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港辉 赵宁 俞鑫
摘 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进程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建设也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是促进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的有力保障。如何保证行政权力能够执政为民,切实建立高效和廉洁的行政权力机构,是目前行政监督体制改革与创新的目的。基于此,本文簡单分析了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并且提出了对现行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措施,为促进和加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完善,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分析现状;方法建议
1.引言
目前,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可分类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体系,主要意义在于依法合理监督国家行政权力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行政监督体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是保证规范行使权力和完善创新监督约束权力的重要保障。现阶段,通过不断创新和改革,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政监督体制,其正常的运行保证了党和国家的方针及政策、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都能够依法依规执行。但是在现行行政监督体制发挥重要的行政管理职责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给我国推进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建设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对行政监督体制的继续改革和完善,显得更为重要。
2.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分析
2.1监督体系不健全
全面、完善的行政监督体制是一个体系完整、法律法规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由外及内的监督系统是相铺相成的,监督职责分工明确。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在监督主体之间职能和责任分配不清、相互交叉,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脱、各自为政。一般情况下,外部监督行政体系中,分离的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会使监督系统失去监督作用;在内部监督行政体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或所属行政机关的监督常常出现形式化、“走过场”等现象,却反有效地监督和行政管理,同时,下级对上级行政机关地监督更是一种形式,无任何作用。由于行政监督体制法律法规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导致现今行政监督体制法律中缺乏明确的监督范围和程度,有些部分监督领域甚至是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这就造成了行政监督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实际操作中也会发生监督不力,越权监督、滥用权力等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行政监督体制中行使权力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2监督主体不独立
如何使行政监督权能够贯彻实施,有效完成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主要还是要依靠行政监督主体所拥有的监督地位和监督权力。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是行政监督权力的主要本质属性和必要条件。目前,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和表明行政监督主体拥有独立的监督权,不被其他行政机关干涉和影响,其法律和法规保证了行政监督权力执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但是,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往往被侵蚀,造成监督主体执行行政监督权缺乏一定的独立性、权威性。例如,大多行政监督主体处于行政机关的附属地位,没有独立进行行政监督的权力;同时,司法行政机关的单位财政需依靠同级政府的财政拨款,这样的方式使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受到一些行政部门的制约,难以独立地开展行政监督工作,行政监督权力缺少力度。如何使行政监督主体能够真正地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受其编制、财政等地约束,能够完全独立地开展监督监察工作,实施有力、有效的权力监督,是今后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2.3监督法制不完善
通常地理解下,行政监督体制也是一种法制监督体制,行政监督权力的执行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来依法进行,一方面是规定了行政监督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是保障了监督权力的有效性和明确性。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行政监督体制执法的基础力量,虽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行政监督体制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例如,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监督标准和执行规定,这给行政监督权力的运行中带来了一些执法的不确定性,无法客观和依法执行对监督客体的违法行为,执法行为往往有无法可循的困境;再如对某些监督主体缺少相应的法律保护规定,往往行政监督主体在对违法行为行使监督权力时,无法有效的保护和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使得行政监督主体在执行权力时不能够彻底完全的贯彻实施监督权力,有后顾之忧。其次,在对于行政监督权力的执行中,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力运行的透明性和开放性,当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规定监督权力的政务公开,这样不利于监督权力的正常运行,也损害了公民对参与社会监督和政务知情的合法权力,更会影响行政监督权力的发挥效果。
3.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方法建议
3.1健全行政监督体制的协调体系
建立行政监督体制的协调体系,就是要加强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明确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的权限职责,构建合理、及时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使全体监督主体之间能够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发挥最大的监督效力。一方面,行政监督的主体有独立的地位,不受被监督机构的制约,保证监督权力的有效性。监督主体可建立从上而下且独立的监督机制,明确每部分机构的权限职责,提高监督部门的行政地位,不被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方式而制约,让行政监督权力发挥应有的真正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建立监督部门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内部也建立严格统一的监督体系,预防和防止行政监督权力的滥用,使行政监督工作能够公平、公正、高效的运行。
3.2完善行政监督体制的法律体系
任何权力的运行都离不开法律权力的规定和保障,行政监督权力的法制建设是行使行政监督权力的前提条件。首先,要不断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立法体制的建设,只有全面监督法制体系才是行政监督权力执行的有力基础和保障,让执行的权力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另外,建立对监督主体权力的制约和保障机制,不断通过法制建设开展对监督主体的管理、考核、责任等制度,不仅可以提高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力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避免监督权力的随意和滥用,而且也为行使的监督权力提供了规范和保障,使监督体制能够长效运行。健全和完善现行行政监督法制体系是我国行政监督机制改革的重点,需不断进行和建设。
3.3建立行政监督体制的公开体系
行政监督体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是行政监督权力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当前,由于我国行政监督的特殊性质,所以部分行政监督工作无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加强行政监督体制的建设,应该使行政权力行为做到公开和透明,让其接收社会和人民的监督。首先,应该加强建设行政政务公开的信息制度,自觉接收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其次,建立构建公开、平等的行政监督参与机制,让社会民众也可以参与到行政监督体制之中,创新行政监督体制的公开性和主动性。
4.结语
行政监督体制是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促进行政机关权力正常运行和提高政府机关行政效率的基础保障。加强和完善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建设,是促进国家稳定、政府廉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必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