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军,宋俊华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 100125)
亚太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APPPC)第30届大会于11月20至24日在新西兰的罗托鲁阿召开。会议由新西兰的John Hedley博士主持,新西兰第一产业部的Bryan Wilson副司长到会并致辞,来自24个成员国、1个观察员及鹿特丹公约等相关组织的近百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亚太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APPPC)目前共有25个成员国,日本为观察员;委员会下设4个专业委员会:即APPPC标准委员会、APPPC植物检疫执行委员会、APPPC农药管理执行委员会和APPPC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执行委员会[1]。
其中,农药管理执行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亚太区域内农药管理法规和农药贸易政策,包括促进各成员国执行FAO《农药使用和流通准则》和FAO农药登记工具包,保证《鹿特丹公约》等农药有关国际公约的顺利实施;为成员国间农药管理、进出口政策及登记数据等信息交换和数据库建立提供平台;通过在成员国间推动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项目(IPM)等,减少高危害农药使用,鼓励替代产品开发;为成员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提供技术支持及FAO相关准则的技术培训等。农药管理执行委员会由亚太地区各国农药领域专家组成,执行委员会设主席1名,负责组织和主持会议、推动会议进程,并促进委员会达成共识,形成决议等。每届主席一般任期2年,原则上可连任1届。
现将本次会议有关农药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梳理,供相关方借鉴与参考。
APPPC的会议是亚太区域植物保护领域的重要会议。本次会议重点交流了第29届会议以来亚太植保协定的执行情况,通报了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区域植物检疫合作、农药管理及国际植保公约等方面活动的进展,对2018年~2019年工作计划以及经费预算等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按照大会日程安排,APPPC的24个成员国及观察员日本,先后报告了2015~2016年的植保植检工作,通报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及防治情况,交流了工作经验。这是在本区域内宣传和展示我国植保植检工作进展的重要平台。
近年来,我国植保植检工作在制度建设、口岸检疫监管、国内监测预报、重大病虫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封锁控制、新发现有害生物的调查除治、高毒高风险农药禁限用、生物农药推广、化学农药的科学安全使用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特别是农药零增长行动已经引起了其他国家的高度关注。中国代表团介绍了我国的相关情况,增进了区域成员国对我国植保植检及农药管理工作的了解,有利于推动和加强区域和双边的合作,助力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和“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
我国向大会提交的国家报告、APPPC执行秘书介绍的亚太区农药工作进展、我国参会代表介绍的中国农药降低风险及禁限用管理的大会报告中均有涉及我国农药管理方面的内容,经概况和梳理主要有如下6个方面:
2.1 农药管理法规建设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证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对《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已于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5个配套规章也已于2017年8月1日生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6个规范性文件也相继发布实施。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着眼于提高农药质量、保证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减低对生态环境的风险的目标。为确保农药质量不断提高,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提高了农药登记评审、生产许可、经营许可门槛,新建了农药退出管控机制,加大了监管处罚力度。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实施,将成为中国农业和世界农业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农药产品的保障。
2.2 生物农药管理 2015年2月,农业部印发《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力争到2020年实现化学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的目标,同时科学合理制订生物农药登记政策,为生物农药产业发展奠定基础。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为鼓励快速发展生物农药,我国通过的“农业生产无公害行动”和“有机食品发展战略”对生物农药的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政策支持;一些地方政府还对生物农药的使用者实行高达价格50%的补贴政策;在2015 年科技规划中,我国科技部将生物农药列为重点攻关项目。
