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国家立法的不断完善,政府应该加大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创新,这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是关键性的一环。要实现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就必须要加强各级党委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府两院”中发挥巨大的价值。本文主要是以“一府两院”为基础,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进行变革性的创新,以促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理论创新 实践创新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落实“一府两院”,然而“一府两院”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产生的:选举和决定。目前,国家主席以及常委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笔者认为,要健全“一府两院”制度,必须要完善选举和决定任免官员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处理好各级党委之间的关系,比如:要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做合格党员。同时,还要协调好“一府两院”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从国家层面来说,人民代表大会最终有决定“一府两院”人员的任命权。然而,在实际的生活中,“一府两院”的人员任命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程序:考察、斟酌、提名、任命等,这些都属于政府官员所管辖的范围,并不是人大所负责的,人大主要负责程序上的最终选举和任命。我国实行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这是我国的国情以及特点所决定的,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政府应该推进和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完善“一府两院”官员制度,基于这个,有关人员还必须完善一下两点措施。
首先,健全选举过程中的评审环节。只有涉及到“一府两院”的人员任命,必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同时,要确定这种评审过程中的规范化、全面化。在“一府两院”选举和任命的过程中,是由现在的政府官员(即执政党)提供了非常全面具体的候选人资料,然后向人大提名,避免走表面上程序,从而保证了人大在选举的时候有充分的了解权,做到相对的公平公正,从而人们会更加的拥护党,提高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任命官员的满意度。
最重要的是,为促进和保证人民大表大会制度的更加完善,执政党还应该完善预审制度。这就要求人大必须要贯彻和落实建立预审小组,尽可能有几名预审专家,因为他们履历丰富且学识高。这样当各级人大选举出来了候选人,然后在经过预审专家的审查和考核,最后还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讨论是否可以通过,在大会讨论的过程中,每个人可以直言不讳,直抒胸臆。最终使得任命的官员更加具备威望以及信服力,从而也会减少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力和物力。
其次,不断的改进选举过程中的质询机制。在实际的选举和任命的过程中,都是公开质询的,因为政府要政务公开,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避免人们产生异议。目前,质询一般有以下幾个方式:一是要经过预审委员会质询。二是要经过常委会质询。这两种质询的目的都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深入了解候选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投票的公平公正。因为候选人的工作态度、品德和个人能力等等,严重影响到执行任务中的开展与实施。所以,必须要非常的严谨,不断的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建议,防止一时大意,造成一些不好的影响。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创新
众所周知,在选举和任命官员的过程中,人民大表大会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它是国家的权利机关,具有任命权,但是,在监督的过程中,人大并不起多大作用,因为它们认为自身不是监督机关,很多“一府两院”的官员不了解自身的责任,然而,我国的法律有非常具有的记载,人民代表大会也具有监督的作用。由于很多官员缺乏责任意识,人大自身的监督意识也不够,而且对自身的职责不够明确,所以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同时,在选举的过程中制度比较滞后,在各级党委中并没有深刻的贯彻和执行,从而降低了人大的工作效率,影响到人大的名声。最主要的是,使得“一府两院”缺少了人大的监督与管理,造成了选举官员的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增加了官员腐败,致使政治体制必须要发生变革。为了促进人大更好的监督“一府两院”,笔者提出了以下两点建议。
首先,必须到深刻的认识到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之间的区别。从广义的角度说,人大的监督是比较抽象的,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它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责任分工,但是,在笔者看来,这种监督是有利于整体的把握全局。然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人大监督有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执政党的党内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它的职责是对各级党委干部负责。尤其是,人大的工作应该着重点在“一府两院”的选举和任命上,只有人大的规章制度健全,人大的工作开展才会更加顺利,才能使得国家越来越长治久安。换而言之,所谓的“一府两院”不仅要被人大所监督,而且还要被纪检监察部门所监督。只有它们之间相互帮助才能创造出更大的效益,造福广大人民群众。只要不断的坚持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国家的法律体系才会更加完善。
其次,不断健全各级人大的制度,最主要是可以撤回本级政府做出的不合理、不恰当的任命和选举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是权力机关,各级人大代表都应该尽最大的努力服务于人大,使得人大在制定相关政策以及执行某种任务时,可以更加顺利的进行。然而,对于政府做出的一些不合乎情理的公示或者选举,必须有权撤回修改以后重新公布结果,但 是,必须要等到不得不撤回的时候,否则对既已做出的决定轻易进行撤回,必然会引起人们的不满情绪。因此,政府应该加强与各级人大的联系与沟通,避免出现这种现象的发生。
总之,必须要协调好政府和各级人大的关系,这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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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锦,东北大学硕士研究生,中共凤城市委党校,中级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