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主体的行为实践研究

2018-08-07 03:08陈俊红田有国龚晶杜洪燕刘哲
农业现代化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公益性农技技术推广

陈俊红,田有国,龚晶,杜洪燕,刘哲

(1.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农业信息与经济研究所、农业部都市农业(北方)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97;2.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北京 100125)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促使成果尽快转化成现实生产力,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1-2]。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2006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农业部的意见提出了逐步构建“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主体”的要求。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从法律层面对各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性质和公益性职责进行了定性和细化,确保了农技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已逐步建成公益性农技推广部门为主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和教学科研机构等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新型农技推广格局。但农技推广体系仍面临着公益性服务机制不活、经营性服务能力不强、教学科研机构服务定位不清,各主体之间协同不紧密等问题,影响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3-4]。加大对各主体行为的研究,从中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各主体的自我完善和良性互动,是提高农技推广体系效率的关键。

关于不同推广主体行为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技推广主体分类[5-7]、不同主体农技推广模式选择和实践经验[8-9]、提高不同主体农技推广效率的途径[10-13]等方面。基于博弈论、系统论、自组织理论,分析各主体行为的内在机制[14-15],采用计量经济分析、层次分析等方法评价技术推广效率[16-20]等。大多数学者认同政府公益性农技推广主体、社会力量组成的经营性主体、高等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准公益性主体的分类方式。不同主体行为实践,受自身功能定位、农业发展阶段性需求等因素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化多元主体为补充的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路径[21-22]。随着农业经营方式变化,不同农技推广主体的功能定位及竞合关系对现代农业影响越来越大[23-26]。

为加快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各地结合实际,在推动公益性主体工作方式和服务机制改革、创新公益性主体与经营性主体有机结合方式、调动经营性主体积极性等方面做了有益探索。课题组承担了农业部科教司农技推广体制机制创新调研项目,于2017年6月—12月对陕西、山西、山东、河北、甘肃、广东、湖北和安徽8个省的基层农技推广站(中心)、试验示范基地、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科研教学单位示范基地进行调研,采取案例研究和对比方法,分析了我国农技推广体系各主体的技术推广行为,提炼了典型模式,总结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农技推广体系的对策建议,为推动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提供模式借鉴和决策参考。

1 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现状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了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出台了以“一个衔接、两个覆盖”为标志的一整套支持政策。到目前为止,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得以改善,工资得到保障,能力得以提升。各地大力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组织实施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项目,全面履行《农业技术推广法》第11条公益性职责,成为我国农业技术传播的主渠道。如陕西省农技推广站在全省建立了苗情监测点24个,涉及小麦、玉米和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农田墒情监测点50个,涉及23个县(区)9个土壤类型和12种作物;50%以上的市县开展了病虫害电视预报服务,全省中长期和短期预报准确率分别达到85%和90%以上。此外,一些地区公益性推广机构还主动开展农技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三性”验证的管理和验证评价工作,负责落实良种补贴、粮食直贴、精准扶贫等农业农村工作,成为基层农村工作不可或缺的一支队伍。

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主动服务于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营造“优势互补、协作为农”的“大推广格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湖北省天门市农业局以华丰农业合作社为重点抓手,加强培育扶持力度,使其从只有9人的小农机作业服务队,发展到拥有268名社员、跨4个省的全国十强农业合作社,服务范围涉及11个县市的180多个村。此外,公益推广机构还积极探索与经营性服务组织有机融合的路子,指导和规范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工作。一些县农技中心技术员出任(或被聘为)社会化服务组织专家,为其技术服务方案提供权威指导,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和社会化服务效果评价。科研院所作为准公益性农技服务机构,与地方政府紧密合作,通过在产业主导区建立科技示范基地、专家大院、科技小院等方式,与基层农技推广人员联合开展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促进了科技与产业紧密结合。

