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罗森林丨文、图
安徽某木质家具企业投产于2004年7月,建设有旋切车间、排版车间、热压车间、仓库、办公楼等,主要生产家具用胶合板,年生产能力可达1 000万张。该企业涉及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是:甲醛、氨、氢氧化钠、粉尘、噪声、高温、一氧化碳等。
主要针对安徽某木质家具企业的生产区(旋切车间、排版车间、热压车间、制胶车间)、辅助生产区(锅炉房、仓库、配电房、水泵房、机修间)和非生产区(办公楼、宿舍、厕所等)。主要针对现时运行区域、设施及其运行期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评价。
主要包括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作业方式及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价。
用人单位采用原木加工生产胶合板,其生产工艺机械化程度较高,主要包括木材加工和胶水制作2个工艺,其中木材加工又分为旋切、晒板、分拣、滚胶、排版、冷压、热压、锯边、检验、包装入库等工序
该企业有员工55人,其中一线生产工人共51人,其余为销售、管理等人员。生产班次为主要为单班制,每班工作8 h。本次评价对用人单位各生产单元内设备名称与数量及其自动化与密闭化情况、岗位设置、作业人数、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各生产单元内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岗位接触程度。
旋切车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包括作业点/岗位。运行叉车的叉车工1名,每日接触危害时间为240 min,接触方式为机械化操作;旋切机头的上料工2名,旋切机中的去皮工2名,旋切机尾的下料工4名,3个工种的每日接触危害时间均为360 min,接触方式均为机械设备结合手工。上述所有设备状况均为敞开,工人所面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除了叉车工仅面临噪声危害外,其他工种均面临噪声与粉尘的双重危害。
排版车间:在排版东、中、西三个区域,有25名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排版工,其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尿素、甲醛、氨、氢氧化钠、粉尘、噪声,每日接触时间为420 min,接触方式为手工。
热压车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包括滚胶机滚漆工共6名,每日接触时间分别为360 min和60 min,其设备状态均为敞开,接触方式均为机械设备结合手工;两台冷压机上共有1名冷压工,每日接触时间均为30 min,接触方式均为机械设备,设备状态均为敞开;两台热压机处的热压工共4名,每日接触时间均为60 min,设备状态均为敞开,接触方式均为机械设备结合手工;锯边机上的锯边工2名,每日接触时间为420 min,设备状态为敞开,接触方式为机械设备结合手工。该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均为尿素、甲醛、氨、氢氧化钠、噪声、高温。此外,仓库的检验工所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之相同。
其他:包括制胶车间制胶反应釜的制胶工1名,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尿素、甲醛、氨、氢氧化钠、噪声、高温,接触方式为机械设备结合手工,每日接触时间为240 min;锅炉房锅炉投料处的炉工2名,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一氧化碳、粉尘、噪声、高温,接触方式为机械设备结合手工,每日接触时间为300 min;此外还有1名维修工,负责机修间、配电房、水泵房的巡检工作,以机械设备结合手工的方式,每日在机修间接触到30 min的电焊烟尘、噪声、紫外辐射,以巡逻的方式,每日在配电房接触到10 min 的工频电场,在水泵房接触到10 min的噪声。以上设备状态均为敞开。
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甲醛、氢氧化钠、氨、木粉尘、噪声、高温、一氧化碳。
通过现场调查,相关岗位化学物料使用/年产量(或正常情况下在设备中的存量),岗位作业方式(自动化、机械化、手工),接触情况(人数、时间、频率)、各岗位职业卫生检测结果等综合分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见表1。
表1 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简表
表2 工作场所空气中甲醛、氢氧化钠检测结果一览表
2017年7月12日到2017年7月14日,在用人单位按设计满负荷生产、卫生防护设施正常使用以及环境条件满足检测要求的情况下,检测机构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各检测项目满足相应职业卫生标准对检测条件的要求。
本次检测期间各生产设备均正常运行,物料使用量均为正常使用量,对氢氧化钠进行采样检测时,工人正在进行氢氧化钠投料作业。在此生产状况下,对其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详见表2。
检测期间各生产设备均正常运行,旋切机、锯边机等均正常生产,布袋除尘器等均正常开启。
在上述生产状态下,对该项目工作场所空气粉尘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详见表3。
表3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最大超限倍数和8 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检测结果一览表
本次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用人单位各岗位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本次检测中噪声检测点共检测35个点,检测结果表明,有27个噪声检测岗位的作业场所噪声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测定点噪声强度检测合格率为77.1%。
对于车间内氨、高温、一氧化碳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各车间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粉尘、噪声、高温检测结果达标情况详见表4。
表4 检测结果达标情况分析表
1.机械化作业
用人单位原木制片、滚胶、冷压、木板锯边等工艺采取机械化作业。
2.机械设备除尘
用人单位为锯边机设置布袋除尘器,在锯边机4个产生粉尘的部位均设置集尘管道。
3.湿作业
用人单位原木均为潮湿状态。
布袋除尘器
4.半敞开设置
用人单位旋切车间半敞开设置,利于车间自然通风。
5.密闭化
用人单位制胶车间合成罐密闭设置,减少化学物料的挥发。防噪声措施
1.防噪声措施调查
用人单位主要导致噪声的设备为旋切机、锯边机等,其采取了以下防噪声措施:
分开布置:用人单位将旋切机、锯边机分开(或单独)布置,同时将辅助生产设备(水泵)单独隔离设置。
