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检察司法活动是一项带有鲜明实践理性色彩的工作,实践经验在司法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美国近代著名法官霍姆斯曾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很明显,霍姆斯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只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基础上,强调经验在其中的作用。对于检察官职业来说,司法经验对于检察官的重要性同样不言而喻。检察官这一职业与法官等其他法律职业一样,是一个很难出产年轻天才的行当,从业者要想胜任检察院的业务工作除了要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还必须要积累丰富的司法经验和高超的应用技能,而这些与检察业务密切相关的经验、技能与智慧又很难从书本或法条中捕捉。因此,针对检察官职业特点,以职业训练为着力点,引入检察辅助人员与检察官结对带教制度并在新录用的检察人员中进行尝试,有利于优秀检察干警司法经验的传承,促使新录用检察干警将实务经验与理论知识深入结合,更快提高司法能力。
关键词 青年干警 司法能力 检察官
作者简介:张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18
一、检察辅助人员与检察官结对带教制度的现实背景
司法的职业化要求必须保障法官、检察官的高素质,因此,各国一般都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作出比其他司法人员更为严格的规定。我国2002年举行了首次统一司法考试,此后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基本资格条件,这标志着检察官精英化的进程已经开始,目前的检察官任职条件还需为正规法学本科毕业及通过公务员考试,此后才能成为检察干警,年轻的检察干警们大多毕业于高等法律学府,法学基础理论扎实、思维敏捷、富有朝气,为检察工作注入了生机与活力;与此同时,年轻检察干警往往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较为缺乏,心理素质不强,尤其是刑事实务经验较少。以刑检工作为例,例如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需要达到何种标准可以批捕、起诉,如何快速阅卷、理清案件脉络和各种证据,如何精巧叙 述、将疑难复杂案件汇报清楚,如何把握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和心理状况并制定针对性的讯问策略,如何出庭支持公诉、机智应对庭审中的各种新情况、新挑战,如何接待特点不一的被害人、疏解矛盾、化解上访,如何围绕捕、诉的需要正确指导民警侦查取证,如何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与民警、法官进行交流等很多经验、技能,从法学教材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几乎捕捉不到答案,那么这些必备的经验和技能不会凭空产生,需要年轻的检察辅助人员不断历练、揣摩和总结来获得,势必经历一个较长的成长周期。因此,笔者认为,极有必要为检察辅助人员学习实务经验和技能提供一种制度化的平台。
二、检察辅助人员与检察官结对带教制度的实施路径
结对带教作为现代学徒制,检察辅助人员的学习是在办案过程当中的实践感悟与导师引导相结合,既保留了传统师徒制以职业实践为主要培训方法的基本特点,也摒弃了传统师徒制中只进行单一技能教育的缺陷,是一种全面、科学、创新的培训模式。为使这种现代学徒制度的效果达到最佳,在制度真正在检察系统内实行前要着重做好准备工作。
(一)对象选定
各级检察院政治处主抓教育培训工作,在选择培养人选时,要根据检察官助理的专业、特长、性格以及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全面了解備选的检察干警,制定科学的职业培训规划。
(二)检察官导师的遴选
首先,由院政治处根据新任检察官助理的基本情况制定职业培养计划,并制定拟聘检察官导师候选名单,报送院主管领导。其次,由院政治处组织对拟选任检察官导师人选进行讨论和审核,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后进行备案。最后,以院名义下发选任文件,公布检察官导师人选名单。以刑事检察部门为例,每个基层检察院从本单位办案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35岁以上的检察官中确定候选人,负责给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进行为期两年的培训。检察官现在的工作部门应为刑事检察部门,在刑检部门的工作年限累计不得低于八年,且应具备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实施形式
以一对一为指导形式,具体模式就是由检察辅助人员和检察官共同办理案件,检察官主要负责案件质量的把关、具体工作的指导和办案经验的传授。一个案子分配到手之后,检察官和辅助人员都阅卷,辅助人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从事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包括制作案件批捕报告、审查报告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协助出庭支持公诉等,在此过程中,主要还是靠辅助人员主动学习,就自己从案件中发现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向检察官发问,检察官予以解答,同事,检察官也应就辅助人员未发现的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经验性事项提出来与辅助人员进行讨论。以制作审查报告为例,辅助人员除进行证据摘录和证据分析外,可以在与检察官进行适当讨论的基础上自己预先进行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定性,并提出量刑意见,随后检察官也提出自己的案件处理意见,辅助人员通过自己与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思维上的差异,进行深入思考,找出自己的不足以便加以改进。
三、检察辅助人员与检察官结对带教制度的完善
(一)丰富培养内涵
检察官对辅助人员的培养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实际检察业务能力、化解社会矛盾能力、与群众沟通协调能力等四个方面。一方面,检察辅助人员大多出身高校法学专业,理论基础较为扎实,检察官应着重培养他们的法律实务能力。除了日常办案过程中的指导外,还应当听取检察辅助人员的办案思路,实体上指导辅助人员审查案件的思路方向,必要时也可以带领辅助人员去案发现场查看,增强对案件实体上的感知,程序上也需要让辅助人员的法律文书更加规范。另一方面,检察辅助人员有不少部分是外来人才,对本地风土人情不熟悉,检察官可以带领辅助人员多去街道社区走访,了解本地的建筑、环境特点以及生活语言习惯,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
(二)明确培养效果
结对带教制度设立的根本出发点是将青年检察干警一步一步培养成为优秀的检察业务人才,如果培养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结对带教制度的意义就会受到质疑。因此,首先要对结对带教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记录,制定辅助人员培养进度表、培养鉴定意见表等“检察辅助人员培养档案”,每当检察官对辅助人员的一个教学阶段结束,立即对被培养人员进行该阶段的考核,以确定教学效果及辅助人员的学习能力。其次,培养档案不仅应当包括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内容,同时应当包括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在每一个教学阶段结束时进行互评,检察官着重评价检察辅助人员工作表现以及学习能力的提高等方面,检察辅助人员全面的评价检察官的教学态度及教学能力等方面。最后,检察辅助人员需通过结业考试方可结束培养期,也即辅助人员的结业需要由导师检察官进行审查,并由检察辅助人员所在部门全体人员测评,由部门领导决定检察辅助人员是否能够结束培养期并拥有独立承办案件的能力,如果检查辅助人员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可对其颁发结业证明。
四、结语
想要解决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业务人才匮乏的问题,最行之有效的方式是开发好、培养好、运用好现有人才资源,并建立各级检察机关专项业务人才库,并不断扩大人才储备含量。要想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检察职业队伍,需要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理论水平,检察辅助人员与检察官结对带教制度正好可以发挥其传统的师徒教授模式的优点,全面提升检察辅助职业群体的专业技能及专业素养。
参考文献:
[1]杨保森、冯艳丽.检察机关实行青年干警培养导师制的探索与实践.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12(6).
[2]周寿忠、刘娟.检察官职业导师制的探索与实践.人民检察.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