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橙
摘要:在民事审判的过程中,基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够充分的体现法律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但是由于基层法官个人的实际情况存在不同的差别,并且基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效果也各不相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民商事审判中基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必须要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从而更加有效的促进基层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水平。
关键词:民商事审判 基层法官 自由裁量权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问题,并且具有自身的具象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对于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保证判决的相对公平,法律赋予了基层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是基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例如很多的基层法官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敢行使自由裁量权,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针对这样的问题,必须对基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规范,从而促进自由裁量权行使确立统一的标准。
一、在民商事审判中基层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一)不敢行使自由裁量权
由于法律条文不完善,并且存在较多的问题,尤其是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有很多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明文规定”或者可借鉴的其他判决意见,基层法官无法有效的结合法律精神以及民法原则的情况十分常见。而且,目前法院内部针对法官进行考核的过程中,常常将“二审发概率”、“再审瑕疵率”作为考核法官的重要指标,所以这样就造成基层法官在实际审判的过程中为了避免错案追究、司法公信等方面的限制约束之下,不能够有效的行使或者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常常会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或者提交审委会研究的方式,不仅浪费的大量的时间,而且无法有效的提高基层法官审判的效率。
而且,由于受到“二审发改率”的影响限制,避免案件审判结果不被二审法院发改,所以很多的基层法官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面临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基层法官在使用了自由裁量权之后进行判决,但是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导致当事人上诉,基层法官会极可能的等到前面案件二审判决以后再根据二审案件判决结果对案件进行裁判,从而造成审限拖延的情况;另一种情况是二审法官对于同类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从而造成基层法官无法针对这样的案件裁判权进行有效把握。
(二)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
对于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范的弹性条款很多,所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并不能够有效的确定,这就给了很多基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因为很多基层法官自身的业务素质有限,而且无法与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化同步,对于很多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认识不深刻,并且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也会出现认知偏差,从而造成案件的裁量不严谨,无法有效的针对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判断,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例如,在涉及到离婚以及子女抚养问题时,由于法律规范中并没有针对子女抚养费标准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标准制定,所以基层法官在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这个《意见》也说明了基层法官在针对抚养费数额较大,但是大部分的基层法官都会在审判的过程中一律按照月总收入的25%的比例给付。这样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无法有效的针对不同案件进行不同的分析,无法充分的考虑实际情况,而且还会给当事人造成伤害。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基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所以很难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很多的情况下,基层法官会在委托鉴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等司法程序上进行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是哟个,而且在审判的过程中,如果应该根据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况却不调取证据,不该调取证据的反而调取证据,这样很容易造成案件的审理存在较大的漏洞。例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简易程序的案件转换为普通案件很容易出现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必备条件是“案情复杂”。但是很多的基层法官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超审限案件,所以故意将案件的程序进行转换。这样的结果不仅严重的耽误了案件的审判时效性,而且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即便最终赢得官司,却也失去了诉讼的意义。
二、提高民商事审判中基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一)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制度
针对基层法官不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必须要加强对于审计监督和审判监督的保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基层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且,保证基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该重视监督等质量和效率,不能够通过一种自由裁量权来代替另一种自由裁量权。所以针对基层法官在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范围内做出的裁判结果,上级法院应该充分的肯定,并且维持。只有基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判决结果明显不当或者争议较大时,才应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另一方面,必须针对当前法院内部考核体系进行加强并且完善,针对基层法官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做出的自由裁量权审判的案件出现二审或者再审改判的情况,不应该与法官的考核标准挂钩,从而更好的维护基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效果。
(二)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机制
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机制,应该从三个方面切入。首先必须保证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进一步针对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立法控制。只有将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提高司法解释,才能够更好的减少基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并且有效的针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权利进行约束,避免再发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使得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的合理,并且不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其次,必须积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主要针对基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针对相同案件或者相似情况时,必须采用同样的规则,并且判决的结果保持一致。这一过程中,最高法院编发的指导性案例就应该作为统一的指导制度。但是,任何生效的判决都有可能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所以必须要保证基层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高度重视上级法院的指导制度。最后,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还应该重点加强沟通和协调的能力,从而有效的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通过审判工作机制的统一和完善,在法院内部系统之中建立健全审判机构、审判组织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从而及时的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的问题,更好的实现法院内部裁判的标准统一。
(三)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约束监督机制
基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该更加强化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并且严格按照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来充分的保障各方面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益。通过建立完善的案件审判流程,保证自由裁量权行使更加的公正、公开、有序。同时还应该积极强化对于审判组织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一方面,审判组织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主题,只有通过自由裁量权的强化建设,才能够有效的保证自由裁量权行使合理、必要。在这一基础上,针对自由裁量权的审判进行规范组织,能够有效的提高自由裁量权的质量,同时也能够强化案件的审判管理,更好的促进自由裁量权行使以及判決结果接受监督,有效的完善各项监督管理机制。在加强审判管理探索的过程中,应该根据案件评查标准,发现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三、结语
基层法官能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为基层法官能够广泛的与当事人进行接触,对于事实情况的判断更加的准确,所以应该有效的发挥自由裁量权,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中,会由于法律局限性等方面的问题而出现不敢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情况,针对这些问题,并且结合实际的审判经验,进一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包括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制度、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机制以及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约束监督机制等,从而更好的促进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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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