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头税”“人头税”“田亩税”
1996年7月26日晨,我收听河南省人民广播电台的早间新闻,一条《禹州市苌庄乡按人头征收“猪头税”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消息吸引了我。之后,我和记者冯肖楠一行来到苌庄乡境。听到我们采访“猪头税”的事,村民们围上来,气愤异常,都说是按人头收的,每口人11块(元)钱。不管养不养猪,都缴这个数。一个叫刘群昌的农民说之前卖猪时已缴过“猪头税”, “但这次还叫我再缴33块,因为我家3口人。”正好村里来了一个收猪的老头,我问他收猪时是不是收“豬头税”?他说,收哇,一头猪40块钱的税。那杀猪缴不缴税?附近的玩北村屠宰户刘国义说,怎么不缴呀,税务所的人嫌查猪头麻烦,就改为定缴,不杀也得缴。给我定的是一个月12头猪,480块钱。
一头猪征收三道屠宰税,尤其是把它变成按人口分摊的“人头税”(外地还有按农户承包责任田分摊的,人称“田亩税”)压到农民头上,明显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大大加重了农民负担。我就此先后写了两篇消息配两篇短评。1996年12月30日,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其第一条说:“……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向农民下指标,不得按人头、田亩平摊”。
禁不住最后一根稻草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02年较大面积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间,是农民负担愈来愈多、愈来愈重的时期,五花八门的搭车收费多如牛毛。农民把国家征收的农业税称为头税,把提留统筹称为二税,把摊派、罚款和干部贪占花费称为三税。普遍的情况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无底洞”,一些地方官员在农民负担上搞“七十二变”,大掏农民腰包。
此时乃“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时期,重负之压下的农民禁不住最后一根稻草。
1988年河南省民权县大旱,全县夏粮减产41.9%,程庄乡减产49.1%,程东村蔡庄农民蔡发旺家更惨,总共只收了700多斤麦子,不及往年的1/4。但全县粮食定购任务却一两不减。程庄乡在县里分给的509万斤任务上加码9万斤。蔡发旺家如果完成,全家7口人就没吃的了,便不交。7月11日夜,乡党委书记命令派出所司法所干警,把68岁的蔡发旺“弄到乡里教育”。下半夜,蔡发旺把自己吊死在派出所门前。
这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生的第一桩恶性命案。据我实地采访,全国超过2/3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相继发生了农民负担过重引发的恶性案件。
1994年7月31日,一位朋友谈的线索让我目瞪口呆:河南省南阳地区邓州市陶营乡徐楼村村干部密谋,把58岁的农民陈重申给杀了!“因为人家向上级上访告状,反映村里提留摊派多,农民负担重。”此案的内参报道引起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十四届四中全会话题。
中央一号文件与“取消农业税”
2004年,中央颁发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这是上世纪80年代中央连发5个“三农”问题一号文件,相隔18年之后的第一个一号文件,关乎几亿农民“转运”。那年3月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宣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废止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赋走进历史博物馆。
从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算起到当代,正式的农业税征收历史是2600多年;从夏代“夏后氏五十(亩)而贡”算起,农业税赋史长达4000多年。数千年的农业税赋,几乎无不为一个“黄宗羲定律”所囊括:并税——加税——再并税——再加税,农业税赋越来越重。取消农业税是农民权利和尊严的恢复。
(摘自《新华每日电讯》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