市GDP含金量较高,经济增长的效益和发展的质量较好,农民可以更多地从中感受到获得感。
(3)天津农民收入与北京农民收入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与上海之间的农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其中,工资性收入是拉大天津与二者差距的关键所在;要重视工资性收入在缩减天津与北京、上海农民收入差距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促进非农产业发展;积极推进天津农业产业结构变革,发挥好经营性收入的优势;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创新产业制度和政策,增加对相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优惠政策。
(4)天津农村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以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为主,北京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工资性收入为主,上海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为主。
(5)三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整体上均呈下降态势,其中,北京、上海工资性收入增幅变化较为缓和,天津工资性收入增幅下降较快;北京、上海经营性收入增幅波动比较大,天津经营性收入增幅变化相对较为稳定;三市财产性收入增幅和转移性收入增幅变化有着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也存在着内在关系,北京、天津财产性收入增幅高于上海,但低于上海的转移性收入增幅。
(6)短期内,增加天津农民收入的关键是要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长远看,增加天津农民收入要突出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从长期与远期相结合的角度来看,增加天津农民收入要注重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
3.2.1 调整经济发展战略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环境 一是创新顶层设计,完善开放的长效机制,增强对外开放带动作用,加强“一带一路”战略走出去步伐,同时,坚持“引进来”,加快自贸区、大型的国际贸易会培训基地等开放载体和平台建设,加大天津宣传推广和对外交流合作力度,寻求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作机遇,积极融入国际顶端产业链,为天津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在降低冶金、石化等传统产业比重的同时加快培育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强力推进大数据产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科技教育、医疗保健等产业振兴,进而引领天津乡村产业振兴。三是开辟引资引智新局面,以资源、市场换项目,围绕大型企业、龙头企业开展重点招商,推进“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同频共振,促进高端人才与高新技术产业的高度融合,为实现天津农民高质量就业营造良好的氛围。四是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制约,推进创新政策与制度集成落地,不断创新服务方式,逐步提升服务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以更高的效率和质量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助力天津农民创收增收。
3.2.2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 一是全面推进以高新技术为依托的再工业化和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大力发展乡村第三产业,培育“互联网+、电子信息、新能源、环保”等新兴行业产业,不断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增加非农产业就业机会。二是集聚政府、企业、高校、社会等多方资源,搭建“众创、众扶、众筹”等创业孵化平台,推动人力、资本、技术、政策等各类要素向农村集聚,以新型的创业园区建设为载体,培育以大中小微企业为主导的创新创业群体,引导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结合,依托相关产业共同开辟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创业空间,以创业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三是以岗位需求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对天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岗位需求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以能力培养为核心,采用企业实习、岗前培训、订单培训等多种形式,分层次地开展分类培训,扩展就业岗位,强化农民市场经济观念,增强农民从业技能和本领。四是提供高质量的就业服务,举办好专场招聘咨询活动,充分发挥街镇窗口作用,设立专门的服务台,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服务、劳动争议维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更精细化的服务,提升招聘实效。五是通过手机短信、微信推送、远程招聘等途径广泛发布岗位信息,为有就业需求的农村劳动力提供精准的岗位信息与政策信息对接,帮助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有效对接。
3.2.3 加快农业转型升级,促进经营性收入稳定增长 一是围绕建设绿色高档特色京津冀“菜篮子”供给区,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比重,稳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现农业产品增值和结构增效。二是拓展农业价值链,在传统业态基础上,以“田园综合体、现代产业园区”等为载体,深化循环融合、延伸融合、集聚融合、跨界融合等新理念,推动电商、旅游、科技、信息、金融等现代商业模式融入现代农业发展,丰富产业类型,提升经营模式,释放产业新活力。三是延长农业产业链,围绕着“果蔬、水产品、奶制品、粮油、肉食、调味品”六大主导产业和“蜂蜜、中药材”两大特色产业,不断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向园区和基地集中,形成“园区+公司+基地+农户”全产业链集聚发展模式,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业知名品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初加工设施,推动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和主食加工协调发展。四是创新收益分享模式,强化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活动,引导龙头企业与上下游产业企业和合作社建立利益共同体;进一步完善稳定订单、利润返还、股份合作、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3.2.4 加快农村改革力度,使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 一是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把控好风险、规范好程序的前提下,扩大农村各类产权的流转范围,增强“以股生产、以地生财、以房生财、以钱生财”的财产权属性,借鉴重庆的“地票”制度及其所延伸的“四权”退出机制,通过局部地区实行政策性试验稳步推进,引导有效投资,为工商资本带着资金、技术和理念进入农村开辟新途径,盘活更新大量的闲置资源,激活农村新的增长点。二是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拓展农村产权交易所业务范围,进一步加快土地流转,提高农民来自土地的财产性收入。三是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方式,保障农民合法收益。四是进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创新和顶层设计,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资源有偿退出新机制,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完善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方面的政策,把宅基地权益财产化,促进宅基地价值增值,增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是构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共享机制,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鼓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和途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让农民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五是深化金融改革创新,通过政策扶持和正向激励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农村地区配置,鼓励农村小金融机构发展,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利息及红利收入以及其他投资收益。一方面,加快发展直接融资,促进农村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让资本市场成为农民财富管理的重要平台;另一方面,加强金融产品和工具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向农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使农民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六是大力提升村级集体经济,提升村级财力水平。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成员身份确定,推动资源变资本、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鼓励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入股参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拓宽集体经济发展途径,使农民分享增值收入。
3.2.5 继续完善政策保障机制,促进转移性收入增长 一是结合天津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健全监管体系,提高强农惠农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粮食直补、耕地保护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各项富农政策,在最大范围、更深程度上惠及农民。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障机制,增加农村社会保障的支出规模,优化支出结构,增加教育、医疗、养老等投入,全面提高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加快健全完善覆盖城乡、托底保障的困难帮扶机制,对集体经济薄弱、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低于全市农村平均水平的村庄,调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方力量、多种举措有机结合和互为支撑,制定好组织帮扶、产业帮扶、技术帮扶、民生帮扶等各项政策,助力天津农民增收。四是建立常态化的低收入困难群体精准帮扶长效机制,做好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工作的动态化、精细化管理,从物质帮扶和精深帮扶两个方面加大帮扶力度,将帮扶资源由外部输入转化为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实现政府、企业、低收入困难群体等多方共赢,助推天津农民全面迈入小康社会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