减振:用人单位为旋切机、锯边机等设置减振基座。对引风机设置隔振台座,安装消声器消声。
2.防噪措施评价
通过对用人单位防噪措施的现场调查及噪声检测结果,用人单位通过分开布置、减振等措施对噪声进行控制,其工作场所工人接触噪声强度除锯边机岗位外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对此用人单位应在今后生产中加强对锯边机岗位工人职业卫生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方面进行监督、管理。防高温措施
1.防高温措施调查
用人单位主要通过以下措施应对高温作业:
隔热:用人单位锅炉内置保温隔热材料,输送蒸气的管道裹覆隔热棉,减少热量的散发。夏季为高温作业人员配备防暑降温药品,如人丹、清凉油等。
2.防高温措施评价
通过对用人单位防高温措施的现场调查及高温检测结果,用人单位锅炉房及热压岗位工人接 触 WBGT(Wet Bulb Globe Temperature,湿球黑球温度)指数均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其现有防高温措施不能满足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该岗位工人作息时间,尽量减少其高温作业时间。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于职业病防治的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本项目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的检查与维修由公司运营部专职维修人员负责进行。本项目试运行期间防护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生损坏现象。
对用人单位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调查与分析,结果如下:
旋切车间:叉车工会在工作现场佩戴防噪耳塞;上料工、去皮工、下料工会在工作现场佩戴防噪耳塞及复式半面罩。
排版车间:排版工会在工作现场佩戴复式半面罩及橡胶手套。
热压车间:滚胶工、冷压工、热压工、锯边工会在工作场所佩戴复式半面罩及橡胶手套。
上述物品中的防噪耳塞和半面罩,用人单位会每个月为每名有需要的员工发放一次,
3M 1270防噪耳塞:标准降噪值SNR=25 dB,用人单位工人接触噪声强度最大值为85.9 dB(锯边机岗位),通过佩戴该防噪耳塞后,可有效降低噪声对工人听力的损害。
劳卫牌301—10型自吸过滤式半面罩:符合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中的KN95 标准,适用于过滤非油性颗粒物,过滤效率≥95%,配备活性炭滤毒盒,适用于接触有机蒸气及甲醛。其APF(Assigned Protection Factor, 防护因数)为10。经现场检测表明,用人单位各工序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害因素的危害因数均小于该防护口罩的APF,故工人在正确使用、定期更换的情况下,该防护口罩有效。经现场调查发现,劳动者基本意识到粉尘、毒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上岗作业时基本佩戴了防护口罩、防噪耳塞,但仍有部分岗位劳动者未佩戴或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还应加强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培训、教育及监督,使其能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同时应做好防护用品的登记记录,以利于防护用品的管理。
该公司根据《职业病防治法》、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法律和规范的要求,制订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制度”,并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委托某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对本项目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此次检查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8日。本次检查针对接触接触甲醛、氢氧化钠、氨、木粉尘、噪声、高温、一氧化碳的员工进行。本次体检实际检查的作业人员中未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
集尘管道
用人单位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接触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基本符合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本项目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本项目认真落实了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了有效地控制,经现场检测,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基本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1.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加强职业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对操作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要求工人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同时在日常培训中,应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宣传工作,让劳动者意识到个人防护用品的重要性,使其能自觉主动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为制胶车间制胶工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护目镜。
3.建议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将检查情况告知劳动者,及时组织检查异常的劳动者(在岗期间和离岗时检查)进行复查,确保劳动者的健康。
4.建议用人单位为制胶车间甲醛储罐、氨储罐设置围堰及泄险沟,设置冲淋洗眼设施及应急救援药箱。
5.建议用人单位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对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确保应急设施、设备、药品的有效性及所有作业人员均掌握应急设施、设备和药品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防氨、甲醛急性中毒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