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低碳行为信息披露特征分析

2018-08-21 09:25赵丽君牛晓叶
会计之友 2018年11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赵丽君 牛晓叶

【摘 要】 基于信息披露视角,收集整理了我国上市公司2007—2016年间发布的各项公开文献资料,采用内容分析法,探寻企业对低碳转型的认识和态度。研究发现:我国大多数企业对低碳停留在认识层面,行动力不足;企业缺乏主动减排的积极性;低碳行为的减排量化数据缺失,多以定性阐述为主;低碳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渠道尚不规范,缺乏统一性。研究结果对政府制定激励性的低碳政策,规范企业碳信息的核算与披露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 上市公司; 低碳行为; 信息披露; 披露质量

【中图分类号】 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11-0013-05

一、引言

随着全球步入低碳经济时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日益为社会所关注。环境信息披露体现了企业对规则的遵守和执行,增加了公众对企业行为的了解,还能促使其提高环保意识,改变自身的行为。为了規范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文件,众多学者也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提出了改进建议。为了较为全面地了解我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情况,本文试图借鉴已有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文献[ 1-3 ],采用内容分析法[ 4-5 ],对我国上市公司近十年的低碳行为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总结。

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一是基于企业的低碳行为方面,对企业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二是在数据样本的获取上,并非仅仅基于CDP报告,而是基于手工收集的企业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董事会决议报告和重大投资公告等公开资料,增强了研究结论的可信度。

二、相关低碳政策回顾与低碳行为界定

自《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我国政府为了实现低碳减排承诺,完成“五位一体”之一的生态文明建设,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二五”“十三五”)等低碳纲领文件和相关法律的指引下,中央政府各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低碳政策、规定和意见等,以约束或激励企业进行低碳转型。表1报告了我国近十年来主要的低碳政策及其规定。

低碳行为是企业行为的一种表现。企业行为是企业在一定环境中对外部刺激做出的反应,刺激—反应是行为的基本程式。面对来自政府低碳规制的刺激,企业自然会做出反应,实施低碳行为并进行披露。政府日益增多的低碳政策规定就是来自外部的刺激,会制约或激励企业加强低碳认识,被动或主动进行低碳转型。

基于合法性理论[ 1 ],本文认为,企业低碳行为是低碳背景下企业为了承担低碳责任,被动遵守或积极响应国家相关低碳政策而做出的一系列行为,体现为企业产生低碳认识、实施低碳行动和取得低碳成效三个方面。低碳认识方面表现为:披露国家低碳背景、了解国家低碳政策、披露企业低碳机遇与挑战等;低碳行动方面:关停小火电机组、淘汰落后产能、节能项目技术改造、投资新能源、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申请低碳认证和其他;低碳成效方面:获得低碳补助或奖励等。

三、研究方法

(一)样本的选取

本文通过“中国资讯行”的中国上市公司文献库收集企业低碳行为信息披露样本。样本筛选过程如下:首先检索关键词“低碳、技改、合同能源、碳排放、减排、清洁发展机制”,逻辑关系为“任意字词命中”。时间范围为2007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共命中764个原始样本。然后逐个浏览并删除下列样本:一是虽提及上述词汇,但与企业采取低碳行为无关的样本;二是对企业同一低碳行为的重复公告;三是非A股上市公司的样本。最后得到有效样本606个。

(二)分析方法和评价维度

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对低碳行为信息样本进行分析。如前所述,本文主要分析如下几方面的低碳行为:(1)了解国家低碳背景;(2)熟悉国家低碳政策;(3)认识低碳机遇与挑战;(4)关停小火电机组;(5)淘汰落后产能;(6)节能项目技术改造;(7)投资新能源;(8)参与清洁发展机制;(9)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10)获得低碳补助或奖励以及其他等。从两个方面对信息披露样本进行分析:一是低碳行为信息样本公告中提及的行为数量;二是低碳行为样本信息披露的质量,选择了披露显著性、披露形式、披露渠道、披露频数四个维度。具体评价维度和赋值依据见表2。

四、我国上市公司低碳行为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一)低碳行为信息披露的总体状况

表3报告了低碳行为信息披露样本的总体状况。可以看出:每一个样本公告中涉及的低碳行为数量平均为2.218个,最小为1个,最多为5个;606个样本中,单独披露低碳行为信息的占33.7%,采用了定量披露形式的样本占37.8%,披露渠道为专门的低碳行为报道的占28.5%;从披露频数看,大部分样本没有重复披露,仅披露了一次,但最大值6也表明有些样本的低碳行为信息被多次提及;公司出现次数均值为4.455,从1次到14次不等;公告的长度均值为7 000字左右,最短字数为218,最长的字数为6万多;606个研究样本多来自环境敏感行业,占72.4%。约一半样本的文献出处为《上海证券报》。