2016年,我国的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利润总额增长速度远大于化学农药。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化学原药利润总额同比增长4.7%,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同比增长17.9%。2016年中国登记的14个新有效成分中,生物农药占6个。生物农药规模企业数量从2015年137家增加到2016年142家,主营业务收入从2015年318.9亿元增加到2016年372.1亿元。
2.3 禁限用农药及高危害农药淘汰 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2015年10月1日期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2016年无高毒、剧毒农药新增登记,其中微毒、低毒和中等毒登记产品占比分别为11.9%、82.4%和5.6%。
我国加强了高风险农药(HHPs)管理,经过近几年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已经禁用了43 种HHPs,并严格限定了23种HHPs的使用。我国政府加强高风险农药管理,不仅有效地保证了国内农产品安全,也为亚太国家提供了安全优质的农药产品。
2.4 特色小宗农作物的安全用药 为加快解决特色作物用药短缺问题,2016年,农业部专门安排财政项目开展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管理工作,对各省特色小宗作物及其用药情况进行了调研,制定了解决各省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短缺问题的工作方案,包括优先选择1~2种本地区特有的或本地区为主要种植区域的急需解决的特色小宗作物用药,每种作物选择2~3种药剂,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和试验,提交作物、防治对象和药剂名单等。初步建立了北方果树、中药材病虫害药效试验群组82个,完成对冬枣、菠菜及莲藕等小作物上236个产品的登记评审,组织开展219个农药产品在41种作物上51个防治对象的318项试验。制定《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组合项目清单》,组合项目扩展至2 628个。
我国政府积极倡导解决小作物安全用药问题。在中国担任主席国的CCPR会议上,也把小作物列为一个重要议题,成立专门工作组,研究起草相关指导原则。经过近10年的不懈努力,各国代表经过充分讨论,终于在第47届CCPR会议上就小作物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的指导原则达成一致意见,通过了《促进小宗作物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指南》(Guidance to facilitate the establishment of MRLs for pesticides for minor crop,简称《指南》)。《指南》就小作物定义、确定小作物分级方法、制定限量标准所需试验数量、全球残留试验数据应用、比例类推和作物组外推等都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并制定了全球范围内小宗作物种类清单,作为农药评估的又一基础性原则列入《食品法典程序手册》,对加快全球小宗作物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和登记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2.5 农药废弃物管理 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我国多部委联合共同制定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农药生产企业包括农药进口企业负责其农药产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经销者,不得随意丢弃;生产企业不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在农药产品续展登记时,可取消其农药登记证。《办法》同时提出,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淘汰铝箔包装。此外,按照《办法》要求,国家将建立农药包装回收追溯体系,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农药包装物追溯编码标识准则,对农药包装建立产品编码标识,标识应当包含生产企业、农药产品、包装材料等可以追溯的相关信息。这些做法将为亚太各国有效治理农药废弃物污染提供借鉴。
2.6 农药国际交流
2.6.1 积极履行CCPR主席国职责 自2006年开始,中国作为CCPR(Codex Committee on Pesticide Residues)主席国,已经成功举办了11届CCPR年会。不仅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及人力举办好CCPR年会,还牵头组织了11个CAC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促进和保护了发展中国家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国际贸易。
