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

2018-07-31 09:18朱健齐欧誉菡
金融理论探索 2018年3期
关键词: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监管

朱健齐 欧誉菡

摘 要:我国互联网保险已经步入了全面发展阶段,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对满足公众需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以及更新行业发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互联网保险市场上的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却良莠不齐,部分产品出现创新不足、营销炒作和涉嫌违法等问题。保险公司在进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开发创新过程中,需要明晰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理念,共享保险行业大数据平台,开发出切合客户保险需求的创新型产品。此外,监管部门应当进行适应性监管,寻求监管规范和鼓励创新之间的平衡。

关 键 词: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适应性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2517(2018)03-0065-07

DOI:10.16620/j.cnki.jrjy.2018.03.007

Abstract: Chinas internet insurance has entered the stage of all-round development, and the innovation of internet insurance products is significant in meeting the public demand, lowering the market access threshold and updating the development philosophy of the industry. There are many innovative products in the current internet insurance market, bu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innovation, marketing hype and illegal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of internet insurance products, the insurance companies should clarify the idea of internet insurance products, share the large data platform of insurance industry and develop innovative products that meet the needs of customers insurance. In addition,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should be looking for a balance between regulation and innovation.

Key words: internet insurance; innovation product; adaptive regulation

互联网保险,即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客户提供网上投保、承保等一系列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最终实现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1]。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互联网+”战略,我国互联网保险得到了显著的发展。2016年, 我国互联网保险步入了全面发展阶段。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互联网保险通过产品开发创新设计,极大丰富了保险市场的产品。 但在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如违反保险原则、创新渠道狭窄等。在本研究中,采用文献阅读法、微观与宏观分析相结合、 理论与实际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對中国互联网保险创新的现状、意义、问题进行梳理,同时针对目前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呈现的问题提出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文献综述

李俊麒(2017)认为,传统的保险公司或者具有销售保险资质的金融机构基于大数据、 物联网技术搜集的大量信息, 设计出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 并通过互联网作为新型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 进而实现部分乃至全部保险业务的网络化、一体化的经济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催生出互联网保险[2]。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可以满足公众的新增需求, 同时也能够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企业进行差异化竞争以及更新行业发展理念、提升公众保险意识。但在产品创新过程中,同样会出现如违反保险本质、设计不科学、噱头营销和涉嫌违法等诸多问题, 保险公司应注意规避,避免落入伪创新的陷阱。

相对于国外互联网保险发展而言, 国内互联网保险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因而国内学者在研究互联网保险方面的文献并不多。 根据目前国内学者对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研究进行归类,可分为研究保险产品创新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保险产品创新两个方面。

(一)保险产品创新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 使得保险产品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保险形式, 几年来保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但创新永远行走在既有的边缘,由于法律制度和监管的滞后, 创新的同时也使部分保险机构为盲目追求社会关注度, 开发出偏离损失补偿本质的保险产品。徐晓燕(2011)认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创新明显不足, 业务模式多是在传统销售渠道之外增添互联网渠道, 现有的运营模式并没有被改变,也并没有针对性地开发设计出大批量的新的保险品种[3]。林秀清(2017年)指出我国保险在移动终端尚未构建丰富的互联网应用场景和生态圈,客户服务以及营销的主体工作仍然在线下[4]。除此之外,罗艳君(2013)认为在保险行业中,虽然整个行业积累了丰富的承保、理赔历史数据, 但目前保险公司尚不能深度挖掘数据, 开展个性化产品和定价进程较为缓慢[5]。王稳(2017)通过相关研究得出相似结论, 保险行业已建立了多个保险数据库, 但由于各自的数据结构不同,行业之间的数据难以共享[6]。并且,由于互联网保险存在买方、卖方信息不对称的特点, 加之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不完善, 致使出现互联网保险监管不力的问题。马树才等(2017)提出,由于我国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过于迅猛, 已远远超过了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速度, 使得互联网保险交易过程容易出现漏洞[7]。

(二)如何进行保险产品创新

李博(2013)认为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具,拓宽了居民投资渠道,促进了保险行业的改革[8]。互联网保险通过降低保险信息搜索成本,进而加剧竞争程度,可以实现有效提高保险密度的目的。Brown等(2002)研究发现,互联网价格比较平台可以有效降低保险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成本和保险价格, 并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性[9]。Garven(2002)持有相同观点,并认为互联网通过让客户“买得起”而提高了客户的购买能力[10]。

