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遇到不顺心、不如意的事情,有时还会与他人发生矛盾和冲突,在这种情景之下,最需要保持理智和冷静,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采取过激手段毁损他人财物,以实现报复他人、获取利益等目的,就可能一失足而成千古恨,因构成犯罪而身陷囹圄。
理性平和的心态和尊法守法的意识既是个人平安幸福的前提,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每一个人在矛盾冲突或为己私利面前,都应保持理性,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被困电梯 醉汉怒踹电梯门
2017年7月5日晚,郭某与他人在外喝酒回家乘坐电梯,监控显示,其身体靠着电梯一侧,呈酒后的状态。当晚23时45分,电梯在6层即郭某所住楼层自动滑开梯门,但其低头未动,没有走出电梯。电梯开门后由于未得到操作指令便自动归位于一层待机。郭某发现电梯门关着,按了电梯内的报警键。物业安保部赵某用电梯对讲机让郭某按G层找值班保安帮助其重新刷卡,但其未予理睬。
当晚23时46分,郭某开始踹电梯门,在用脚踹了几下后,又两手扶着轿厢内的扶杆,右脚高抬起,对准轿厢门用力踹了多次。23时49分,郭某打电话给妻子求救。赵某发现郭某踹门就用对讲机劝其不要踹,并告知物业方面已开始采取救援措施,但郭某不听劝阻仍继续踹电梯门,致电梯多处损坏(经鉴定电梯维修费用为7000余元)。次日零时14分,电梯维修人员强行打开电梯门将郭某救出。
同年8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郭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对其行为表示谅解。案件审理期间,郭某提出,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否成立紧急避险,关键在于认定郭某是否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不得已”的理解应严格限定在“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排除危险”。本案案发时,郭某已采取了一些自救措施,包括给家人拨打电话寻求帮助、按了电梯急救键,并且家人及物业人员已给予了回应。同时,物业方面也立即采取了救援措施。况且,脚踹电梯并非是一种正确的自救措施。可见,郭某有其他合理方法排除危险,故紧急避险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对于郭某的行为是否构罪,法院认为,郭某虽然当时处于酒后状态,可能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清醒认识,但饮酒明显不能属于免责的情形,电梯故障亦不足以让郭某的行为具有正当性。郭某不听从物业工作人员的建议,在物业方已启动救援措施后,仍未理性应对,继续为发泄不满情绪踢踹电梯门,其行为已超出了正当、合理、有效的自救行为的范畴,采取的措施亦不具备合法的根据和理由,并导致电梯受到严重损坏。因此,郭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但考虑案发时处于午夜,结合当时的场景,一人被困电梯的确让人感到害怕。其脚踹电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且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加之其系初犯、偶犯,已经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处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嫌树遮光 私毁公林
几年前,李某在福建省沙县富口镇白溪村承包山场种植杉木苗。后来,李某为了让其种植的杉木苗更好地生长,在未经沙县富口镇白溪村及林业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携带柴刀将上述杉木苗周边遮阴的阔叶树剥皮,导致阔叶树死亡。
2016年9月,李某现场辨认其剥皮的阔叶树共计24株,经鉴定,合计立木蓄积27.9312立方米。
另查明,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被告人李某与沙县富口镇白溪村委会签订赔偿谅解协议,并支付1000元补偿款;2017年1月16日,李某与沙县富口镇白溪村委会签订委托补种、抚育协议书,并缴纳生态恢复补植、抚育费35082元。
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集体林木立木蓄积27.9312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李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签订委托补种、抚育协议书,缴纳了生态恢复补植、抚育费,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不满被辞 校园涂鸦
一学校信息员被解雇后,为泄愤将学校大量公共设施进行“涂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涂鸦”者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因回家探望病危的父亲,后被学校以长期未请假为由予以辞退,且没有支付杨某假期工资,杨某心中非常怨恨,其随后伙同谷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到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某学校教学楼内,用胶水堵上门锁;使用墨水、喷罐对走廊墙壁、锦旗、奖牌、石狮子进行喷涂,被损毁的物品价值24810元。被告人杨某后被抓获。
据杨某供述,其对学校将其解雇的决定不满,要求学校继续雇用自己工作,学校对其并不理睬,坚持解雇决定。杨某见工作难以保住,就向学校索要未发放的工资,学校以其请事假为由,不予发放请假期间的工资,杨某对学校的怨恨更加强烈,因此实施了“涂鸦”学校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杨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作出前述判决。法官庭后表示,法律禁止个人因任何原因采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有维权需求的,应在法律规定和框架下予以解决,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属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与家人口角 放火烧自家房屋
2018年2月18日19时30分许,云南省宾川县力角镇力角村李某某酒后与家人发生争执并报警称要烧自家的房屋。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李某某家对其进行安抚劝解,20时25分许,待李某某情绪平稳后民警准备离开,当民警刚走到李某某家大门外时,被告人李某某為泄愤,将院子里的玉米杆点燃放到一间堆满木材、杂物的闲房内,后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和群众将火扑灭。
李某某家并非单家独院,而是处于村落之中,其住房及院内堆放木材、干树枝等易燃物品,如果火势没有被控制住,不但会使自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还严重威胁四邻安全。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愤,故意放火欲焚烧自家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建议县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法庭审理,合议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痛恨乱停 保安划车泄私愤
据了解,事发当晚,马某在物业公司上班时,见某楼门口停放着3辆车。按照物业公司的规定,这里是禁停地段,马某例行公事想劝车主挪车。20分钟后,马某再一次巡逻时发现,3辆车子还停在原处。马某想起自己因为停车问题被领导骂了多次,心生怨气,就随手拿起锁摩托车软锁的钥匙和螺丝钉,将3辆车子从车头划到车尾。
就在马某刚划完最后一辆丰田越野车时,发现一个男子站在该车的驾驶室门旁。男子问马某是否划了车子。马某否认后,便匆匆离去。随即,问话的男子迅速追了上去。马某见状逃走,马某继续上了3天班后便离职了。经车主报案,马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鉴定,他划伤的3辆汽车修复价格共计8502元。
本案中,马某因此前工作原因心生怒气,对违停车辆采取违法划车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大,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以案释法
针对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此同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而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表现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从本期案例的案情中我们可以看到,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只要情节严重,都可能构成该罪。
此外,如果当事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壞社会秩序的,则将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