2.6.2 积极参与FAO等国际组织技术性工作 积极承办国际会议、培训活动,以支持FAO、APPPC开展工作。自2014年起,应FAO等国际组织要求,我国相继承办“亚太区域农药风险评估和高毒农药淘汰管理研讨会”、“第9次FAO/WHO农药管理联席会暨第11次FAO农药管理专家会”、“FAO农药登记工具包应用技术区域培训班” 、“FAO亚太地区国家生物农药登记培训班”等5项国际性会议或培训,部分培训项目由中国提供师资、教材、课程,传授中国方法、经验、标准、政策;为亚美尼亚、圭亚那等发展中国家提供农药技术培训,累计派出培训专家超过30人次,接待来访国际专家、各国代表、外方受训人员百余人,不论是承办工作还是专业水平均得到了FAO、APPPC等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专家、代表的一致好评。
2.6.3 不断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 一是广泛开展合作,促进农药登记评审政策协调和数据互认。在农药风险评估、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等诸多方面,与世界多国和地区开展双边交流,先后与乌克兰等4个国家农药登记评审管理机构签订了谅解备忘录,推动双边农药登记数据互认,促进农药登记评审管理政策双边协调一致。二是向发展中国家及时通报中国农药管理技术和政策法规。与巴西、埃及、苏丹、乌克兰、多米尼加、尼加拉瓜、洪都拉斯、巴拿马、古巴等多国农药主管部门保持交流沟通,介绍我国农药管理技术发展动态及农药登记评审技术方法、标准、资料要求,寻求政策上协调一致。三是与泰国、黎巴嫩、土耳其、菲律宾等农药进口大国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对我国的每一批出口农药,通过向进口国农药主管机构提供出口农药资料信息服务,共同加强农药出口监管,联合遏制非法贸易。
2.6.4 积极履行公约缔约国义务 作为鹿特丹公约等公约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DNA),目前农业部已派员参与了8次缔约方大会和10次化学品审查委员会会议。会后及时召集国内企业召开履约工作座谈会,通报大会情况,介绍公约管制行动和内容,引导我国农药生产企业顺应履约要求,停止相关农药产品生产。同时,根据履约要求,每年回复欧盟等地区和国家农药出口通知60多份,向越南等国发出农药出口通知10余份,回复公约问卷和信函10余封。及时向相关公约秘书处通报我国政府高风险农药管控政策、行动、产品名称,以及履行国际公约情况。2017年年初,及时向鹿特丹公约大会秘书处通报我国硫丹等7种农药最后管制行动[2]。
会议期间,我国代表牵头组织了APPPC农药执行委员的两个半天的情况交流,经过14个成员国,1个观察员及鹿特丹公约秘书处代表的共同商讨、制定了工作计划,向大会汇报,并被采纳。
APPPC农药执行委员在今后两年将重点关注能力建设和信息交流,具体如下:
在能力建设方面:生物农药的登记资料要求、化学农药的风险评估、FAO的登记工具包更新、农药残留检测技术、农药产品质量控制技术。
在信息交流方面:生物农药和化学农药的登记现状、鹿特丹公约的履约情况、农药禁用和限用进展及替代技术、农药标签和废弃物管理情况、农药质量检测和登记证明情况、小宗农作物的农药登记进展。
表1 APPPC农药管理执行委员会2018~2019工作计划
4.1 要加强我国农药禁限用管理及替代技术方面的宣传,协调亚太区域的安全科学用药 在本届年会上,我国代表就我国农药降低农药风险及禁用和限用管理做了大会报告,不仅得到各成员国的积极响应,还得到鹿特丹秘书处的高度认可。亚太各国对加强农药风险管理、加快高毒高风险农药的禁用和限用都非常关注,各成员国加强相互借鉴学习,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纷纷提出适合本国的禁限用名单,大家在交流中达成要疏堵结合的共识,我国的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及替代药剂的登记备受关注。亚太区域内的高毒高风险农药禁限用协同推进,促进区域内协调一致,有利于营造安全科学用药的良好氛围,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4.2 要加大以农药风险评估为核心的技术培训与输出,推动我国农药的出口 亚太各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我国当前以农药风险评估为核心的农药管理技术非常关注,有必要开展农药管理技术培训,内容可以涉及农药管理政策法规、农药登记技术、农药质量控制技术、实验室建设、农药市场监管、农药风险评估、农药安全使用、农药进出口管理等,加快推进我国以农药风险评估为核心的技术培训与输出,增强各国对我国农药质量管理的信心,推动我国农药的出口。
4.3 要加强农药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与输出,增强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与话语权 无论是推进我国农药的“一带一路”的发展,促进“中国—FAO南南合作信托基金(第二期)实施规划”等项目的实施,还是进一步增强我国农药管理在APPPC、CIPAC(Collaborative International Pesticides Analytical Council)、JMPS(Joint FAO/WHO Meeting on Pesticide Specifications)、JMPR(Joint FAO/WHO Meetings on Pesticide Residues)、CCPR等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都离不开高素质的技术人才。APPPC现任执行秘书通过全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卓越的组织管理能力,引领APPPC取得了显著成就,赢得了各成员国的充分认可和广泛赞誉。有必要以其为模范,加强我国农药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与输出,增强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与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