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国际比较分析及对中国借鉴

2018-08-15 02:54张玉磊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工伤

张玉磊

摘要:本文以德国、美国、新加坡三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为代表,分析其制度模式、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提供了启示。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预警机制

1.背景及意义

1951年我国政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3年、1956年两次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修订。两个文件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从此之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法规依据经过三次比较大的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体系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及监督管理五大方面支撑。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亡补助金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长足发展,我国已经迈入工业化阶段,生产领域持续扩张,加入工业产业的工人数量日益增多,队伍不断壮大。工业人数的增多不仅带来了产业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上升态势。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防护网和减震器,因此,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推行有利于保障职工工伤权益、缓和劳资关系,维持社会生产的安定局面;妥善处理工伤事故,能为在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者弥补损失,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更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以及有助于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改革社会保障制度、解决民生问题。

2.国外工伤保险制度分析

2.1 德国

德国具有非常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和制度。德国于1884年创建推动了的工伤事故保险体系,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体系的国家。根据2015年的统计数据,参加德国工伤保险制度机构和公司超过39000家,覆盖人群达到7600万人。一直以来,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都是世界各国学习的对象,其体系和制度做到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劳动者的职业伤害,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总体而言,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成功归结为制度和管理的完美结合使得德国工伤保障系统在预防、赔付和康复三方面保障到位。

德国政府立法推动具有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国家设立专门的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的运营。覆盖范围涵盖了境内各种企业、雇员、公职人员、自由职业者(自我雇佣者)、学生等大部分人群。德国的工伤待遇根据伤残情况而定。普通疾病由疾病基金资助、严重伤害由专门的事故基金资助、达到一定丧失谋生能力的部分或永久伤残人员可领取全额抚恤金的一定比例、永久完全伤残人员按一定比例支付其年收入、严重残疾者除了给予基本抚恤金外还给予每月照顾补助。对于死亡遗属也给予了一定的抚恤金和收入。

德国日常预防工伤事故方面做得很好,如开展劳动监察和咨询、开展安全教育和劳动医疗以及制定和公布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经过百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在管理、资金筹集、费率等方面都发展的较为完善,也获得明显的社会效应。

2.2 美国

美国工伤保险制度属于混合制,没有全国统一管理,而是由各个州自行立法运作。美国工伤保险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08年的联邦雇员工人补偿法。总体而言,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分为三种:其一,由政府部门经办的非营利性质的工伤保险制度;其二,由市场主导的盈利为主的公司保险制度;其三,由政府出资、保险公司承办的工伤保险制度。截至2015 年,美国有31个州建立了工伤补偿制度。覆盖群体包括大部分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雇员,覆盖面约为8成。虽然各州自行立法,但是各州工伤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相似制度特征:首先,强制参保。除了极少数州以外,其他州的工人工伤保险都要求用人方强制参保。第二,工伤待遇从认定工伤之日起百分百支付。第三,缴纳社保费主体一致:由用工方缴费。除华盛顿州外,工人工伤保险统一由用人方缴费。用人方可以从私营公司购买保险,也可以购买州立政府发行的保险基金,某些大企业也可以自保险。

美国虽然没有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而且其管理机构、资金来源、工伤待遇等都不相同,但其最大的特点是具备专业化、市场化的工伤康复体系。从专门的康复协会、私人职业康复行业、职业康复咨询机构到专业康复咨询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美国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工伤康复体系,较好地解决了工伤者的康复需求。

2.3新加坡

新加坡的工伤保险没有形成集中的工伤保险基金制度,而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工伤的赔偿类型和标准作出规定,由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伤进行赔偿。经办形式上不建立由相关政府机构或者公共机构经办机构,完全推向市场化,要求或者鼓励雇主向私人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新加坡于1975年出台《工伤赔偿法》,并于2008年通过《工伤赔偿法令》补充完善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和受益面。

新加坡工伤保险制度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首先,新加坡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雇主责任。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包括月薪低于一定数额的员工、所有雇佣合约下的雇员及学徒工。雇主要为蓝领工人购买商业性的以外保险工伤赔偿包括一般医疗费赔偿、误工费赔偿、伤残津贴赔偿等项目,在赔付额度方面,考虑因素包括员工月收入、伤残等级以及年龄等因素。其次,雇主选择性较大,在保险方式问题上享有较为广泛选择权,可以选择是否购买工伤事故保险。同时工伤风险与雇主利益直接挂钩,促使雇主在工伤预防上具有一定的自觉性。雇主会在充分考虑自身利益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做出选择。第三,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责任。虽然与工伤相关的保险事务是由私人的保险公司来承办,但是政府部门在工伤事故的报告、工伤认定、待遇核定等方面對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3.思考和建议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确立时间早,制度研究深入,并且有成熟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经验在指导各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可为劳动者构建全面和充分的保障,这些经验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探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3.1保险形式需与本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

德国、美国和新加坡三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发展过程及现状表明,尽管三国都是主要发达国家且工伤保险制度都是在互相借鉴基础上先后建立,但在如何协调工伤保险的政府作用与市场机制下的用人方责任保险关系,以及工伤保险管理模式都是充分考虑到本国经济发展状况、社会运行秩序、文化与传统习惯等因素的。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应根据我国目前经济、社会、文化的运行情况加以修正,在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需要考虑到风险不等的企业在缴费等级与费率上的差别,提高其参保意识及意愿,切莫只看到其他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优点而忽略分析现实状况。

3.2建立健全工伤预警机制和工伤康复

德美新的工伤保险制度实践告诉人们:合理实施工伤预防机制能有效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从而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进一步降低工伤补偿的压力,最终全面保障员工权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首先可以加大事故预防工作的直接投入,做好员工工伤预防培训和工伤预防技术管理;其次可增大工伤预防的资金投入,建立工伤预防专项基金,加强工伤预防培训,提高工伤预防技术。如果不幸发生了工伤,最重要的是对员工进行工伤康复(包括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心理康复),帮助其尽快回到工作岗位或者劳动力市场,并切实落实赔偿制度。美国较为完善的工伤康复体系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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