以网站、微信、QQ和远程视频等为代表的信息化工具,在农技推广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如山西省从2015年开始,选择5个基础相对较好的农业大县和特色产业,实施“农技宝”云平台建设。河北省在“三电一厅”服务模式基础上,以农业局智慧农业服务平台为中心,以专家技术团队为依托,打造“滴滴打车”农技推广模式,通过农业园区、种植大户、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下单”,农技人员“接单”,根据农技人员“接单”服务量兑现相关补助,调动了农技人员主动服务的积极性。

各地在农技推广工作中,以试验示范基地为载体,以点带面,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和农民培训工作,有效地满足了基层农技人员、科技示范户和农民现场实践学习的需求。如山西省农技推广总站投资4 000万元,重点打造了105个集技术集成、示范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育为一体的高标准基地,年接待参观学习人员达到20多万人次,发挥了重要的宣传展示作用。一些地区农业局对县级农科所、原种场等机构职能重新定位和功能再造,将单位原来承担的育种繁育等职能转变为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展示和培训等职能,打造本地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展示基地、农作物品种展示基地,以项目形式承接各类试验示范展示任务和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较好地发挥了技术推广作用。

为调动农技人员积极性,各地结合不同部门及不同岗位实行业绩考核和行为考核并重的考核机制。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湖北省农科院等科研教学机构,为鼓励科技人员推广应用先进农业技术,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意见,在职称与职务评定、评先选优和奖励等方面,将农技推广工作的实绩列入考核内容,促进了科研与推广工作有效衔接。

2 我国不同主体农技推广的典型模式分析

2.1 公益性主体农技推广的典型模式

2.1.1 延伸式服务模式 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在理顺体制、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基础上,强化村级服务站点、农民技术员、生产示范基地的建设,以基层农技推广人员为技术服务主体,实现技术进村入户。发挥了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链条完整优势,能够确保职能履行并兼顾大小农户,体现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特点,弥补了基层农技推广队伍薄弱,面对千家万户仍力不从心的不足。

2014年陕西省蒲城县农业局组建了340个村级工作站,基本覆盖全县所有行政村。每个村级工作站遴选科技示范户5个,每户辐射带动普通农户10个。工作站主要负责抓好基地建设,做好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培训;抓好引领扶持,推动成立并多方扶持新型经营主体联合会,有效组织带动引领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抓好组织创新,将村里的能人、热心人组织起来,村村建服务站点;抓好职能拓展,从推广技术、品种等,拓展到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服务和技术指导、产后品牌打造和电商平台对接。通过村级工作站,迅速落实了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和小麦玉米新品种引进等各项技术推广工作,对于推动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2.1.2 合作式服务模式 公益性机构主动与经营性服务组织对接,经营性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将新品种新技术向广大农户进行推广。发挥了经营性组织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优势,公益性机构在引导和监督过程中,履行职能、提高技术传播效率。适合于社会化服务发展快,且集中连片、规模化机械化程度高,生产成本低的地区,也适合效益比较高的单一产业。

甘肃省山丹县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促进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具体做法有:一是突出公益性机构主体地位。以县、乡农技推广部门为责任主体,以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服务平台,以农户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农技部门专业人才分布广、信息量大的优势,加强合作沟通,突出产前、产中和产后全程社会化服务,达到“指导农户种”、“引导农户调”和“帮助农户销”的目的。二是探索推广“1+N+N”结对服务方式。根据全县农业生产特点和主导产业布局划分区域,每个区域确定“1”名专业技术人员,选择有代表性的“N”个新型经营主体,再与其所在区域内的“N”个种植大户结对开展技术服务,确保了人员、专业和服务的针对性,实现了农资使用规范化、技术标准规程化和产品销售规格化。三是探索推广“公益性技术指导+土地所有者+投资开发商为主的PPP模式”和“专业服务公司+合作社+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服务队+农户”、“涉农企业+专家+农户”等多种模式。坚持市场化运作,引导越来越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电商组织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助推农业生产转向产业化、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需有效对接,实现农技部门、专业合作社、企业和种植大户的互惠多赢。