李心愉(2013)认为真正的保险创新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不竭动力, 保险产品创新才是互联网保险安身立命的根本[11]。周雷等(2016)认为互联网保险的本质仍然是保险, 但充分利用了互联网新技术,满足了投保人个性化、定制化需求,顺应“互联网+”的浪潮下,呈现出渠道、场景、商业模式、云端保险四个方面的创新[12]。毛进亮(毛进亮为受访者;魏珺为本文作者,2014)认为互联网保险的核心是“用户体验”,保险公司在设计互联网保险产品时,首要考虑的应该是客户需要什么,而不是如何做才能赚钱, 才能够在短期内获得较大的收益。在这个过程中,当成功满足客户需求后,再推销产品[13]。何德旭等(2015)认为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消费习惯、 消费倾向等基本信息,提供小额、高频、碎片化、定制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进而提供更多的保险服务项目,为保险业务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客户源, 有助于提升公众的保险意识[14]。高立智等(2016)提出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的背景下, 公众越来越多的保险需求被催生,互联网技术进步使得能够对用户进行个性化、碎片化需求分析, 并通过互联网场景提供保险产品[15]。在此基础上,马春学(2016)认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急需进行险种和市场细分, 打破目前险种单一、同构的局面,对基本风险的保障产品进行碎片化创新, 达到适应互联网新兴业态的目的[16]。

二、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概况

(一)政策保障

互联网保险是信息化时代下的新生事物,近年来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给予了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空间[17]。为促使互联网保险更快更好的健康发展,从2011—2017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 鼓励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发展(见表1)。例如原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在2011年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鼓励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发创新, 大力发展保险电子商务、推动电子保单以及移动互联网、 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创新效用[18]。监管部门在鼓励创新发展的同时坚持防范风险,坚持底线,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点,明晰监管规则,例如2015年颁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就对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主体、经营范围、门槛标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19]。总体而言,保监会早期监管一直坚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这为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提供了极大的政策支持,这也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在短短20年中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互联网保费规模由高速增长态势趋向稳步增长

从图1可以看出,2016年全国保费总收入已突破3万亿元,其中互联网保费收入为2348亿元,始终处于不断增长态势。我国互联网保险渗透率由2015年的9.2%下降至2016年的7.58%,虽然增长速度下降,但契合当前强监管保稳定的监管要求。互联网保险高增长态势开始放缓, 但市场发展空间依然巨大, 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亦是潜力十足。

(三)经营主体持续增加,行业参与率逐步提升

如图2所示,2016年全国158家保险公司中共有117家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占比高达74.05%,较2015年增加了7家,较2014年增加了32家。从2012—2016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主体持续增加, 行业参与率逐步提升。除此之外,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也日趋多元化,既包括传统的保险公司,也包括综合电商代理平台以及众安保险等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

(四)销售渠道不断丰富,由单一向多元化不断发展

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不断丰富化、多元化,目前国内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互联网保险销售模式,分别为官方网站销售、代理机构销售以及第三方销售平台(如表2所示)。官方网站建立的销售平台有助于增加品牌在市场上的影响力, 如平安直通、 泰康在线等都是保险公司建立的官网自销平台。代理机构建立的平台具备丰富的销售经验,如保险超市等渠道, 这样的销售平台能够提供更加专业的一站式在线服务。 第三方建立的销售平台,主要可细分为电子商务平台、咨询平台和综合类三种,能够为顾客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险体验,并且契合当下网购流行的社会浪潮。

三、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问题

当前中国互联网保险产品市场鱼龙混杂, 良莠不齐。有的保险产品是有益公众的产品创新,而有的却是违反保险原则、 借着话题营销炒作或创新不足的保险产品。 以下整理出了近几年较为典型的具有“伪创新”之疑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案例(见表3),存在如下问题,而其中部分产品已被保监会叫停。

(一)违反保险本质,误导公众认知

保险保障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是互联网保险在进行创新时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 但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在创新设计互联网保险产品时一味追求营销炒作,从而忽略了最重要的保险原则和保险保障功能[20]。例如2014年推出的“摇号险”①,但是, 摇号中签与否与投保人无太多利益相关关系,这不仅不符合客户的保险需求,还会误导公众的保险认知,刺激公众投机心理。除此之外,還有被保监会叫停销售或者发放监管函要求整改的“雾霾险”②、“跌停险”③等,这些产品只是抓住了消费者的娱乐心理, 而未能真正给消费者带来实际价值和作用。 此类“伪创新”的保险只是利用大众猎奇的心理, 其营销炒作噱头远远大于保险本应具有的保障功能,缺乏科学性。

(二)变相投机赌博,涉嫌违法

前几年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对宽松,但个别保险产品打着创新的幌子为赌博博彩等行为“掩护”,此类保险通常会借着某些大众话题:如世界杯、股票等话题搞营销炒作。尽管保险公司方面表示不打算以此来盈利, 但这种互联网保险涉嫌违法的“伪创新”行为实际上会成为个别人的变相投机赌博, 有悖于保险基本原理。 除此之外,“跌停险”同样存在“博彩”嫌疑。由于股市存在人为操纵的因素,导致承保股票跌停风险不具有客观性。并且, 承保的股票跌停损失不是纯粹风险,“跌停险” 既有获利可能也有损失可能,比如,若风险爱好者专买ST股票,那么就存在套利空间[21]。

