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没用于共同生活不算夫妻“共债”

2018-08-20 03:54
新农村 2018年10期
关键词:海沧区借款债权人

老公负债135万多元,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不要连带偿还?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最终一审判决认为借款金额显然超过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妻子不用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男子借款百万不还被诉妻子被判不用共同担债

据了解,数年前,张先生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周女士借款。到2017年3月双方就借款进行结算时,张先生共借款60万元,另外还有两笔银行贷款是以周女士夫妇的名义申办后借给张先生的,由張先生承担还款责任。

为了顺利贷款,周女士把自己名下的房产用于抵押。由于张先生没有全部如期偿还银行的贷款,周女士担心抵押的房子被拍卖,不得不另找他人借钱筹款垫付。截至起诉时,张先生所有欠款合计135万元。

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

海沧区法院审理认为,借款金额135万元已超过张先生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且周女士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对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这些债务不是张先生夫妻的共同债务,张太太不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先生向原告偿还13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不过,张太太无须共同承担债务。

【律师说法】

没用于共同生活不算夫妻“共债”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新《解释》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避免无辜者“被负债”。

律师提醒说,根据新的《解释》,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也就是说,在个人对外负债时,涉及到数额较大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的债务,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明确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置于债权人一方,即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海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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