2.1.3 引导式服务模式 公益性机构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性服务主体发展壮大,引导其在提供专业化、生产性服务过程中进行技术推广。经营性服务主体对市场了解透彻,服务效率更高,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和社会责任心是确保这一模式成功的关键。

陕西省蒲城县农技中心组织全县80多个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成立蒲城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将联合会秘书处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联合会重点解决单个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问题,铸造蒲城农业发展的“火车头”,打造富有蒲城特色的优质品牌和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针对联合会成员产品滞销等困难,联合相关媒体组织开展“西瓜节”、桑葚采摘等活动,为成员解决销售困难,取得很好效果。县农技中心邀请省内外知名专家教授,对联合会成员开展各种栽培、修剪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现场培训活动。组织成员参加全国智慧大农业“千县万企”等全国性的大型活动,开拓了视野,提高了成员质量意识和商品意识。

上述三类模式相比较(表1),延伸式服务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强化了最基层推广队伍,面向广大农户开展技术服务,充分履行了公益性职能。但受经费、人员条件限制,技术影响范围仍有限。合作式服务模式是政府部门以资金、项目或技术等作为纽带,与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合作,在技术传播中占有主动权,组织管理更加容易,但存在资源过度集中可能引发利益输送问题。引导式服务模式是政府部门围绕社会化组织的技术需求提供专业化服务,工作实效性和针对性更强。后两种模式培育了技术推广新载体,拓展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中介功能,对农技人员的领导、沟通和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表1 公益性主体农技推广模式对比Table 1 Comparison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extension models of public service agencies

2.2 经营性主体农技推广的典型模式

2.2.1 农技综合服务型 农业生产性服务主体,为农民直接提供以技术为核心的,辅以农资、农机和金融等其他生产要素投入与相关配套服务。如山东丰信农业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探索建立的“互联网+连锁门店+终端服务团队”的技术服务方式,简称“丰信模式”。以自主研发开展技术创新与成果孵化、自建技术服务团队作为技术支撑。组建专业的技术团队,利用手机APP,在后台专家指导下,专门为农业生产全过程提供技术服务。“天上有网,地里有人”,线上“专家”+线下“护士”的服务团队互动频繁,发挥了信息传输和沟通管理作用。服务员扮演了“护士”的角色,生产管理的方案、农资供应由专业团队解决,是一套农户种地更简单、更高产和更轻松的服务体系。

2.2.2 农业信息化服务型 互联网企业借助信息及渠道优势,向农民、技术员、政府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提供所需要的技术信息和信息化产品。通过信息化手段,农技服务实现了可视化、实时化和全过程记录。如山东老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互联网公司,通过整合农技科研和推广专家、农资厂商等资源以及基层生产经验,建设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农技服务平台。开发的农技服务APP,通过提供海量农业技术资讯、即时农技专家会诊、必备农事生产工具,开展个性化定制、实时应季推荐、专家在线会诊等服务,让种植更轻松。

2.2.3 技术示范带动服务型 以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为龙头,通过建立技术示范基地和提供优良种苗、先进适用设备、农资农药等物化技术形式,与农民共同构建经济联合体,实现技术推广。如陕西渭南市蒲城县四方苹果专业合作社在蒲城县农技中心支持下,带领农民一起面对市场,通过技术互助提高产品质量。引进和应用了土壤改良、测土配方、化肥减量、有机肥综合应用、地下铺黑膜等技术,富硒生产和富钙产品。合作社聘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专家编写苹果管理年历,细化主要技术要领,让农民跟着资料学、跟着示范户做。合作社还重点挑选年轻、有基础、热爱果业的部分社员,通过土地托管方式建立家庭农场,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工厂化管理,取得显著效益。