(二)低碳行为的行业分布

由于不同行业与低碳的相关程度不尽相同,不同行业的低碳行为信息披露样本所占比例也大为不同。表4报告了低碳行为样本的行业分布情况,可以看到,低碳行为信息披露样本主要集中在环境敏感行业,占比72.44%,明显高于非环境敏感行业的比例27.56%。这表明环境敏感行业受到政府低碳环境规制的压力更大。进一步分析,从被纳入碳排放交易范围的八个重点行业(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来看,低碳行为信息披露所占比例更高,进一步证实了政府低碳政策规制压力下,高碳排放的行业更倾向于了解低碳政策并进行低碳信息披露,以避免政府低碳管制压力。

(三)低碳行为的具体表现分布

表5报告了低碳行为的具体表现分布。可以看到,606个低碳行为信息披露样本均表现为了解低碳背景,19.14%的样本披露公司熟悉低碳政策,仅有13.20%的样本披露认识到低碳机遇或挑战。在披露的低碳行动方面,节能项目技术改造(6)和投资新能源(7)分别占样本的28.71%和12.38%,涉及公司数量分别只有108个和54个。这两项行为一项能够提高传统能源利用效率,另一项能够调整能源结构,是目前我国降低碳排放量的主要途径。而上市公司中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公司偏少,表明我国企业主动积极低碳转型动力不足。披露公司关停小火电机组(4)、淘汰落后产能(5)、申请清洁发展机制(8)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9)等低碳行为的样本所占比例较低,均不足10%,涉及的公司数量也仅在30个左右。

分析原因,关停小火电机组和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政府管制下的强制性行为,在中小企业的体现更为明显,而本文的研究样本限于A股上市公司,因此披露企业实施此类低碳行为的样本较少。近年来虽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我国发展迅速,但由于申请程序繁琐、前期投入高、成功率低等原因,一些公司不愿涉足;合同能源管理虽然是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但是在我国面临着政策约束力低、责任机制与激励机制不完善、融资困难、节能示范效应不强和社会认知度不高等系列问题,影响了该模式的推广。

(四)低碳行为样本的披露特征分布

表6报告了部分低碳行为信息披露样本的披露形式。结果显示,清洁发展机制(8)和收到低碳补助或奖励(10)两项行为的披露,以定量披露为主,分别占73.58%和86.96%。这与此类行为特点有关,因为企业披露此类行为时,需要披露“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总量、每吨二氧化碳当量的转让价格”“收到财政补贴款金额、财政奖励款金额”等定量信息。而合同能源管理(9)行为信息的披露以定性阐述为主,企业只是简单说明“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合同能源管理,從事节能技术的研发、咨询、服务”等。其他低碳行为信息的披露形式以定性占多数,约40%的样本披露了货币性金额。

表7报告了低碳行为信息的披露渠道。可以看出,排在前三位的是董事会决议报告、专门低碳报道和对外投资公告,分别占低碳行为样本总数的30.20%、28.55%、10.07%,三者之和达到68.82%。而披露渠道为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和业绩预增或预亏公告的,占总样本比例均不超过5%。表中的“其他渠道”包含内容较杂较多,有股东上市公告书、关联交易公告、对外担保公告、募集资金投向变动公告等等。

表8报告了低碳行为样本的披露显著性和公告长度。可以看出,606个样本中,单独披露某一项低碳行为信息的仅占33.66%;进一步研究披露显著性与公告长度的关系,可以发现随着公告长度不断变长,低碳行为信息披露的显著性却开始下降,这是因为企业公告变长之后,企业不再是单单披露某项低碳行为一件事情,而是同时披露了企业的其他行为信息,这自然会分散低碳行为信息的显著性。

五、我国上市公司低碳行为信息披露特征

(一)披露低碳行为信息的企业数量较少,但有逐年提高的趋势

本文收集到的606个低碳行为信息披露样本共涉及263家上市公司,与环境敏感行业公司总数979家相比,仅仅占26.86%,表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并未实施低碳行为,或者缺乏低碳信息披露意识。但令人欣慰的是,披露低碳行为信息的公司数量有逐年提高的趋势,这表明随着我国政府对碳减排的重视和环境信息披露政策规定的出台,我国上市公司的低碳发展与信息披露意识在不断增强,披露碳信息的样本在不断增多。

