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涉外案件的历史镜鉴

2018-08-11 10:25宋伟哲
检察风云 2018年14期
关键词:回纥外国人主权

宋伟哲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综合国力迅速提升,对外交流也日益密切。这给中国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挑战,涉外法律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其实在中国古代,同样面临着涉外法律问题,主要是外国人犯罪问题。中国有着悠久的法律文明史,在处理涉外案件方面积累甚多。既有成文法的规定,也有司法案例;既有宝贵经验,也有深刻教训。这是古人留下的一份宝藏,值得后人深思。

盛唐气象背后的立法隐忧

说起中国的涉外法律,唐朝至关重要。唐朝在中国法制史上首屈一指,中华法系在唐朝奠基,《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最优秀的法典,也是我国目前保存最早、最为完整的成文法典。唐朝留给后人的印象总是磅礴大气,一片盛世景象。的确,唐朝是中国古代最为开放的时代之一,它同数十个国家有着密切的经济、文化交流。当时,首都长安是举世闻名的国际化大都市,洛阳、扬州等城市也是一片繁华,全国各地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外国商人、留学生。如此众多的外国人居住在唐朝,难免有一些人违法犯罪,这就需要法律加以规制。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最重要的就是法律适用问题。唐代立法者考虑到了这一问题,在《唐律疏议》中,就设置了专门条款来解决这一问题,即著名的“化外人相犯”条。该条法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在“疏议”部分,立法者对这一条文又作了进一步解释:“‘化外人,谓藩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简单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是同一个国家人在唐朝发生互相侵犯,那么就依照该国法律审判。如果是不同国家人之间在唐朝相互侵犯,那么就依照唐律来审判。长期以来,人们对唐律的这条规定大为赞赏,认为这一规定将国际法中的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互结合,是唐代法律兼容开放的重要表现,充分显示了唐人的磅礴气魄,不愧盛唐的美誉。但是也应该看到,这条法律的规定实际并不高明。它以牺牲唐朝的司法主权为代价,纵然换取了一些所谓的美誉,但有些太不值得。此外,这条法律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当时,与唐朝有着较为密切联系的国家至少有数十个。这条法律如果要认真实施,那么必须让唐朝從中央到各地都有熟悉这些国家法律的人才,这在今天都无法做到,唐朝更不可能做到。立法一旦失去可操作性,便丧失其主要价值。因此,唐律中的这条规定可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留下了许多隐患。

喜忧参半的司法实践

立法存在隐忧,必然会影响司法实践。那么,唐朝对于外国人在唐朝犯罪的案件是怎样处理的呢?根据历史记载,有些案件的确依照唐律来处理。比如开元年间,位于我国东北的少数民族政权黑水靺鞨国,其国王武艺想派其弟门艺领兵攻打唐朝。门艺曾长期在唐朝做质子,认为唐朝实力强大,不应与唐朝发生战争,屡谏国王武艺不从。武艺认为门艺有二心,想派人诛杀门艺。门艺惧怕被杀,因此只身逃到唐朝。唐玄宗开元二十年(732),黑水靺鞨国王武艺秘密派遣人员到洛阳,收买唐朝刺客,在洛阳城的天津桥南来刺杀门艺。门艺激烈反抗,大难不死。天津桥是唐朝洛阳城内的一座桥,是洛阳的交通要道,十分繁华。这起发生在东都洛阳的涉外刑事案件受到了唐玄宗李隆基的重视,他亲自下令河南府官员督办此案。最终官府将刺客缉拿归案并处死。从处罚结果看,这符合唐律的相关规定。

不过,在有些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中,唐朝的处理则让人感到非常失望。比如,当时盘踞在北方草原的回纥政权与唐朝交往频繁。有些回纥人在唐朝首都长安进行暴力犯罪,唐朝统治者却没有对他们依法治罪。唐代宗大历六年(771)正月,回纥人公然在长安的大街上掳掠人口。唐朝官员制止住了这些暴徒,抢回了被掳走的人口。这些回纥人居然出动了三百名骑兵进犯金光门、朱雀门,导致皇宫震动。唐代宗非但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反而派出中使刘清潭抚慰回纥人。到了第二年七月,回纥人在长安的大街上施暴,还把长安令邵说驱逐,并抢了他的马,唐朝官府亦对此不闻不问。大历九年,回纥人在长安大街上白昼杀人。唐朝官府将罪犯擒拿住了,唐代宗却下令将其释放,仍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到了大历十年九月,这些回纥人更是无法无天,他们在长安东市杀人,被东市百姓捉住,关在万年县大牢。回纥首领赤心听说后,公然闯入监狱劫囚,并砍伤了狱卒。

