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娟子
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网约车自诞生之日起就充满了各种争议。但由于其能够有效缓解城市出行痛点,给人们生活带来福祉,发展速度之快超乎意料。有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72亿,普及率达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其中,网约车在网民中的渗透率高达30.6%。
急速生长之下,泥沙俱下。网约车市场的迅速扩充,也引发一系列问题:“黑车”“马甲车”等不符合运营标准车辆频现、司机资质不达标、乘客维权难等。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网约车合法地位,并对运营平台、驾驶员、车辆的准入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如今,新政颁布已有近两年时间,网约车从野蛮生长进入到规范发展阶段,然而在政策落地过程中又产生新的问题,其中,如何加强网约车的信息监管成为当下行业管理部门一个棘手问题。
2018年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再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对网约车交互信息加强监管,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管理办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监管如何落实?数据及时接入是关键。网约车平台运行的真实数据,是相关管理部门监管和执法的前提和基础。
为此,《管理办法》指出,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及时录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将运政信息系统与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实时传输更新相关许可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
《管理办法》强调,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所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应直接接入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直接传输。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部级平台后,由部级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监管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监管平台重复传输。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在线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管理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部级平台后,由部级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监管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监管平台重复传输。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在线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网约车从野蛮生长进入到规范发展阶段,然而在新政落地过程中又不断产生新的问题
《管理办法》还对传输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
其中,对“数据完整性”的要求是:
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确保其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相关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不遗漏信息及字段。
对“数据规范性”的要求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度、编码规则等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
对“数据及时性”的要求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信息变更的,应于变更后24小时内将信息传输至部级平台;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300秒;定位信息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60秒。
对“数据真实性”的要求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有效,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关联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
此外,对于信息传输结果的测评、信息是否公开等问题,《管理办法》也做出明确规定,“部级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测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方面”,传输质量测评结果“由部级平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年度测评结果纳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