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娟 袁海滨
摘要:文章主要阐述并分析了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梳理了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主要问题及形成原因,并围绕几个常见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以期为推动我国网络经济事业有序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互联网平台;网络消费者权益;法律建议
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现代市场经济各行业领域都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在网络技术的介入和引导下,消费交易行为已不再受地域以及时间的限制,极大程度提高了消费活动的范围与频率。但与之相对的是,网络平台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愈来愈多,且日渐严峻,而目前国内现有的关于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较为笼统,且条款相对零散,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足。对此,下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电子商务所涉内容广泛且表现形式多变,是商务活动数字化的表现。具体地说,目前电子商务活动主要涵盖了货币流、信息流、物资流、服务流等多项核心平台。而在这一系列平台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消费者所扮演的角色尤为重要。从另一角度来看,针对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保护制度,不仅是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律机制职能在建构法治社会道路过程中的直接体现。
其次,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概念,相较于传统交易模式,其涉猎范围更为宽广。但目前国内现有的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方式对此规制并不完善。换言之,若仅依靠网络管理职能部门对网络交易平台及业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犹如大海捞针,隔靴搔痒。与此同时,基于电子商务交易频密等特点,网络交易所衍生的消费群体正逐日壮大,而针对这一消费者群体的权益保障却未能紧随其后,与之匹配。由此引致现实中部分商家故意利用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强、消费者自身法律意识薄弱等缺漏,或巧立名目,或偷龙转凤,极尽侵权之能事,而消费者在遭遇这些侵权时,往往是孤立无援、无法可依的。归结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多是由于目前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体系缺漏、规制力度不足,令消费者后盾缺失,同时也为不良商家制造了“可趁之机”。
就当下现状而言,网络消费活动的消费者群体基数庞大,但其中大部分消费者并不具备相关防骗技能和法律意识,每遇侵权,只好不了了之,深感无力。下文将例举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问题,以供探讨。
(一)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缺漏较多
当前,我国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相关的现行法律仅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规定多为规范性条款,并无规定具体的、明确的惩罚性内容,缺乏强制力和可行性,也没有针对新时期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贸易等跨界平台的法律。由此,法律的滞后性不仅使得消费者在面临网络侵权时陷入无助困境,还使得整个法律机制体制难以贴合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久而久之,将无法适应和满足现代网络经济要求,出现需求断层。
(二)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与销售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但在网络平台进行消费时,交易过程往往存在消息不对称的问题。例如,商家通常会推出各类琳琅满目的促销方式、营销手段,实则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知之甚少;再加之网络的虚拟性特点,消费者根本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及商家,只可单凭网络上经商家美化过的图片对商品进行了解和辨识,很容易出现失真的情况,最终导致购物感受和消费体验都不理想,且在这一交易活动中,消费者通常都是处于弱势的一方,不仅无处声讨,亦无处维权。
(三)经营者的准入门槛及违约、违法成本较低
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所有者,在创造网络虚拟交易平台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了对商家的审查及信息披露的完善性。再加上国内缺乏专门针对电子商务贸易来往的法律制度,使得现实中部分经营者以身试法,将电子商务平台当成了违约、违法活动的“保护伞”。
(四)消費者的求偿权难以保障
消费者在传统交易中若遭受财产损失,维权渠道较多、且直接有效,均可依法获得赔偿。然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维权,就显得举步维艰了。具体地说,首先是受地域限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息极不对称,通常商家可以轻易获悉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消费者不论是在消费交易过程中,还是在事后维权的过程中,均难以及时、完整地获悉商家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其次,基于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相关法律缺漏的现状和法院“审理难、执行难”等一系列客观现实,网络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更显艰难。
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内在推动力,对此,笔者结合现状及经验,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结合形势逐步完善网络交易消费法律保护体系
完善的法律规范是网络交易消费者的后盾和保障,尤其是在电子商务纠纷矛盾不断激化的当下,立法机关亟待完善相关网络交易法律法规,建立与网络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具体的说,首先需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引导和职能作用,革新思想认知,善于参考借鉴发达国家现有的、专门针对线上平台交易及电子商务制定的法律规范,以我国国情为支点,将二者加以糅合,以确保现行法律政策的实效性和有效性。其次,应当进一步加大现行法律的完善性和强制力,增加和补充专门针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确保法律触角对交易全过程的充分覆盖,为网络交易消费者群体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力度
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所有者必须肩负起对经营者的审查义务,对于商家违法行为一律严肃处理,积极协助执法部门完成对经营者的信息披露。而政府执法部门,则应当加大对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自觉、主动、积极履行审慎义务。同时,要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列入管理规范实际,付诸行动,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创设良好环境。
(三)充分发挥地方消費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积极作用
随着网络商务平台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恶性竞争事件。所以,为最大限度降低恶性竞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职能,制定规范、可行的行规、行约以遏制恶性竞争,建立行业自律和消费者自律机制,引导电子商务平台规范、有序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其次,应成立网店经营者行业协会,确保监督管理覆盖全体成员;同时,确保及时公示网络经营者的经营信息,构建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务必保障信用信息真实、公正,为消费者科学消费提供指引;此外,还可以地方为前沿阵地,开展电子商务、网络消费等主题宣传活动,引领群众理性消费、安全消费。
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带动了我国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国内网络消费的数量激增。整体来看,基于网络平台的交易活动为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便利,足不出户就能完成商品服务的交易。但由于互联网具有的虚拟性,使得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权益保护备受冲击,因此,相关法律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政府及职能部门也应积极宣传告知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的“防骗”技巧,提高维权意识,以切实改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助力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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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任娟,中国人民大学;袁海滨,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