2.2.4 托管式技术服务型 以农村技术能人、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大户或专业服务团队等为服务主体,凭借技术和经验优势,为农业生产提供部分或全程的技术服务托管。如河北任丘史丹利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拥有大型农机具40多台(套),终端网点58家,流转土地324 hm2,托管土地1 573 hm2。为任丘市及周边地区种植大户、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提供化肥、种子、农药和农机耕种收等种植业全流程服务。流转部分耕地,建设高标准农田,制定并实施全套作物种植方案,对当地农业种植起到示范效应;成立农机、农技服务团队,服务广大农民。公司通过合作、自建或联合当地企业共建的方式,建设粮食仓储库容,开展粮食收储、烘干、“粮食银行”、贸易业务。

上述四种模式相比较(表2),农技综合服务模式是在推广相关主体之间搭建了技术传播渠道,信息交流、沟通比较顺畅,以技物结合方式开展服务,技术采纳率高。从事此类服务的企业,需要有一定的原始积累,熟悉农资和技术市场,有核心产品或解决方案作为技术支撑。农业信息化服务模式的主体具有很强的信息资源获取能力和服务市场开发能力,承担了信息收集、预测预报、信息发布等功能,信息双向传递,技术更新速度快。但受农户对信息化工具的使用能力限制,线下推广难度比较大[27]。技术示范带动服务模式的服务主体,与市场联系密切,技术针对性强。农民在看中学,学中干,技术采纳风险低。但受自身发展规划、生产成本等因素影响,服务主体所推广技术多局限在自身经营农产品或原料供应上。托管式技术服务模式实现了技术服务成本内部化,管理成本低,技术采纳速度快,服务效率高,但受能力约束,主体技术更新速度可能会比较慢,随着经营规模扩大,风险增加。

表2 经营性主体农技推广模式对比Table 2 Comparison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extension models of operational teams

2.3 教学科研主体农技推广的典型模式

2.3.1 中国农业大学“科技小院”模式 “科技小院”是中国农业大学发起并建立的,驻扎在农业生产第一线,集农业科技创新、示范推广和人才培养等多项职能于一体的基层科技服务平台。以田间学校方式进行农技培训和开展农业科技实验。农民田间学校在“科技小院”成立后同步组建,是开展农业技术培训的主要平台。农技培训主要由研究生负责,培训内容取决于农民的生产实践需求并参考其接受能力。“科技小院”技术推广思路是通过农民田间试验研究解决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并在相关区域示范推广。

2.3.2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试验示范站”模式 2005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提出建立了“政府推动下,以大学为依托,基层力量为骨干”的“大学+试验示范站+基层科技骨干+科技示范户+农户”的“试验示范站”模式。服务内容主要有:一是以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为载体,以培训和咨询服务为支撑。学校以区域农业主导产业为对象,与有关地方政府共同创建试验站,直接与产业和农民相对接。二是将试验站作为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的服务平台。依托试验站,打造学校教学实习的基地、研究生实践的基地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平台。三是有效对接院校科技资源与政府行政资源、企业经济资源,三者共同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促进农业发展。

2.3.3 安徽农业大学“四体融合”模式 安徽农业大学以校县(市区)共建“一站一盟一中心”为抓手,推动技术创新与推广工作有机结合,组建成一个政、产、学、研、推结合紧密的产业联盟,构建了研发主体、行政主体、推广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体融合”的新型农业推广服务模式。其中,“一站”指区域性的农业综合试验站,是新型农业推广服务平台的载体;“一盟”指学校与县级政府共同组建的新型农业产学研联盟,是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组织保障;“一中心”指学校与县级政府共同组建的专事农业推广服务的实体性事业单位,是校县合作的联合办事机构。该模式突出了全产业链的发展理念,实现了由单一服务拓展到全产业链,由单一功能拓展到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创业孵化一体化。

