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嫣
【摘要】在新型纠纷数量增加,诉讼机制在应对新型乡村纠纷存在种种困境的情形下,传统的调解机制应进行完善以适应新变化。将调解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法治的理念来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纠纷调解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詞】乡村新型纠纷 首要解纷机制 调解机制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乡村纠纷解决的路径可谓多种多样。但是在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以及现行解纷机制在应对乡村纠纷复杂化、新型化略显无力之际,如何构建首要解纷机制,是乡村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所必须面对且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诉讼机制在乡村社会中的发展尚处逐步完善阶段,但调解机制依然存在较大的弹性,为新型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了宽松的空间。
传统的乡村社会是宗族本位的社会,个人的生活活动范围是有限的,受到集体规则和习惯的制约。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亲人之间、邻里之间的情感淡化致使宗族血缘、地缘的联系纽带遭受巨大冲击。
传统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较少被侵害,即使被村里人说道,一般也不会引发纠纷。乡村纠纷主要表现为抚养赡养纠纷。离婚及彩礼纠纷和人身损害纠纷等婚姻家庭案件。财产纠纷亦呈现较为单一化的表现形式,如普通的民间借贷、买卖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人身损害中涉及金钱赔偿部分。由于文化特色的稳固性和经济因素的相对稳定性,传统乡村纠纷类型比较固定,长期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动。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新潮文化思想传播并影响农村日常生活方式和习惯,导致新型乡村纠纷的涌现,既有类型上的质的新增,也有量的急增或骤减。
新增的纠纷类型主要有:一是农村各种消费品、生活用品的普及以及家具家电下乡活动、电微商的迅猛发展都促使大量的商品进军乡村市场,因产品质量和瑕疵问题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二是由于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峻,不少工厂建在郊外,排放不达标废弃物给村民们造成极大的困扰和危害,由此导致生态环境污染纠纷。三是伴随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由于各种原因常出现讨薪无门的情况。同时留在乡村,在乡镇企业务工的农民由于缺乏技术和社会保障,劳动纠纷亦时常发生。四是随着乡村家庭经济生活的改善,摩托车、电瓶车,甚至家用轿车等大量增加,因忽视交通规则,引发交通肇事纠纷。五是包括土地分配、流转、承包等环节及因公共事业建设用地和征收土地发生的土地纠纷及其他自然资源纠纷。
而新变化的纠纷类型主要包括:一是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人数增多,其接触的信息量变大,交友日益广泛,原有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改变,闪婚闪离、非法同居、非婚生子等引发更多婚姻家庭纠纷。二是年轻农民进城,留下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由谁赡养老人往往引发子女争议,赡养和抚养纠纷数量增加。三是伴随村民经济活动的增加,但因缺乏融资途径,村民向亲朋好友等个人进行借贷,但往往又碍于脸面未签订书面借贷协议,使得借贷经济纠纷数量上涨。四是在由熟人社会转变为半熟人的过程中,由于村民的感情逐渐疏远,人际关系变得更加冷漠,邻里间的纠纷矛盾呈上升趋势。
时代的变迁使乡村纠纷的生成机制发生巨大变化。人际关系和生活交往方式、社会规范和法律规则的改变引发利益冲突内容和解决纠纷主体与传统纠纷不同。其中因为开发建设项目的增加而引起群体纠纷增加,并且主要涉及经济利益。人际关系暴露在经济利益的理性算计中。另外,宗族力量在某些纠纷解决中得到增强。普通的乡村纠纷极易演化成家族之间的内部纠纷,甚至引发宗族之间的冲突。通过寻求民间权威力量依靠乡规民约施加影响,甚至是求助于乡村“涉黑势力”,看重于“走托人情”。这无不彰显出处理日益复杂的乡村纠纷,亟需有效的解纷机制。
每种解纷途径从能达到当事人欲求结果目的的层面上讲,不存在孰优孰劣。就更体现公平公正的诉讼机制而言,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中,很大程度上仍然是隐性存在。一旦当事人选择进行司法救济,就须遵循既定的证据制度和严格的诉讼程序,而法律知识的欠缺、相关费用的支付以及司法程序冗长却缺乏效率等都使得其宁可放弃诉讼,寻求更便捷有效的解纷方式;非诉机制中的行政裁决因其受案范围特定并具有行政隶属性的特点,使得中立性往往难以保证;协商和解作为双方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的方式,虽具有解纷的直接性和非扩散性,但随着人际关系的淡化,其流畅、顺利程度也随之降低。
基于理想层面上的价值取向影响,人们对调解机制依然有强烈的偏好。由于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的深入,具有“厌讼”传统的村民开始逐渐接纳、使用诉讼解纷方式,而外在的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推行以及新型纠纷的出现,也促使诉讼机制在乡村社会得以运行。随着乡村社会的转型和不断变迁,调解机制非但没有弱化,反而在纠纷解决中得到加强。如果说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于调解机制的选择是一种集体抉择即受传统思想及惯例做法束缚,那么在拥有多种选择机会条件下,对调解机制的青睐不得不说其低成本的和高效率的执行正是对村民经济理性价值取向的迎合。
基于现实层面上的诉讼机制应对纠纷的困境,调解机制成为解纷的首选。从诉讼机制本身对新型纠纷的回应上来看,对某些新类别的纠纷,不管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都缺乏明确性规定,如环境权作为新兴权利,在我国发展的还不成熟,关于环境污染类纠纷在诉讼主体、损害因果关系和责任认定上的法律规定不足,由此导致在适用诉讼机制解决此类纠纷时操作困难。而在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上,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通过法院审理终结的案件,数量上也是呈现出司法调解和司法判决各占一半的发展趋势。
当今,伴随着社会的变迁和转型,国家治理模式处于不断深化和调整之中,乡村治理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寻求有效的解纷机制仍然是重中之重,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关键和保障。而调解是国家权力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能够促进乡村社会政治与道德的重建。针对我国乡村社会的现状,调解机制作为与纠纷特点相契合的解纷机制,符合村民对解纷方式在经济费用和解纷结果方面,快捷且公平公正的双重需求,并在解纷实践中彰显其应有价值,应将调解机制作为乡村纠纷解决的首要途径选择。
面对新型纠纷数量增加,诉讼机制在应对新型乡村纠纷存在种种困境情形下,对传统的调解机制应进行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变化。将调解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法治的理念来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纠纷调解模式。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及法治理念的更新,虽然各种纠纷包括乡村纠纷最终会首选诉讼机制,但探索完善以调解为核心的非诉解纷机制,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作为调解机制和诉讼机制过渡的仲裁裁决制度,是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情形下出现并不断发展的解纷制度。随着乡村中劳动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增多,适时引入仲裁制度,不仅能起到对仲裁解纷制度的推广,还能为村民提供很专业的解纷途径。扩大仲裁的范围让其在更多的乡村纠纷领域中发挥作用,比如医疗纠纷、农业承包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可以纳入其中。
(作者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李俊:《从均衡到失衡:当代中国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困境研究》,《河北学刊》,2015年第6期。
②宋智敏、 胡正昌:《完善我国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思考》,《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③刘正强:《人民调解:国家治理语境下的政治重构》,《学术月刊》,2014年第10期。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