(二)披露低碳行为信息的样本多集中在环境敏感行业

不同行业面临的环境潜在负债和管制风险是不同的。相对于其他行业,环境敏感行业受到的低碳影响更大,披露低碳行为信息对降低公司管制风险、传递公司低碳信号更有意义,对企业长远发展更有利。表4显示了我国上市公司低碳行为主要集中于环境敏感行业的现状,占总样本的72.44%,是非环境敏感行业样本比例27.56%的2.5倍多。这一方面表明环境敏感行业对披露低碳信息比较重视,另一方面表明该行业受到国家低碳政策的影响比较大。

(三)低碳行为表现以低碳认识为主,低碳行动比例偏低

企业为了避免政治成本披露碳信息,虽然表明我国低碳政策规定初见成效,但这种出于合法性管理目的的披露,会造成企业仅乐于披露低碳认识和理念等较为空泛或正面的信息,不愿披露具体低碳行动或负面的信息。如表5所示,所有的低碳行为信息披露样本均表明公司了解国家低碳政策背景,而采取了低碳行动信息的披露样本最大仅为28.71%,即便把各个低碳行为信息样本比例加总得到89.61%,也未达到100%,这表明大多数公司虽然对当前低碳背景有所认识,但具体低碳行动披露不足,低碳潜在负债等负面信息也避而不谈。

(四)低碳行为信息披露形式非货币化,以定性描述为主

由表6可知,公司对低碳行为信息的公告多以定性描述为主。这可能由于进行定量分析需要测算企业的碳排放量等,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在没有强制压力情况下,企业往往容易定性描述,而不做定量披露。但这种定性描述,由于缺乏对低碳行为本身的成本效益分析,也没有预计该行为对企业碳排放强度或数量的影响,使得我们难以评价和估算企业低碳行为的绩效,降低了信息的有用性。

(五)低碳行为信息披露缺乏固定、规范的渠道,明晰性差

从表7看到,上市公司对低碳行为的信息披露的渠道多种多样,专门的低碳行为报道仅占全部低碳行为样本的28.55%,其余是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或提示、对外投资公告等渠道披露的。众多的公告渠道使得我们难以通过标题来识别企业的低碳行为信息,造成低碳行为信息不明晰。

(六)低碳行为信息披露不独立,未能体现低碳行为信息的显著性

如表8所示,约2/3的低碳行为样本的篇幅比较长,且同时公告企业的多项决议或行为,而不是单独披露企业的低碳行为信息,大大降低了企业低碳行为信息的显著性,因为难以在众多的信息中快速搜寻到企业低碳信息,反映出企业对低碳信息不够重视,认为该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差,或对企业价值的评估影响不大。

(七)缺乏对公开披露的低碳行为信息的鉴证,真实性难以保证

本文对企业低碳行为信息的获取是通过企业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或报道,由于缺乏有关部门或机构对企业发布的碳信息的鉴证,企业碳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证。这与我国碳信息披露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相应的准则规范有关,未来我们需要加强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规范与审计工作。

六、结语

当前,我国政府并未对企业碳信息披露进行强制要求,但是随着低碳时代的到来,企业的碳信息逐步为投资者所关注,因此,我国政府应从以下几点着手,规范企业碳信息的披露:(1)建立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考虑出台《碳信息披露准则》《碳信息审计与鉴证准则》和《碳信息披露框架》等专门的碳信息规范文件,直接指导企业进行碳信息的披露。(2)提升政府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監管水平。继续完善各项低碳监管制度,增加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政治成本,促使对企业因污染受到的法律诉讼以及可能的或有负债进行充分披露,提高碳信息披露质量,为投资者充分了解企业未来面临的潜在风险,发挥资本市场的监督功能提供条件。(3)统一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渠道和形式。可以分两步进行:一是在社会责任报告中专设一个部分,单独披露碳信息;二是将通用的财务业绩指标与环境绩效指标和资源消耗指标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碳信息披露体系。(4)分行业规范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情况。由于环境敏感行业的低碳行为信息更为投资者所关注,政府对这些行业的碳信息应做出较为细致和严格的规范,包括企业减排目标、所需的技术和资金投入、温室气体直接或间接减排吨数、年度减排差异等碳信息。(5)加强企业碳信息的鉴证与审计。第三方鉴证是保证信息披露客观、公正、公允的重要手段,碳信息也不例外。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来实施碳审计,对企业碳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审计意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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