在《唐律疏议》中,专门有“劫囚”条款,凡劫囚者,要被流放三千里。如果劫囚伤及他人或者所劫囚犯为死囚,劫囚者就要被处死。如此恶劣的外国人犯罪案件,发生在首善之区的唐都长安,唐代宗知道后仍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令人十分气愤。当然,唐代宗这样做,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这些案件发生之时,恰逢唐朝著名的安史之乱结束后不久。安史之乱给唐朝带来了毁灭性灾难,朝廷历尽八年才勉强平息了叛乱,但国力却逐渐衰退。在平叛过程中,唐朝更是借助了回纥兵力。所以,才导致回纥人在唐朝如此张扬跋扈。然而,即便是有这样的历史背景,也不能为当时唐朝政府的软弱无能遮羞。纵然当时唐朝有求于回纥,甚至面临着回纥的军事压力,但是唐朝毕竟仍是东方大国,而这只是一般的涉外治安案件,并不是两国之间的重大利益纠纷。连这等刑事案件都没有勇气去维护自己臣民的利益,而是懦弱退缩。到头来只能让对手轻视,使对手更肆无忌惮地侵犯唐朝权益。此时,这一问题已经由单纯的法律问题上升到了政治问题,法制的腐朽已经逐渐侵蚀到了唐朝国家政权的稳定。后来的历史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此后的唐朝中央政府再也没有重振雄威,而是愈发让其他外族政权和本国地方割据势力蔑视,最终走向败亡。

“苟在吾境,当用吾法”

到了宋朝,有关外国人犯罪的处理则较之唐朝有了一些改观。尽管宋朝在“化外人相犯”的规定上仍然沿袭唐律,但欣慰的是,在宋朝涉外犯罪中,维护宋朝司法主权的案件逐渐增多,一些有识之士公开对于法典中有关“化外人有犯”的规定提出质疑。

宋朝的广州有蕃坊,外国人都聚居在那里。蕃坊设置藩长一人,负责管理蕃坊的公事。外国人一旦犯罪,就交由宋朝司法机关审理。确认罪名后,如果只是徒罪以下,就将罪犯送到蕃坊由藩长按照其本国法律执行刑罚。如果犯罪的量刑达到徒刑以上,则由广州官府决断。相对于唐宋法典中的规定,这种处理外国人犯罪的方式已经比较进步了,很大程度上考虑到了维护国家的司法主权。

不过,这种规定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宋朝的一些有识之士对此逐渐有了深刻认识。有个外国人在广州杀死了自己的奴隶,广州市舶司官员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是将犯罪者送到藩长那里处以杖刑。时任广州知州的王涣之听了以后,认为这样做严重损害了宋朝司法主权,坚持将犯罪者按照宋朝法律进行了处罚。在本案中,外国人杀死自己的奴隶,完全符合法典中“同类相犯”的规定,市舶司官员将犯罪者送到藩长处处罚似无不妥。但是王涣之却果断维护国家司法主权,这表明宋朝的官员已经从司法实践上对国家法典中的规定提出质疑,以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为首要目的。

无独有偶。宋朝官员汪大猷担任泉州知州时,也遇到了外国人犯罪问题。依照当时的习惯法,如果伤害程度不高,没有对他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都按照外国习惯法用牛来交赎金赎罪。汪大猷却不认同这种看法,他说:“安有中国用岛夷俗者?苟在吾境,当用吾法!”汪大猷同样选择用宋朝法律对犯罪人进行审判。此时,宋朝的官吏已经公开表示对法典涉外法律适用规定的不满,并且在行动上坚决维护中国的司法主权。宋朝大臣张温之也主张涉外犯罪适用宋朝法律,他的见解更为高明。他说:“外国人之间犯罪交给其酋长自行审理,但有些外国的法律用刑十分残酷,还是统一采用本朝法律为佳。”的确,古代中国的法律较之当时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其立法水平要高出不少,用刑也文明得多,张温之的这一理由显然很有道理。

正因为自唐律树立的处理涉外犯罪法律适用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所以到了明清两朝,立法者对“化外人相犯”的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在“名例”篇明文规定,外国人犯罪一律适用中国法律。至此,中国终于正式确立了属地主义原则。但是也必须说明,即便是在明清时期,这种属地主义原则的落实也仍然存在很大问题。鸦片战争以后,《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确立了西方各国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中国的司法主权彻底沦丧。中国人民历尽百余年奋斗,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的司法主权才在真正意义上回到中国人民手中。

历史告诉我们,涉外法律问题,事关国家兴衰。维护国家的司法主权是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越来越开放的当代中国,法律人更应该以史为鉴,完成自己的使命。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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