2.3.4 广东省农科院政研企“三位一体”模式 广东省农科院依托国家农技推广体系,联合企业共同构建了政研企“三位一体”农技推广模式,以科技增量激活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存量。主要优点:一是紧密依靠各级政府,打通农技推广主渠道。通过与地方合建分院、建设“农业发展促进中心”等方式,广东省农科院派专家,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进入基层,协助政府整合各类资源和开展技术推广。二是巧抓三种力量,发挥科技源头的引领作用。抓行政力量,由其抓点,广东省农科院技术介入;抓技术员,以点带面;抓农资店,促进其合法合规经营,承担宣传相关政策和技术传播义务。三是抓龙头企业,有效衔接技术链与产业链。通过与企业共建广东蓝莓研究院、广东国柠现代农业研究院等特色产业研究院,采取“公司+研究院+基地+农户”、“协会+研究员”方式,将技术链和产业链有效衔接。

2.3.5 湖北省农科院“技术总承包服务”模式 湖北省农科院探索技术总承包服务模式,与企业、政府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有针对性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一是企业合作技术总承包。2016年湖北省农科院与湖北楚垣集团签订协议,对6 667 hm2粮食生产实行有偿技术总承包。实施了“再生稻全程机械化”、“虾—稻共作”、“薯—稻连作”和“早籼晚粳双季机插”4种高产高效技术模式,派技术人员驻点全程监控生产,在生产关键环节提供现场指导。二是院地合作技术总承包。2017年湖北省农科院与潜江市政府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合作期限为4年,为该市“虾—稻复合种养”提供从水稻品种到种养技术的全程技术服务,筛选开发出“潜江虾稻”系列专用品种。三是合作商业化育种。湖北省农科院与中垦锦绣华农武汉科技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开展商业化合作育种。公司给团队提供科研经费,团队根据公司的育种目标为公司培育水稻品种,品种权由双方按协议比例共享。

上述五种模式相比较(表3),“科技小院”模式是立足高校人才培养需求,结合地方产业需求进行技术推广;“试验示范站”模式是围绕地方主导产业需求开展技术推广,但存在科研与推广边界不十分清楚、试验站的运营成本较高等不足。“四体融合”模式是科研院所主导建立的一套新的技术推广体系,其主要功能还是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同时,其建设和运营成本比较高。政研企“三位一体”模式实现了科研机构与公益性机构紧密对接,调动了基层农技推广队伍积极性,发挥了科研源头作用和公益性体系的扩散作用。“技术总承包服务”模式,是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技术推广模式,针对性强,科技服务团队积极性高。从实践效果来看,后两种模式的技术推广成效最为理想,可复制性强,具有推广价值。

3 我国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

3.1 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主体活力不足

农技人员普遍面临知识老化、年龄偏大和结构断层的情况。现有人员掌握农业常规品种和应用技术多,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接受难,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不熟练。随着经营主体规模扩大,对集成技术及技术以外的金融、保险等需求增加,农技人员的技术集成组装、沟通协调能力还不强。以山西省为例,该省种植业农技推广机构编制4 189人,现在岗人员3 415人,缺编制近20%。在岗人员经过省部级院校3个月以上集中培训的不足2%,大专以上学历不到40%,年龄在50岁以上的超过55%,农技人员新老交替问题亟需解决。基层农技推广机制改革创新难度较大,顾虑较多。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管理型农技推广机制,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样的现象仍然存在。多年积累的试验数据、技术解决方案、试验化验仪器等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配套的试验仪器、农机等设备闲置多利用少。

表3 教学科研主体农技推广模式对比Table 3 Comparison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extension models of teaching and research institutes

