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武兵 刘芳菲(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
韩芳芳(北京外国语大学)
欧盟委员会卫生与食品安全局负责欧盟的食品安全,其进口法规力求保障所有进口产品均符合欧盟成员国的标准。这些标准兼顾了卫生、消费者安全及动物健康等。
禽类产品需获得欧盟授权的出口国(地区)主管当局认可的兽医机构认证后方可进入欧盟,这是先决条件。出口国(地区)的主管当局必须确保对整个生产链进行了有效的监管,包括卫生、动物健康、动物福利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禽类产品进入欧盟时,需在欧盟边境检查站进行检查,由欧盟成员国的官方兽医机构确认其是否符合欧盟的要求。
欧盟理事会指令2002/99/EC规定了动物健康的要求。该指令是所有动物健康规定的法律基础,这些规定包括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加工、分销和进口的标准,同时该指令为进口到欧盟的肉类产品提供统一规定和保障动物健康。
欧盟委员会指令2009/158/EC规定了进口活家禽所依据的动物健康原则。该指令经过了多次修订,确保所有成员国都执行相同的进口原则,并防止携带对畜禽或人类有危害的传染病的家禽进入欧盟境内。该指令允许根据动物健康状况和出口国(地区)提供的担保,授权该出口国(地区)的无动植物疫病的部分地区向欧盟出口活家禽。
欧盟委员会指令2008/798/EC列出了禽类产品可进入或过境欧盟的国家(地区)名单及兽医认证要求。
欧盟委员会实施决定2013/139/EU规定了欧盟进口圈养鸟类的要求。如果圈养鸟类来自欧盟委员会实施决定2013/139/EU附件I所列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育种场(更新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附有动物健康证书及其他特定要求,则可以向欧盟出口。进入欧盟后,需进行至少30天的隔离检疫。
1.提出申请。有意向欧盟出口的国家(地区)的主管部门必须向欧盟委员会卫生与食品安全局提交正式授权申请。在收到申请后,卫生与食品安全局将向申请授权国家(地区)的首席兽医官(CVO)发出问卷并回收进行评估。欧盟要确认出口国(地区)的残留监测是否符合欧盟对兽药、农药和污染物残留的要求,因此出口国(地区)必须将残留监测计划提交欧盟委员会审查。
2.接受审查。如果对残留监测计划和问卷的评估是肯定的,卫生与食品安全局及其下属的卫生与食品审查与分析处将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对确认是否符合欧盟要求是必要的,是欧盟委员会与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建立信任的基础。
3.获得授权。根据审查结果和出口国(地区)提供的担保,卫生与食品安全局会提出对申请国家(地区)的动物或相关产品进行进口授权,如出口动物的健康状况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名单。待欧盟成员国表决通过后,申请国家(地区)方可向欧盟出口。
1.必须符合相关的动物健康标准。申请国家(地区)必须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成员,符合该组织的标准并履行报告义务。此外,获得欧盟授权的国家(地区)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禽流感和鸡瘟,并且必须向欧盟提交病毒分离株。
2.必须有一个对食品链负责的合格的兽医管理机构。获得欧盟授权的国家(地区)必须有一个对食品链负责的合格的兽医管理机构(简称主管机构)。只有经获得欧盟授权的国家(地区)的主管机构检查并符合欧盟要求的企业(如屠宰厂、分割厂、野生动物处理机构、冷藏库和肉类加工厂等)才能向欧盟出口。主管机构必须保证满足相关的卫生和公共健康的要求,有效采取所有必要的健康控制措施,有义务进行定期检查,并保证相关兽医和一般卫生条件有可信认证。相关兽医机构必须拥有一个或多个符合最低要求的实验室,确保具有足够的疾病诊断能力。
3.出口企业必须获得欧盟认证。只有欧盟认证的第三国(地区)出口企业生产的动物源性食品才被允许进入欧盟。企业要申请获得欧盟认证,应先联系该国(地区)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申请以获得认证。可根据出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获得欧盟认证的企业名单进行修改,并通过欧盟委员会的网页向公众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