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经营的综合商店未经上海某公司许可,销售非由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与“六神”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商品。法院判决杜某经营的综合商店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判决生效后因杜某怠于赔偿,上海某公司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在执行过程中,枣庄中院通过实地和网络查询,均未发现杜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执行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杜某身患残疾,其女也患重度残疾,一家五口人的生活仅依靠杜某每月几百元的收入维持,属于低保家庭,生活条件十分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枣庄中院依法对该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处理。
以案释法
据枣庄中院执行三庭庭長王磊介绍,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上面所说的案件就属于第二种情形,被称作“执行不能”案件。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往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处理,简称终本案件。
法官称,终本案件并不是不再执行,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正确理解执行不能的现实,及时提供执行线索,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