3.2 经营性农技推广主体能力不强

我国经营性服务组织仍处于发展初期,规模小而散,覆盖面较小,标准化程度低。软硬件配套相对滞后,新技术和新品种自主研发能力不强。主要从事粮食、蔬菜种植、农资配送、病虫害防控和信息等服务,在销售、贮藏、加工、品牌创建和金融服务等环节延伸服务还处于爬坡阶段。与农技推广部门、科研院所等公益性技术推广机构链接还不紧密,对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关键环节掌握还不到位,服务能力不强。经营性服务组织与农民利益联结不紧密,示范带动作用有限。组织管理上,各级政府、涉农部门和新型经营主体对经营性农技推广工作认识还不到位,对建什么、怎么建,为谁服务、如何服务,思路还不够清晰,组织领导不够有力,重视程度不够。各地区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程度不平衡,能够提供社会化农技服务的主体发育程度不一。如甘肃、陕西等省部分土地流转率高,经营性服务组织发育比较快的地区,但总体上可借鉴经验和模式不多。

3.3 教学科研主体推广创新不够

一些教学科研机构,热衷于建立自己主导的一套推广体系,未能与现有的国家农技推广主体进行有效对接,造成浪费资源,未能充分发挥科技源头作用。教学科研主体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对接的方式方法少,机制创新力度不大,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壮大的典型模式和经验还很缺乏。长期形成重科研、轻推广的考核评价体系,导致部分科研人员缺乏足够的积极性深入开展推广工作。农业科研与实际产业需求结合不紧密,科技成果成熟度不高,影响了成果转化效率。

3.4 农技推广多元主体融合度不高

对于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有些地方政府宣传贯彻落实力度不大,政策研究不深入。对于如何发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国家队”的组织领导作用重视程度不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主导、与教学科研机构、经营性主体有效联合协作,“上下贯通、左右联合”的农技推广大体系还未形成。各类服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合和协作。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其他社会化服务主体之间的合作,大多仅限于项目执行阶段,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还很缺乏。

4 完善我国农技推广体系的对策建议

4.1 深化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改革

强化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明确其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组织领导作用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帮助和监督的职能。加强农技推广岗位考核,调动农技人员积极性。按照农技人员专业化、专家化的要求,解决好工资待遇、职务职称问题。为农技人员减负,解决“在编不在岗”问题。按照“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要求,吸引培育选拔一批新的农技专业人员充实到农技推广队伍。坚持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优先与增值服务原则,在定岗服务、购买服务、派驻服务和委托服务等形式中探索增值服务新机制。落实推广人员队伍资格准入制度,完善农技人员培育体系。推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将基地、化验室、培训室进行开放共享。

4.2 扶持经营性农技服务主体发展壮大

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定向委托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28]。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和涉农企业等为农民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和全方位的服务,培育社会化服务明星企业和“领头羊”。教学科研机构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改革,深化“院县共建”、“技术承包”和“三位一体”等政产学研合作模式,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服务优势与农技推广体系的紧密结合。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先行先试,探索农技人员管理、农技推广服务新模式,为丰富、完善顶层设计提供实践案例和探索经验。

4.3 加快推进农科教推一体化建设

建议农业教学科研机构通过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等方式,与政府、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对接,以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来引导科研,根据农业科技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反馈,进行技术集成创新与示范推广,实现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推广与生产的紧密结合。鼓励农业教学科研机构设立农业推广岗位,特别是在科技评价和业绩考核中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方面的导向作用;完善科研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励更多、更高层次的科研人员参与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鼓励教学科研机构通过与企业合作共建研发中心,根据产业需求共同开展创新研究。加强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作,互相取长补短,提升农技推广工作成效。

4.4 建立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协同推广机制

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农技推广工作,将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作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推进措施,为农技人员开展技术服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加强执法检查,推动地方各级尽快出台配套法规。强化农技推广机构的平台意识,提高组织协调监督的能力。鼓励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搭建基于互联网的农技推广服务平台,促进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多元社会化服务主体等的沟通交流、资源整合和联合协作[29-30]。探索建立农技服务单位资信管理体系,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被服务对象选择适宜技术服务单位,为政府部门购买服务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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