(三)创新性的营销渠道狭窄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积极利用自建平台、第三方代销平台或者网上超市开展销售互联网保险业务,在短时间内取得了令人斐然的成绩,但是与国外的发达国家相比, 仍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目前,众安保险作为我国最大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业务只限于线上保险,营销渠道较为狭窄,业务拓展空间小。和众安保险的营销模式不同,美国第四大保险公司——Geico采用自建网站实现全自主营销, 根据不同类型的顾客采用差异化的定价方式,通过分类、就近理赔服务增强顾客体验度,吸引了众多不同需求的顾客[22]。

四、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建议

(一)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设计时要坚持坚守底线和原则,不断细化互联网保险产品

互联网保险应该是保险借助互联网媒介逐步改良甚至完全重塑传统保险的经营模式, 旨在为客户构造全新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体验, 所以不能将其视为单纯将线下的保险产品机械搬到网上销售模式。首先,互联网保险创新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 保险产品始终不得脱离保险的基本功能和原则, 坚守合法合规的道德底线。

其次, 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市场进行碎片化创新,不断细分现有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扩大互联网保险的创新范围, 使保险产品能最大范围地覆盖居民基本的风险保障, 较为全面地满足居民的各方面需求。

(二)保险行业要搭建大数据的共享平台,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发展

数据是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定价、产品设计的基础。互联网保险产品要进行创新设计,需要依赖于数据库的建设。 数据库的丰富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是否可以从更多、 更深的程度了解客户需求, 创造迎合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的相关产品或服务。 互联网保险公司通过共享先进的数据库技术,对顾客信息进行深刻分析,确定风险因素和客户具有保险利益的合法保险标的, 同时对市场、客户和服务进行科学细分,进行品牌培育和划分。 最终实现互联网保险行业线上线下的无缝对接,完善互联网保险应用产品交互流程设计,科学规划保险产品的模块设置。因此,保险行业要建立统一的大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数据的可视化、规模化处理。

(三)政府要加强政策指导,为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创造良好稳定的法制环境

首先, 互联网保险监管部门需要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切实防范风险。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可能会颠覆我们以往的习惯和认知, 也给现行基于传统模式的监管制度体系提出新的挑战。 监管当局可以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 完善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如美国的监管体系,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对传统保险条例进行了补充和修正, 解决互联网保险的合法合规性。又如日本监管当局,要求互联网保险机构同传统保险机构一样, 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定期将公司财务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公开, 通过信息透明来降低保险机构和消费者的风险,通过对行业进一步的规范,促进整个互联网保险的健康有序发展。其次,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鉴于互联网保险行业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不透明及责任主体模糊等问题,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困难程度。可从法律层面明确监管部门,出台行业规范,厘清责任主体,出台相应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制度或法规。再次,监管当局应当鼓励互联网保险行业不断进行创新,同时在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进行法制监管时,应当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宽松相济,寻求规则适应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平衡, 为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创造良好稳定的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研究报告[R].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李俊麒.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 中国商论,2017(19).

[3]徐晓燕. 试论保险功能与保险本质[J]. 知识经济,2011(13).

[4]林秀清. 移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瓶颈与突破对策[J]. 福建金融,2017(4).

[5]罗艳君.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监管[J]. 中国金融,2013(24).

[6]王稳,张杨. 互联网保险的创新趋势[J]. 中国金融,2017 (14).

[7]马树才,秦海涛. 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问题的思考[J]. 财会月刊,2017(5).

[8]李博,董亮.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 中国金融,2013(10).

[9]BROWN J,GOOLSBEE A. Does the Internet Make Markets More Competitive? Evidence from the Life Insurance Industry[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2,110(3).

[10]GARVEN J. On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Internet for Insurance Markets and Institutions[J]. Risk Management & Insurance Review, 2002,5(2).

[11]李心愉. 释放保险资金投资新政红利[J]. 中国经济报告,2013(4).

[12]周雷,吴文英,张雅敏. 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研究[J].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16,27(3).

[13]魏珺. 互联网保险:客户体验是核心[J]. 金融电子化,2014(2).

[14]何德旭,董捷. 中国的互联网保险:模式、影响、风险与监管[J]. 上海金融,2015(11).

[15]高立智,葛立章.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挑战[J]. 中国金融,2016(2).

[16]马春学. 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研究[D].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17]吴军.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及案例研究[J]. 中国商论, 2017(11).

[18]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EB/OL]. ( 2011-08-18). http://www. circ. gov. cn / web / site0 / tab5206 / info244574. htm.

[19]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EB/OL]. ( 2015-07-27). http:// www. circ. gov. cn / web / site0 / tab5176 / info 3968308. htm.

[20]柯曉梅,刘溢. 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问题研究[J]. 商,2016(28).

[21]谢美玲. 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问题研究[J]. 现代商业,2015(26).

[22]谭中明,师家慧,江红莉. “互联网+”时代我国保险创新研究[J]. 西南金融,2017(9).

(责任编辑、校对:卢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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