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挂靠社保涉嫌犯罪

2018-08-20 06:01本刊综合
北方人 2018年16期
关键词:冯某保障局社会保险

文/ 本刊综合

案情回顾:

2011年11月开始,冯某在某市餐厅工作,该餐厅于当月开始为其购买最低社保。2013年10月,冯某因自己怀有双胞胎,为得到高额医疗保险,于是让餐厅停止为其续保。自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1月止,冯某虚构工作关系在该市理发店工作,虚构每月缴费工资为11800元挂靠理发店在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继续参保。冯某于2013年12月剖宫产下双胞胎,并享受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支付的生育津贴共计人民币62557.16元,后停止参保,并于2014年2月又挂靠在另一家餐厅参保。2014年3月6日,冯某主动将62577.16元退回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6日报案。2014年5月26日,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冯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分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是不允许的。

另外,企业帮助员工骗保的法律风险: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通报一起骗保案件,明明还是在职员工,却让企业趁着搬迁配合伪造相关手续,骗领失业保险金等社保待遇十余万元,由于骗取金额较大,最终这些员工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而企业也被处以3倍罚款。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骗取失业保险基金,不仅仅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更有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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